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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47:02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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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驾驶人员是指驾驶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纵拖拉机配套农机具和固定式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二)宣传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但不能在公路上设卡检查;
(四)依法勘查、处理道路外的农机事故,并对农机事故进行统计。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配置的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掌握农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农机监理有关法规、规章;
(三)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
第七条 农机监理员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的其他农用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购置后1个月内,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入户登记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家业机械的转让、变更、报废、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仿造。
农业机械牌、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关申请补换。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号牌应安装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牢固、清晰。
拖拉机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必须喷印本机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
第十二条 拖拉机未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时,必须申领临时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三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因事故损毁、变更或转籍过户,应接受临时技术检验。
农业机械检验合格标志,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各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挂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五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批准,并经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改装点的设立,应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批准。
农业机械不得擅自拼装。拖拉机挂车不得擅自扩大、加高厢板。
严禁改变机械原设计传动比提高机械转速或机车行驶速度。
第十六条 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与拖拉机的连接有安全保险装置。
拖拉机载人和挂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和载质量。
拖拉机挂车上不得载人。但经农机监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检查,按规定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审验。未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人员必须携带操作证和准用证;
(二)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冒领或伪造驾驶证、操作;
(三)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合的农业机械;
(五)饮洒后不准驾驶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七)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农业机械;
(八)外出驻点驾驶农业机械超过3个月的,须到驻点所在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九)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农业机械;
(十)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农业机械;
(十一)不准在驾驶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醉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操作证的;
(四)把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的;
(五)擅自变更、拼装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吊扣4个月以下的驾驶、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审检不合格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8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饮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挂接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传动比提高机械转速或机车行驶速度的;
(四)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拖拉机及挂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使用拖拉机临时号牌的;
(三)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办理入户、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的;
(四)外出驻点驾驶农业机械超过3个月,未到驻点所在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一)不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操作证、准用证的;
(三)驾驶被牵引的挂车后箱板无放大号的;
(四)擅自扩大、加高拖拉机挂车厢板的;
(五)拖拉机号牌字迹不清、损坏、遗失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六)违反装截规定的;
(七)穿拖鞋、高跟鞋驾驶农业机械的;
(八)不按规定拖带挂车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机事故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决定。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违章行为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的收费办法由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报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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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草民打官司

陈勇


关键词:草民;法官;律师;打官司


  打官司往往是草民无奈之举。然而,敢于打官司的草民却与日俱增。说明社会进步了,司法环境改善了,草民懂得依法维权了。但是,草民打官司仍然比较艰辛。他(她)们满怀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毅然走进了法院大门,踏上了诉讼之路。结果是有喜有悲。喜的是公正;悲的是不公,诉讼时间漫长。
  满意的草民是“福大、命大、造化大”遇到了“清官”;不满的草民却是“命苦、倒霉”遇到了“昏官”。草民为什么会“命苦、倒霉”常常遇到“昏官”那?
1.解读草民。没有地位、背景、关系和钱财等;
2.没有能力、不会也不敢贿赂法官;
3.缺乏法律知识;
4.对方的情况是不言而喻的;
5.“昏官”受关系的影响或利益的驱使胆大妄为。
  有人提议聘请律师啊?草民遇到了“昏官”就是聘请律师,也是改观的少,依然如故的多。
1.能聘请到一位“好”律师,那真是草民不幸中的万幸了;
2.律师也不都是“铁板一块”;
3.“大”律师雇不起,也聘不来;
4.“小”律师能力有限,“昏官”根本不在乎;
5.律师遇到“昏官”又能为草民怎么样?
6.聘请律师官司未打赢,草民更是憋气、“上火”、还搭钱。
  下面举一个实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告一方。原告不服一审有关判决[1],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2]“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原告仍不服一审重审有关判决[3],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4]“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二次重审定于2010年2月9日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根本没有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那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就是原告是草民,被告与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白雪峰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白雪峰为偏袒被告一直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实在是令原告和其亲朋好友们愤愤不平。原告因打官司受到刺激现已精神都不大正常了。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综上所述,草民打官司难! 打赢官司更难!!合理主张得到全部支持难上加难!!!

注释
[1].2006年6月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铁东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年11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3].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12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二届四十七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深圳市居民充分就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劳动力结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民(以下简称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是指在深圳市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全部员工中,本市居民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失业员工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本着“先市内、后市个”的原则优先招用本市居民。
第五条 按比例就业实行社会工种(岗位)分类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适时调整按比例就业的工种(岗位)及其比例。
第六条 各类新建、扩建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比例招用本市居民。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得新招劳务工;超出比例部分的原有劳务工,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用。
市、区劳动部门在审批外来劳务工指标时,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居民的比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择优上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人员,经市、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一个月内公开招聘,仍无法招到规定比例的本市居民,可持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招用外来劳务工。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意提高招聘工种(岗位)的要求和条件,规避本办法的实施;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招用本市居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招用外来劳务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首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工种(岗位)
一、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80%的工种(岗位)
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管理、会计、出纳、统计、文秘、计算机文字录入员、文印工(打字、油印、复印、电传)、小车司机、邮电营业员、邮政机务员、邮电机线员、邮件分拣员、机要分拣员、国际邮件分拣员、城乡投递员、机要投递员、话务员、报务员、金融保险业营业员、业务员
、物业管理员。
二、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60%的工种(岗位)
商场售货员、商品营业员(含收银员)、商品仓管员、商品采购员、核价员、旅游导游员、车站调度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货运站场调度员、铁路检票品、铁路售票员、列车员、金融保险业经济民警、保安员、清洁工(杂工)、仓库保管工(含
司磅员、记帐员)。
三、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40%的工种(岗位)
客房服务员、餐具清洗工、清洁工(杂工)、公共交通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邮件接发员、国际邮件接发员、无线寻呼业务员、仓库保安员、物业维修员、车场保安员。
四、实行社会工种(岗位)按比例就业后,以下行业用人单位的本市居民就业比例应达到:批发零售贸易业78%,旅游宾馆餐饮业50%,交通运输业60%,邮电通讯业80%,金融保险业87%,仓储业76%,物业管理业66%。




19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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