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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19:38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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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1号


  《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经唐山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驻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低保评议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承担和管理本村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费用制定,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高出市定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八条 建立低保基金制度。除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外,各县(市)区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第三章 家庭成员的认定及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 家庭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

  家庭包括下列成员: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输出收入;

  (三)自谋职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家庭年纯收入总额除以家庭所有成员数的商。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在每年1月份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应写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五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村低保评议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十日内完成公示和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十五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属农村五保户的;

  (二)因灾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中有劳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五章 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困难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六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与全额补贴;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与差额补贴。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并收回或者注销其《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仍符合条件,但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办理减发、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村委会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保障对象、低保补差实行按季公开。对违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无故不签署同意意见的,对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虚报、冒领保障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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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命名首批国家二级福利事业单位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命名首批国家二级福利事业单位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1984年“漳州会议”以来,福利事业单位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逐步实现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1993年,民政部在部分省市开展福利院等级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制定颁发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在全国普遍开展
了达标上等级活动。一年多来,各地福利院在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发扬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精神,满腔热情地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各项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涌现出了一批院容院貌整洁、基础设施完善、康复医疗设备齐全、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较好、两个效益较高的先
进单位。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动福利事业单位等级管理活动的深入开展,经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评审,部务会议审定,民政部决定命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社会福利院等15所福利院为首批国家二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希望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以他们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福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搞好为民政对象服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潜力,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开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两个效益,把
各类福利院逐步建成: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基础设施、设备完善,管理、服务规范、优质,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康复医疗活动成效显著,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新型福利事业单位。
希望受到命名表彰的国家二级福利事业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首批国家二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名单
附件:首批国家二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名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社会福利院 广东省广州市老人院
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江苏省常州市德安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养老院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福建省厦门市社会福利院
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安徽省蚌埠市社会福利院
江苏省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
辽宁省丹东市社会福利院 四川省内江市资阳精神病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普宁医院





1994年12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一九七八年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经验不足和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原因,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目前,我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个有利时机,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那种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在与本人的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各行其是。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把住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切忌滥竽充数。为了防止地区、部门、行业之间进行不恰当的攀比,造成思想混乱,报刊在宣传报道上要十分慎重,要坚持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定编、晋升比例和增加工资多少等一律不公开报道。要结合形势政策教育,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讲清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调动广大知识分子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应根据本通知和报告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精心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过去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无论现在是否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都应给予妥善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广大知识分子寄予厚望。尽管我们国家的经济力量还很薄弱,我们仍要尽一切可能逐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我们相信,在广大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下,职称改革工作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成功,我国的广大知识分子一定会在四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摘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告
职称评定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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