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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4:06:07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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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条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化工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办法》及其评分标准执行。本细则结合化工生产特点,对《办法》做出补充规定,并提出本行业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复核、复查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要点
第四条 企业计量定级升级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具备《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六项基本条件。其中申请一级计量的化工企业还须具备下列五个前提条件:
(一)属于国家确定的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同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居本行业领先地位。
(二)有被评为部级或省级的优质产品。
获国家级、省级质量管理奖或国家节能先进企业称号。
(三)实现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工艺过程控制先进,微机用于计量管理。
(四)获得二级计量证书一年以上,整改措施落实,计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五)无重大质量、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建立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体系,机构落实;
(二)积极采用计控新技术,计控技术与装备具有先进水平,编制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规划;
(三)建立企业计量器具二级单位分台帐,并实行计量器具分级标志管理;
(四)实现有效的计量数据管理;
(五)按行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要求(如本行业规范尚未发布,按附件二执行),建立企业量传系统,配备计量器具,其配备率、检测率、自控率、周检率、周检合格率、抽检合格率均达到升级规定指标;
(六)绘制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计量网络图)和能源、经营计量网络图;
第六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等级划分按《办法》第六条执行。化工企业具体考核项目、分数和评分标准,按《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及《关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附件二)执行。

第三章 申请考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定级升级二、三级计量单位的企业,在向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的同时报省(区、市)化工厅(局),考核工作按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或委托进行。
第八条 申请定级升级国家一级计量单位的化工企业应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化学工业部按大区分片组织一级计量评审员对申请一级计量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再经本部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结果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下达初评考核企业名单,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化工系统一级计量评审员进行评审考核后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复核总评。

第四章 申请考核时间
第十条 申请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的时间,由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商化工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一级计量定级升级的时间为当年一季度以前。各大区评审组应在当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完成一级计量资格预审工作,并将预审结果报送化学工业部。
第十一条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初评考核名单,于当年六月中旬开始由化学工业部组织评审,并在八月十五日前将初评结果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二条 在计量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间,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应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计量工作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会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予降级或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查。化工企业一级计量单位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
第十四条 对计量上等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根据《办法》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有关报表除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要求外,补充部分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量局和化学工业部以(1985)化生字第256号文发布的《关于颁发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一: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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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
┃ ┃1 ┃计量机构┃6分┃①建立了完善的计量管理系统和机构:2分 ┃①建立了完善的计量管理系统和机构 1分┃
┃ ┃ ┃及职能作┃ ┃②对全厂计量工作实行了统一监督管理:2分┃ 微机用于计量管理 1分┃
┃ ┃ ┃用 ┃ ┃③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2分 ┃②实现了计控一体化管理,对全厂计控 ┃
┃计 ┃ ┃ ┃ ┃ ┃ 工作实现了监督管理 2分┃
┃ ┃ ┃ ┃ ┃ ┃③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2分┃
┃ ┣━━╋━━━━╋━━╋━━━━━━━━━━━━━━━━━━━━╋━━━━━━━━━━━━━━━━━━━━┫
┃ ┃2 ┃厂长(总┃4分┃①直接领导计量工作,并有明确职责:1分 ┃①直接领导计量工作,并有明确职责: 1分┃
┃量 ┃ ┃师)重视┃ ┃②计量工作纳入生产和经营管理日程:1分 ┃②计量工作纳入生产和经营管理日程: 1分┃
┃ ┃ ┃计量工作┃ ┃③解决计量工作重大问题: 1分 ┃③每年都有一定的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费用, ┃
┃ ┃ ┃ ┃ ┃④计量工作列入内部考核内容及标准:1分 ┃ 检测、控制技术与装备具有先进水平:1分┃
┃ ┃ ┃ ┃ ┃ ┃④计量工作列入内部考核内容及标准: 1分┃
┃管 ┣━━╋━━━━╋━━╋━━━━━━━━━━━━━━━━━━━━╋━━━━━━━━━━━━━━━━━━━━┫

┃ ┃3 ┃计量人员┃5分┃①计量人员的配备达到部门“配备规范” ┃①对于大中型化肥、氯碱、炼化企业计控人员┃
┃ ┃ ┃配备 ┃ ┃ 要求或基本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2分 ┃ 应占企业总数4-6%,2分;>2%,1┃
┃ ┃ ┃ ┃ ┃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数量满足统一管理 ┃ 分;<2%,0分。 ┃
┃理 ┃ ┃ ┃ ┃ 计量工作需要: 1分 ┃ 其他企业1.5-3%,2分;>1%,1┃
┃ ┃ ┃ ┃ ┃③计量技术人员数量,占计量人员总数: ┃ 分;<1%,0分。 ┃
┃ ┃ ┃ ┃ ┃≥15%,2分;≥10%,1分;<10%┃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 ┃ ┃ ┃ ┃0分。 ┃ 的要求,实现有效的数据管理1分,实现计┃
┃20┃ ┃ ┃ ┃ ┃ 量器具分级管理: 1分┃
┃ ┃ ┃ ┃ ┃ ┃③计量技术人员占计控人员数≥15%,1分┃
┃分 ┃ ┃ ┃ ┃ ┃ ≥10%,0.5分;<10%, 0分┃
┗━━┻━━┻━━━━┻━━┻━━━━━━━━━━━━━━━━━━━━┻━━━━━━━━━━━━━━━━━━━━┛
续表
┏━━┳━━┳━━━━┳━━┳━━━━━━━━━━━━━━━━━━━━┳━━━━━━━━━━━━━━━━━━━━┓
┃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
┃ ┃4 ┃建立健全┃8分┃①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健全,2分;基本健全┃①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健全,2分;基本健全┃
┃ ┃ ┃计量管理┃ ┃ 1分 ┃ 1分 ┃
┃ ┃ ┃制度 ┃ ┃②计量管理制度以文件下发并能执行: 1分┃②计理管理制度以文件下发并能执行: 1分┃
┃ ┣━━╋━━━━╋━━╋━━━━━━━━━━━━━━━━━━━━╋━━━━━━━━━━━━━━━━━━━━┫
┃ ┃5 ┃计量原始┃2分┃①原始记录齐全、整洁、准确,保管完善:1┃①原始记录齐全、整洁、准确,保管完善:1┃
┃ ┃ ┃记录与技┃ ┃ 分 ┃ 分 ┃
┃ ┃ ┃术档案 ┃ ┃②技术档案健全,保管完善: 1分┃②技术档案健全,保管完善: 1分┃
┣━━╋━━╋━━━━╋━━╋━━━━━━━━━━━━━━━━━━━━╋━━━━━━━━━━━━━━━━━━━━┫
┃ ┃1 ┃编制计量┃1分┃编制了有效的配备规划: 1分┃①编制了配备规划并实施0.5分; ┃
┃ ┃ ┃器具配备┃ ┃ ┃ 编制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规划并实施0.5分┃
┃计 ┃ ┃规划 ┃ ┃ ┃ ┃
┃ ┣━━╋━━━━╋━━╋━━━━━━━━━━━━━━━━━━━━╋━━━━━━━━━━━━━━━━━━━━┫
┃ ┃2 ┃能源计量┃6分┃综合配备率:≥98%,5分;≥95%,4┃综合配备率:≥98%,5分;≥95%,4┃
┃量 ┃ ┃器具配备┃ ┃分;≥90%,3分;≥85%,2分;<8┃分;≥90%,3分;≥85%,2分;<8┃
┃ ┃ ┃率 ┃ ┃5%,0分。 ┃5%,0分。 ┃
┃ ┃ ┃ ┃ ┃编制能源计量网络图:1分 ┃编制能源计量网络图:1分 ┃
┃器 ┣━━╋━━━━╋━━╋━━━━━━━━━━━━━━━━━━━━╋━━━━━━━━━━━━━━━━━━━━┫

┃ ┃3 ┃工艺及质┃7分┃①工艺过程控制计量器具配备率:≥98%,┃①综合检测配备率和自控配备率≥98%, ┃
┃ ┃ ┃量管理计┃ ┃ 3分;≥95%,2分;≥90%,1分;┃ 2.5分;≥95%,2分;≥90%, ┃
┃具 ┃ ┃量器具配┃ ┃ ≥85%,0.5分;<85%,0分。 ┃ 1.5分;≥85%,1分;<85%, ┃
┃ ┃ ┃备率 ┃ ┃②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98%,2分┃ 0分。 ┃
┃ ┃ ┃ ┃ ┃ ≥95%,1.5分;≥90%,1分;≥┃②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98%,2分┃
┃配 ┃ ┃ ┃ ┃ 85%,0.5分;<85%,0分。 ┃ ≥95%,1.5分;≥90%,1分;≥┃
┃ ┃ ┃ ┃ ┃③安全、环保计量器具配备率:≥98%,2┃ 85%,0.5分;<85%,0分。 ┃
┃ ┃ ┃ ┃ ┃ 分;≥95%,1.5分;≥90%,1分┃③安全、环保计量器具配备率:≥98%,2┃
┃备 ┃ ┃ ┃ ┃ ≥85%,0.5分;<85%,0分。 ┃ 分;≥95%,1.5分;≥90%,1分┃
┃ ┃ ┃ ┃ ┃ ┃ ≥85%,0.5分;<85%,0分。 ┃
┃ ┣━━╋━━━━╋━━╋━━━━━━━━━━━━━━━━━━━━╋━━━━━━━━━━━━━━━━━━━━┫
┃率 ┃4 ┃经营管理┃6分┃综合配备率:≥98%,5分;≥95%,4┃综合配备率:≥98%,5分;≥95%,4┃
┃ ┃ ┃计量器具┃ ┃分;≥90,3分;≥85%,2分;<85┃分;≥90%,3分;≥85%,2分;<8┃
┃20┃ ┃配备率 ┃ ┃0分。 ┃5%,0分。 ┃
┃分 ┃ ┃ ┃ ┃编制经营管理计量网络图: 1分┃编制经营管理计量网络图: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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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
┃ ┃1 ┃能源消耗┃10┃①一级计量检测率:≥98%,4分;≥95┃①一级计量检测率:≥98%,4分;≥95┃
┃ ┃ ┃计量检测┃分 ┃ %,3分;≥90%,2分;≥85%,1┃ %,3分;≥90%,2分;≥85%,1┃
┃ ┃ ┃率 ┃ ┃ 分;<85%,0分。 ┃ 分;<85%,0分。 ┃
┃计 ┃ ┃ ┃ ┃②二级计量检测率:≥98%,4分;≥95┃②二级计量检测率:≥98%,4分;≥95┃
┃ ┃ ┃ ┃ ┃ %,3分;≥90%,2分;≥85%,1┃ %,3分;≥90%,2分;≥85%,1┃
┃ ┃ ┃ ┃ ┃ 分;<85%,0分。 ┃ 分;<85%,0分。 ┃
┃ ┃ ┃ ┃ ┃③三级计量检测率:≥95%,2分;≥90┃③三级计量检测率:≥95%,2分;≥90┃
┃量 ┃ ┃ ┃ ┃ %,1分;≥85%,0.5分;<85%┃ %,1分;≥85%,0.5分;<85%┃
┃ ┃ ┃ ┃ ┃ 0分。 ┃ 0分。 ┃
┃ ┣━━╋━━━━╋━━╋━━━━━━━━━━━━━━━━━━━━╋━━━━━━━━━━━━━━━━━━━━┫
┃ ┃2 ┃工艺过程┃10┃①工艺过程控制计量检测率:≥98%,7分┃①工艺过程计量检测率:≥98%,5分;≥┃
┃检 ┃ ┃控制计量┃分 ┃ ≥95%,5分;≥90%,3分;≥85┃ 95%,4分;≥90%,3分;≥85%┃
┃ ┃ ┃检测率 ┃ ┃ %,1分;<85%,0分。 ┃ 2分;<85%,0分。 ┃
┃ ┃ ┃ ┃ ┃②安全环保计量检测率:≥95%,3分;≥┃ 工艺过程自控投运率≥90%,2分;≥8┃
┃ ┃ ┃ ┃ ┃ 90%,2分;≥85%,1分;<85,┃ 5%,1.5分;≥80%,1分;<80┃
┃测 ┃ ┃ ┃ ┃ 0分。 ┃ 0分;(企业控制回路数少于10个不列入┃
┃ ┃ ┃ ┃ ┃ ┃ 考核) ┃
┃ ┃ ┃ ┃ ┃ ┃②安全环保计量检测率:≥95%,3分;≥┃
┃ ┃ ┃ ┃ ┃ ┃ 90%,2分;≥85%,1分;<85%┃
┃率 ┃ ┃ ┃ ┃ ┃ 0分。 ┃
┃ ┣━━╋━━━━╋━━╋━━━━━━━━━━━━━━━━━━━━╋━━━━━━━━━━━━━━━━━━━━┫

┃ ┃3 ┃产品质量┃10┃产品质量主要参数检测率:≥98%,10分┃①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检测率:≥98%,┃
┃ ┃ ┃主要参数┃分 ┃;≥95%,8分;≥90%,6分;≥85┃ 5分;≥95%,4分;≥90%,3分;┃
┃40┃ ┃计量检测┃ ┃%,4分;<85%,0分。 ┃ ≥85%,2分;<85%,0分。 ┃
┃ ┃ ┃率 ┃ ┃ ┃②产品质量检测率:≥98%,5分;≥95┃
┃ ┃ ┃ ┃ ┃ ┃ %,4分;≥90%,3分;≥85%,2┃
┃分 ┃ ┃ ┃ ┃ ┃ 分;<80%,0分。 ┃
┗━━┻━━┻━━━━┻━━┻━━━━━━━━━━━━━━━━━━━━┻━━━━━━━━━━━━━━━━━━━━┛
续表
┏━━┳━━┳━━━━┳━━┳━━━━━━━━━━━━━━━━━━━━┳━━━━━━━━━━━━━━━━━━━━┓
┃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
┃ ┃4 ┃经营管理┃10┃①物料进出厂计量检测率:≥98%,4分;┃①物料进出厂计量检测率:≥98%,4分;┃
┃ ┃ ┃计量检测┃分 ┃ ≥95%,3分;≥90%,2分;≥85┃ ≥95%,3分;≥90%,2分;≥85┃
┃ ┃ ┃率 ┃ ┃ %,1分;<85%,0分。 ┃ %,1分;<85%,0分。 ┃
┃ ┃ ┃ ┃ ┃②原材料消耗及半成品流转计量检测率:≥9┃②原材料消耗及半成品流转计量检测率:≥9┃
┃ ┃ ┃ ┃ ┃ 8%,4分;≥95%,3分;≥90%,┃ 8%,4分;≥95%,3分;≥90%,┃
┃ ┃ ┃ ┃ ┃ 2分;≥85%,1分;<85%,0分。┃ 2分;≥85%,1分;<85%,0分。┃
┃ ┃ ┃ ┃ ┃③计量数据用于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评优等┃③计量数据用于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评优等┃
┃ ┃ ┃ ┃ ┃ :2分。 ┃ :2分。 ┃
┣━━╋━━╋━━━━╋━━╋━━━━━━━━━━━━━━━━━━━━╋━━━━━━━━━━━━━━━━━━━━┫
┃计 ┃1 ┃量值传递┃4分┃①量值传递系统完善: 2分┃①量值传递系统完善: 2分┃
┃ ┃ ┃系统完善┃ ┃②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完善: 2分┃②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完善: 2分┃
┃量 ┣━━╋━━━━╋━━╋━━━━━━━━━━━━━━━━━━━━╋━━━━━━━━━━━━━━━━━━━━┫

┃ ┃2 ┃计量检定┃3分┃①实验室面积达到规范的要求: 1分┃①实验室面积达到规范要求: 1分┃
┃技 ┃ ┃的环境和┃ ┃②温度、湿度、防尘、防震等技术条件 ┃②温度、湿度、防尘、防震等技术条件 ┃
┃ ┃ ┃工作条件┃ ┃ 符合检定规程要求: 1分┃ 符合检定规程要求: 1分┃
┃术 ┃ ┃ ┃ ┃③计量室清洁、卫生制度健全: 1分┃③计量室清洁、卫生制度健全: 1分┃
┃ ┣━━╋━━━━╋━━╋━━━━━━━━━━━━━━━━━━━━╋━━━━━━━━━━━━━━━━━━━━┫
┃素 ┃3 ┃计量标准┃3分┃①最高标准器周期受检率:100%, 2分┃①最高标准器周期受检率:100%, 2分┃
┃ ┃ ┃器周检合┃ ┃ 超周期或使用不合格计量标准器, 0分┃ 超周期或使用不合格计量标准器, 0分┃
┃质 ┃ ┃格率 ┃ ┃②工作标准器周检合格率:受检率:≥95%┃②工作标准器周检合格率:受检率:≥95%┃
┃20┃ ┃ ┃ ┃ 0.5分;<95%,0分;合格率:≥9┃ 0.5分;<95%,0分;合格率:≥9┃
┃分 ┃ ┃ ┃ ┃ 5%,0.5分;<95%。0分。 ┃ 5%,0.5分;<95%。0分。 ┃
┗━━┻━━┻━━━━┻━━┻━━━━━━━━━━━━━━━━━━━━┻━━━━━━━━━━━━━━━━━━━━┛
续表
┏━━┳━━┳━━━━┳━━┳━━━━━━━━━━━━━━━━━━━━┳━━━━━━━━━━━━━━━━━━━━┓
┃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
┃ ┃4 ┃在用计量┃3分┃①周期受检率:≥98%,2分;≥95%,┃①周期受检率:≥98%,2分;≥95%,┃
┃计 ┃ ┃器具周检┃ ┃ 1.5分;≥90%,1分;<90%, ┃ 1.5分;≥90%,1分;<90%,0┃
┃ ┃ ┃合格率 ┃ ┃ 0分。 ┃ 分。 ┃
┃量 ┃ ┃ ┃ ┃②周检合格率:≥95%,1分;≥90%,┃②周检合格率:≥95%,1分;≥90%,┃
┃ ┃ ┃ ┃ ┃ 0.5分;<90%,0分。 ┃ 0.5分;<90%,0分。 ┃
┃技 ┣━━╋━━━━╋━━╋━━━━━━━━━━━━━━━━━━━━╋━━━━━━━━━━━━━━━━━━━━┫

┃ ┃5 ┃在用计量┃4分┃ 抽检合格率:≥98%,4分;≥95%,┃ 抽检合格率:≥96%,4分;≥94%,┃
┃术 ┃ ┃器具抽检┃ ┃ 3分;≥90%,2分;<90%,0分。┃ 3分;≥90%,2分;<90%,0分。┃
┃ ┃ ┃合格率 ┃ ┃ ┃ ┃
┃素 ┣━━╋━━━━╋━━╋━━━━━━━━━━━━━━━━━━━━╋━━━━━━━━━━━━━━━━━━━━┫
┃ ┃6 ┃计量人员┃3分┃①计量人员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占应考人员总 ┃①计量人员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占应考人员总 ┃
┃质 ┃ ┃技术水平┃ ┃ 数:100%,1分;≥90%,0.5分┃ 数:100%,1分;≥90%,0.5分┃
┃ ┃ ┃ ┃ ┃ <90%,0分。 ┃ <90%,0分。 ┃
┃20┃ ┃ ┃ ┃②计量检定人员持证率:100%,1分;<┃②计量检定人员持证率:100%,1分;<┃
┃ ┃ ┃ ┃ ┃ 100%,0分。 ┃ 100%,0分。 ┃
┃分 ┃ ┃ ┃ ┃③抽查检定人员实际操作:合格1分; ┃③抽查检定人员实际操作:合格,1分; ┃
┃ ┃ ┃ ┃ ┃ 发现1人不符合规程要求,扣5分,抽完止┃ 发现一个不符合规程要求,扣5分,抽完止┃
┗━━┻━━┻━━━━┻━━┻━━━━━━━━━━━━━━━━━━━━┻━━━━━━━━━━━━━━━━━━━━┛
附件二:关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化工企业一级计量单位资格审查所需上报材料要求,仍按化学工业部(1990)化生字161号文规定执行。
二、计量控制职能机构应统一监督管理全厂计量数据,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处理企业内部计量纠纷。验收时应能提供有关材料。
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划分计量器具所属等级。对于玻璃量器及玻璃水银温度计等低值易耗品除用于质量检验与标准溶液配制外,其它可列入C级管理。已有台帐,可不再建卡。
四、计量控制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从事计量管理,计量监督,工艺控制,计量测试以及计量器具检定、校验、安装、维护人员(物料检斤员、动力抄表员也可统计在内)。
五、计量器具统计范围,除通用器具外,还包括专用计量器具及调节仪表。
六、化工若干行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颁发前,其工艺过程计量器具配备按工艺规程要求;质量管理按产品标准要求;能源管理按化学工业部(1982)化调字140号文要求;安全、环保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对安全、环保监控的要求;经营管理按物料进出厂及中间产品、物质消
耗有关规定要求。
七、综合检测配备率和自控配备率分别统计,按各自要求评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八、工艺过程计量控制要求按主导产品绘制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控制计量网络图),质量管理可以不编制计量网络图。被检查的主导产品,产值总和应达到全厂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五。
九、受压容器压力表限于压力大于0.1兆帕,P.V乘积(兆帕×升)大于20的动力压力源以及蒸气锅炉炉前压力表。移动式空压机及气瓶上压力表不统计配备率(氧气呼吸器及医院急救用气瓶压力表除外)。
十、河水、海水、循环水等由于水质原因流量计不能正常运行的,可以不计检测率。
十一、配电盘上用于一般性指示的板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互感器,可暂不统计受检率和合格率。
十二、单元组合仪表中现场作为一般指示的压力表(如在变送器、阀门定位器上的小压力表)不作受检率和合格率统计。
十三、家属区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如核实已有总表,并已取消包费制,可暂不统计受检率。
十四、深埋地下的150mm以上(含150mm)大口径水表,其检定周期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酌情延长安排。
十五、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只限于对外作为贸易性结算依据的计量器具。
十六、工艺、质量、安全、环保检测率可用项数比计算。在评审中,发现工艺检测率原始记录连续16小时以上,质量原始记录连续8小时以上,安全、环保连续两次以上没有计量数据的,按当月没有检测计算(非企业或偶然原因除外)。
十七、国家目前尚未开展检定的项目,企业应采取校验、比对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包括专家评议、数据分析等),保证质量值准确。
十八、企业计量器具抽检数据为周期检定数量的百分之十。
十九、抽检合格率的检查,由抽检和目测组成。评审组指定抽检30台件,目测一个主要车间(或一个主控制室 )的仪表。评分标准为:
抽检合格台件数+目测合格台件数
抽检合格率=━━━━━━━━━━━━━━━
30+目测总台件数
二十、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的标志,考虑到某些C级计量器具标志贴示有困难,对于一次元件(热电偶、热电阻)、玻璃器具(质量检测除外)、φ50mm以下压力表可以不贴。但其它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贴标志。
二十一、节流装置计算出来的仪表计量单位,因目前国标尚未改动,可待标准修改后改制。信号联锁的单位改制,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缓进行。
二十二、开展计量器具检定项目,一般检定项目持证人数要求二人,但对某些如天平(不含修理)亦可配一个。



199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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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贯彻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请各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尽快部署所属分支机构落实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专文于96年1月15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2.请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将你们向所属分支机构转发、下发的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文件规定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3.为保证统计申报单的使用,从96年起各地分局按照首批印制的格式申报单一套五份依本地区业务需求情况自行套印。
4.自1996年1月1日起,启用新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增加一联送同级外管局核销部门,同时旧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停止使用,并缴回原发单分局。其它有关进口付汇核销规定保持不变。
5.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仍由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印制、保管、发放,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负责申领及监督核销。
6.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对进口付汇核销单应严格管理、单独立卷,对进口付汇核销单中的外管局留存联,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应单独送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备查。
7.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在执行核销规定时要严格把关。属于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款必须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同步或跟踪核销。外汇管理局将对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执行核销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核销单的发放、立卷、跟踪及核销情况等。
8.各分局向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发放进口付汇核销单时应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并套印在标题楣栏处;印编号时编号顺序不得与总局代印部分核销单的号码重复。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系指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同时受聘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和高校、中专、中技的自然科学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为管理继续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
(二)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的选题;
(三)组织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
(四)评估继续教育质量,总结继续教育经验,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受理有关继续教育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七条 各级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要兼管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细则列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继续教育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方针,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
(一)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发智力;
(二)调整和完善科学技术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三)培养中青年科学技术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学习科学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或学科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
继续教育的选题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科研、生产、教育和工作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业务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办各类培训、学习和研修班;
(二)参加学术讲座、交流和考察;
(三)外派对口单位短期工作或进修;
(四)参加函授(刊授)、电大、职大、业大和夜大学习;
(五)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脱产自学。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可以根据专业和所在工作岗位的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学习的要求;
(二)每年可以脱产学习15天以上,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
(三)经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派出学习并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学费及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一)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学习活动;
(二)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三)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在国内连续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派出国外境外留学、进修三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事先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区、县级市科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局(总公司)和市直属各单位颁发。由科学技术人员本人持有,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登记,并按高、中、初级的档次,由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的有效凭证,是科学技术人员晋升、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的必备证明。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作市继续教育专项调控经费,其数额应根据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
各区、县级市财政每年也应拨出专款,作为当地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为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企业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如下途径解决:
(一)培训费用摊入成本;
(二)投入基本设施的费用在利润留成、包干节余、税后留利中开支;
(三)直接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节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向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认定可成为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也可以直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协议,承担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其继续教育业务范围由认定部门确定,并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市继续教育基地按审定的专业范围和方向,对本市有关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中级科学技术人员的骨干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其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市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表彰和奖励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认真执行本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对继续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细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其影响范围和情节,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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