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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48:49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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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3〕9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应农业部邀请,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副局长吐尔逊布罗夫·沙哈依达尔为首的兽医代表团一行五人于6月5日—15日对我国进行了友好访问。经双方代表商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关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饲料检疫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犬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

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

总局关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饲料检疫的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犬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

件》。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兽医代表团一行五人于1993年6月5日——15日对中国进行了为期十一天的友好访问。在北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副所长于大海为首的动物检疫代表团和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副局长吐尔逊布罗夫·沙哈依达尔为首的兽医代表团就中哈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会谈。

  会谈在互相尊重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哈方对中方的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代表团访华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以来,中哈官方兽医检疫主管部门的首次会晤。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近邻,双方愿意加强中哈两国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广泛友好的合作。

  二、关于1991年6月7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问题,由于原苏联已解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已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根据国际法继承的原则,双方确认该协定内容不变,但要改变其国名,即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协商,双方同意尽快向各自政府反映,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在未更改国名之前,双方仍严格遵守该协定。

  三、1989年5月17日在莫斯科签署了六个动物检疫单项条款,即(1)《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牛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兽医卫生》;(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绵羊、山羊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种牛的检疫和

兽医卫生条件》;(5)《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种猪的

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

种绵羊、山羊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双方同意原六个条款的内容不变,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更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马的检疫和卫生条件》于1989年5月17日在莫斯科经双方官方检疫主管部门商谈确认,各独联体国家一直

执行。中哈双方同意仍为有效。

  五、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犬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进行了商谈,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六、中哈双方根据双边政府协定第五条规定,中国动物检疫代表团经双方同意在适当时候访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七、本备忘录以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

       代  表              代  表

        刘士珍              沙哈依达尔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于北京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兽医总局关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饲料检疫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中哈边境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口岸进出境动物(包括动物园动物、实验动物及演艺用动物)、动物产品和原料及饲料的检疫工作合作,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严格执行本协议,执行单位一年进行一次工作会晤,相互交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情况,通报口岸所在地疫情,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上遇到的问题。

  二、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签约双方须征得本国国家动物检疫或兽医检疫机关同意,在签订的合同中须订明进口国的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要求。动物、动物产品和原料及饲料进出口时,应附有贸易合同副本,并执行进口国的兽医卫生要求。出口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或国家边境运输兽医监督机关根据进口国的要求及本国的规定进行检疫及检验,并出具有中、哈、俄三种文字写成的兽医卫生或动物检疫、兽医证书。其他机关签发的证书一律无效。

  三、进境动物时,输入国的检疫人员到输出国的农场、牧场、实验室、隔离检疫场所配合对方兽医检疫;进境动物产品和饲料时,输入国的检疫人员到对方的加工厂和实验室了解有关检疫、防疫方面的情况。

  四、入境旅客,包括机组、乘务人员,外交人员等携带的动物、动物产品均应按本国政府有关出入境的检疫规定执行。

  五、双方对运输工具严格检疫;装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未经严格消毒不得进入对方境内。

  六、双方对货物的检疫结果、检疫过程的某些环节发生分歧时,双方可派国家动物检疫或兽医专家到输入国口岸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七、若一方在国境地区发生重大疫情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做好防疫工作。

  八、双方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检疫物(包括旅客携带物)入境时,输入国可以退回或按本国的检疫法规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并及时通知对方检疫机关或国家兽医机关。

  九、双方举行会晤活动逗留期间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十、本协议具体执行单位为中哈边境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口岸相对应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及边境运输兽医检查站。

  十一、本协议用中、俄文写成,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一方对协议有异议,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时,需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修改或补充。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

        代  表             代  表

        刘士珍             沙哈依达尔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于北京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输入犬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兽医总局负责输出犬的检疫工作,并出具兽医检疫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事先通知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兽医总局,派出动物检疫官员到输出犬的饲养场,隔离检疫地点和有关实验室配合哈萨克斯坦国家兽医进行检疫。

  三、输出犬的农场符合下列条件:

  1.在过去五年内没有狂犬病、犬瘟热的临床症状。

  2.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伪狂犬病,犬细小病毒病,犬冠状病毒和犬轮状病毒病的

临床症状。

  四、犬在输出前,须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兽医总局批准的场所隔离检疫30天,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是健康的,并对伪狂犬病作中和试验,血清稀释1:4为阴性。

  五、输出犬临床检查无狂犬病,犬瘟热和细小病毒病的临床症状,在进隔离场前注射狂犬病、犬瘟热和犬细小病毒病疫苗,需在兽医检疫证书中注明注苗日期、注射剂量、疫苗种类、疫苗免疫期和生产厂商。

  六、在隔离检疫期间,用双氢链霉素对输出犬进行两次注射,预防性治疗钩端螺旋体病,两次注射间隔14天,每次用药量25mg/kg体重,或用其他相同效力的药物

进行预防治疗,并驱除体内外寄生虫。

  七、装载犬的箱、车箱、船舶或飞机舱应进行洗刷,并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兽医总局批准的药物根据规程进行消毒。

  八、犬在输出前24小时,经临床检查没有任何传染病的迹象。

  九、输出犬应附有哈萨克斯坦官方签署的兽医检疫证书,详细记载:临床检查结果,实验室检验方法和结果,驱虫和消毒所用的药物的名称、剂量、生产厂商,以及实施上述工作的日期和地点。

  十、检疫期间和运输途中,输出犬所用饲料、垫草应来自传染病的非疫区,并符合兽医卫生条件。

  十一、输出犬在运输途中不得经过传染病的封锁区,且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亦不得与不同收发货人的动物混装。

  十二、本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十三、本条件用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件于1993年6月14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

       代  表             代  表

       刘士珍             沙哈依达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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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实行目标考核,对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道路安全责任的落实;
  (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多发地段的整治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提出意见;
  (四)指导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协调指导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的第三周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机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奖惩措施,保证机动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负责指导。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进行检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为营运的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建立技术档案,按规定淘汰不适合从事客运服务的营运车辆。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应当经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其驾驶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驾龄,并在每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均未达12分。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档案信息,及时公布机动车违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因下列因素危及交通安全,导致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交通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毁损后未及时更新、修复;
  (二)道路出现坍塌、水毁或者严重的坑槽、隆起等损毁未及时修复;
  (三)对事故多发地段、重点路段未采取有效的工程防护措施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及其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属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 2005年8月24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车流及车辆、驾驶人数量大量增加,一些地区道路交通拥挤堵塞问题日趋严重,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所有建制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由高发到基本遏制并逐年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05年年底前,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由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区)长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强化交通安全知识普及

1、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3、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4、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

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东中部地区2005年年底前、西部地区2006年年底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5年年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并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检、公安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5年年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2、完善公路的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县城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考核评价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并按照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评价标准,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日常工作。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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