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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县)税收入库级次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9:04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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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县)税收入库级次的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县)税收入库级次的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4〕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县)税收入库级次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县)税收入库级次的规定

  为理顺市、区(县)之间的税收入库级次,规范税收征管,进一步调动各地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对市与区(县)之间的税收入库级次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招商引资落户屯溪区及所辖乡镇的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人(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装璜企业和落户市工业园区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税收入区级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入市级库。属招商引资落户的企业,税收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入库,再由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市外贸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三号纪要”精神,定期研究界定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
  二、对市和屯溪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企业注册地,一律按照开发地块划分税收入库级次。凡开发市属改制企业、市直单位地块和市级收储地块产生的税收一律入市级库。2004年销售以前年度开发房产的税收,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对外来施工、装璜企业承揽市级建设项目产生的税收入市级库;承揽区级建设项目产生的税收入区级库;承揽外来投资项目产生的税收入市级库。
  四、对落户市工业园区的企业,属市级招商引资的,税收入市级库;属区县招商引资的企业,税收由市税务部门统一组织先入市级库,5年内市、区县按2:8比例分成,每季度进行调库。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由市、区县分别执行。
  五、对黄山旅游集团公司(含集团控股企业)投资新办的企业,落户在景区以内的,税收入市级库;落户在景区以外属集团公司独资兴办或与外来合资兴办的,税收入市级库;属与区县(含乡镇)共同投资兴办的,税收先入市级库,而后按照投资比例,每季度进行分成调库。
  六、对黄山永佳集团公司(含集团控股企业)投资新办的企业,属集团公司独资兴办或与外来合资兴办的企业,税收入市级库;属与区县(含乡镇)共同投资兴办的,税收先入市级库,而后按照投资比例,每季度进行分成调库。
  七、对坐落在区县的市属企业,由市级招商引资进行改制的,税收归市级;由区县招商引资进行改制的,税收先入市级库,市与区县按7:3比例分成,每季度进行调库。
  八、对原市属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和改制后(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所产生的税收仍入市级库。市属企业参与重组改制区县级企业,属以独资收购方式进行重组改制的,税收归市级;属市、区县共同出资进行重组改制的,税收按市、区县各占投资比例进行分成,每季度进行分成调库。
  九、对新建的黄山市境内高速公路,施工期间的营业税、增值税等税收由市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或委托代征入市级库,市与有关区县之间按3:7比例分成,每季度进行调库。公路完工后的经营营业税等税收全部入市级库。
  十、对2003年落户中心城区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作如下调整:4户外来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统一调整为市级、1户调整为区级、11户调整为市区共享。
  十一、对以上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划分税收入库级次。
  十二、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中心城区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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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国家建材局 物资部


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1989年11月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部、财政部、建设部

第一条 为节约使用纸资源,推动旧水泥纸袋回收工作的开展,缓解水泥包装纸供应紧张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修复和回收价值的水泥包装纸袋,无论是完整袋或破损旧袋均进行回收。
出口、援外和销往西藏地区的水泥,以及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确实不易回收的,回收单位可以不回收。
第三条 旧水泥纸袋统一由水泥厂或受水泥厂委托的纸袋收购单位进行回收(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回收或高价收购。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之前不得借故不退旧袋而另行处理。
第四条 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后的多余部分纸袋,可以留用或卖给其他需用单位。
第五条 完整旧袋的回收质量标准:
(一)缝口、湖口的纸袋是由一头拆口的,缝口的纸袋缝口处不得撕破。
(二)纸袋的四角不得破损。
(三)纸袋的其它部位,允许存在破损,但破损部分的深度不得超出水泥包装标准规定纸袋层数的一半(三层的不得超出一层,五层的不得超出两层),纵横不超出五十毫米。
前款三项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均为破袋。
第六条 旧水泥纸袋回收的比例:
(一)使用水泥比较集中的单位,如水泥制品厂、石棉水泥制品厂、预制构件厂、桥梁厂和大型建设工程,以及水泥生产厂所在地的市区和近郊区的水泥用户,退回旧袋的比例应达到7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其它使用水泥单位退回旧袋比例应达到5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回收旧袋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即退还全部押金。
第七条 纸袋押金收取和退还:
(一)水泥厂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可以向用户每吨水泥予收纸袋押金6元。
(二)不得向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用户收取押金。经过物资部门中转调拨时,不得重复收取押金。
(三)水泥用户应自供货水泥厂发出水泥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比例退回旧袋。
(四)水泥用户按规定的回收质量标准及比例在回收期限内交足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回收单位即应将押金全部退回使用单位,并按规定付给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的价款。
(五)因条件限制,水泥用户不能将旧纸袋直接退给供货水泥厂时,可以就近退给其它水泥厂(指大中型水泥厂),回收单位应按规定付给价款,但不负责退还押金。用户可凭退回旧袋的有关单据和回收单位开具的证明,由供货水泥厂退给80%的纸袋押金。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水泥用户交不足应退回的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可按其实际交回部分付给纸袋价款,并按实交比例退还所占比例的押金。
第八条 纸袋押金的财务处理:
(一)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予收的纸袋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货票一起开列。
(二)水泥用户财务部门对予付的纸袋押金应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进成本或列营业外支出。
(三)凡逾期不能退还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缴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具体使用仍按国家国务院国发(1985)2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旧水泥纸袋的回收价格:
(一)凡合乎回收标准规定的完整旧袋,每个由回收单位付给当地规定的水泥纸袋包装差价的50%。
(二)破损旧袋按重量计价,回收价格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地方规定的执行地方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回收单位和用户协商议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水泥纸袋包装。水泥新材料复合袋等包装物的回收,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工业局负责解释。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2009年4月,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执行中,辽宁等地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增费征收等别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即: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2规定执行;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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