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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2:06:53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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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财预[20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我部研究制定了《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将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减收地区。
  附件: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



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期限
中央转移支付范围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财政减收。地方政府在国家林业局下达减伐计划基础上追加的减伐量、地方政府对与保护工程相邻区域天然林实施停伐或减伐以及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国家林业局实行的限产减伐等,中央财政均不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期限为5年,5
年以后,根据林区财政收入状况,再制定逐步减少补助的办法。
二、关于补助原则和计算公式
中央财政承担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地方财政减收总额的80%。为了体现对林区财政的照顾,具体操作时对不同税种的减收分别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与林区财政密切相关的原木特产税减收由中央全额补助,其他税种减收由中央按68%补助。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
、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天然林 该地区原 该地区
保护工程减收=木特产税+其他税种×68%
转移支付额 减收额 减收额
(一)原木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原木特产税减收额主要根据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木材减伐量、原木平均销售单价和税率计算确定。公式为:
某地区原 该地区天然 实施天然林保护 该地区原
木特产税=林保护工程×工程前一年该地×木特产税
减收额 原木减伐量 区原木平均单价 平均税率
式中,各地木材减伐量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调减量计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原木平均单价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数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分为两类:国有重点森工企业为5%或10%,集体林区为16%。西藏自治区参考其原木资源税税率计算。
对既有国有林区,又有集体林场的地区,其税率根据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场产量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
(二)增值税减收额的确定
增值税按两个环节计算。一是原木初加工环节,包括对锯材和胶合板征收的增值税,按锯材和胶合板减产量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二是锯材和板材再加工环节,包括对木地板、装饰板、家具等木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按各地初加工环节增值税的两倍推算。增值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该地区 该地区加 该地区
增值税=〔(全社会 ×木产量调×锯材平×17%-工锯材原×原木平×10%)
减收额 锯材产量 减比例% 均单价 木消耗量 均单价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胶合板 胶合板单位 影 响
+(胶合板×木产量调×平 均×销售收入交 )〕×地方的×3倍
产 量 减比例% 单 价 纳增值税比例 比例%
式中,全社会锯材、胶合板产量以国家林业局统计数为依据;锯材、胶合板单价采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平均价格,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数计算;胶合板单位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的比例,按胶合板主要产地吉林、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区的平均数计算;影响地方的比
例指影响地方25%和1∶0.3税收返还部分,两项合计为41%。
(三)营业税减收额的确定
营业税主要包括对林业企业运输、装卸原木征收的营业税和对非林业企业从事木材运输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根据各地木材减伐量和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确定。其中,各地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参照1997年(山西、湖北、河南、宁夏四省参照1999年)林业企业财务报表数
核定。营业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 该地区木 核定的该地区每立
= ×
税减收额 材减产量 方米交纳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减收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指林业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等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得税减收难以设计统一计算公式,因此,所得税减收额按各地上报数(或按国家林业局提供数)计算。
(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收额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不同,分别按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的7%、5%和1%等税率征收。参照各地上报的城建税平均税率情况,确定城建税税率为流转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3%的比例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减收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城建税和教 该地区增值税和
= ×8%
育费附加减收额 营业税减收额
(六)地方其他相关收入减收额的确定
其他相关收入减收主要是指由于木材减产引起的与林业生产相关行业减收,如林业机械、林区用电等。各地上报的相关收入减收额约占直接减收额的8%,依此确定各地其他相关行业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相关 该地区原木特产税、增值税、营业
= ×8%
行业减收额 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等减收额
三、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的制定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拟定的转移支付办法和下达的补助数额,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且不断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林区财政部门,以便于林区财政预算的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制定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时,各地要重点照顾木材加工程度较高的
地区和地方财政收入对木材的依赖程度较高的地区,把中央对林区的照顾落到实处。
四、关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年终结算时,财政部将根据地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情况,对当年补助数进行清算。对未按天然林保护工程方案的要求认真执行停伐或减伐木材的地区,将如数扣减补助款。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比照财政部的办法,通过采取扣减省以下转移支付款的方式,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上述办法从2000年起实施。2000年以后,由财政部根据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转移支付办法作必要的调整。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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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大一致。有的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的则列出罪名,不分别量刑,只判处其中最高的刑罚。从审判实践看,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希各地法院照此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6〕12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72号)精神,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甘肃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对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牧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在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安排15%用于补充基本农田和土地开发。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调查网络,采用抽样和监测等方法和手段,会同市农牧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会同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经国家、省级批准的开发补充耕地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毁损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作为一个考核期。在每个考核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农牧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考核的办法和程序为: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1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牧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考核以各县(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为基础资料和参考依据。
  (四)考核年对各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六、市政府对县级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支配的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适当倾斜;对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请示。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各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占用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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