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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3:58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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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有关单位: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四、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应当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主办的政府部门报送备案。

五、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应当报备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应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协助县区政府作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通报。

七、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八、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备材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审查。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十一、备案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十二、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十三、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四、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十五、制定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报送备案、1年内制发2件及以上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或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报送备案,或者经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问题的,由其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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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办发〔2006〕25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

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6〕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对市行政中心各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和利用。为做好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立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
  在市档案局设立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中心各单位各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受权负责指导、检查、协助行政中心各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切实落实“八防”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
  (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写有关资料;
  (六)对满10年的档案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一)档案的收集整理
  行政中心各单位必须完善归档制度,加强对各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确保齐全完整;必须按照《六安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及各门类和载体的整理方法和标准,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并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二)档案的移交
  移交范围: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专业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科研档案等,对有特殊规定的档案按相关规定处理。
  移交时间: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整理归档完毕,于6月底前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实行隔年移交;科技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六个月内移交;专业档案(除特殊规定外)移交时间由各单位与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协商决定,但最迟不得超过5年。
  移交要求:(1)移交的档案必须经过整理、鉴定,并保持全宗的完整性,期限划分清楚,目录规范标准;(2)移交档案时应提供相关档案目录一式三份,两份交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一份由档案移交单位存档,计算机著录后存入光盘;(3)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等其它参考资料要随同档案一起移交;(4)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逐卷(件)清点、核对,办理登记、履行签字盖章等交接手续。
  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整理并移交档案的单位,市档案局将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一)档案的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各项档案管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的利用: 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有效地为行政中心各单位提供服务。
  利用方式:档案阅览、档案外借、制发档案证明、制发档案复制件、提供档案咨询等。
  利用要求:(1)利用本单位档案可直接查询;(2)利用其他单位档案需经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批准;(3)社会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除持有效证件外,需征得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同意;(4)利用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反馈利用效果;(5)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批准。



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前一时期,一些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对促进职工关心企业资产保值增殖,增强企业凝聚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少企业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一些地方还出现了非法交易。不仅干扰了股份制试点工作,而且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决定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凡已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通知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清理的具体内容是:
1、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决定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2、经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内部职工股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3、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交易的内部职工股。
二、清理的组织和程序
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家体改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采取由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一步,先由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并将清理中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写出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中央所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第二步,地方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查上报企业的材料,逐户进行审核验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国家体改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八月底结束,具体时间自行安排。在未完成审核验收前,不得恢复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审批工作。
三、清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今后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均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对现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对其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由企业按发行时的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现金,也可按审批权限批准转为企业债券。
2、在国办发(1993)22号文下发以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批准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给职工。同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3、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的企业,其个人股要登记造册,并送审批机关备案;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
4、符合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方和各部门要提高对这次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积极的态度,认真组织领导。这项工作涉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方和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清理工作的意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在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及时解决,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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