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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境外代理行和帐户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28:56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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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境外代理行和帐户行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境外代理行和帐户行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加强对代理行、帐户行的管理,更好地适应分行业务发展需要,减少我行资金风险,总行对截止1996年9月底有关代理行、帐户行文件进行了清理。为了便于分行掌握总行的有关规定,现就代理行及帐户行管理规定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代理行建立与管理
(一)建代理行。总行将以满足全行国际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考虑国家与地区分布、逐步扩大境外代理行网络为原则,统一对外建立代理行关系,每半年下发一次新建境外代理行资料卡片,通知分行有关新建代理行的协议行及控制文件情况。各分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需与某境外银
行建立新的代理行关系时,须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总行将视该行资信及全行业务需要决定建立代理行关系事宜。在总行现有代理行范围之外,各分行严禁私自对外联系建立代理行。
(二)总行现有代理行范围内的控制文件的申请。在总行现有境外代理行范围内,如分行确需某行控制文件,如密押、签样、费率表等,则可自行与该行(以每月与该行结算业务超过2笔为标准)联系,并注明请国外代理行向我总行确认。若与香港地区代理行联系有关控制文件,还需
同时提供你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三)系统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把代理行权限下放,即分行所属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对外联系建立代理行。
(四)授信管理。总行将对我行代理行实行风险控管,根据其风险评级,对资金拆放、信用证来证等业务进行科学授信,并交有关部门及分行执行。
(五)其他文件时效(自此文发文之日起)。
以前所发有关代理行建立与管理的通知,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77号)、《关于实行新的增加代理行方法的通知》(建外字〔1992〕第95号)、《关于美国化学银行与汉华银行合并的通知》(建外字〈92〉第113号、《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现有代理行帐户行名单》(建外字〈93〉第49号)、《关于上报现有代理行情况的通知》(建外字〈94〉第80号)、《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行和清算帐户行名单〉的通知》(建外字〈94〉第255号)、《关于统一订购1995年银行年鉴的通知》
(建外字〈95〉第31号)等作废。
以前所发有关新建代理行通知以及《代理行资料卡片》(黄皮书,1995年版)等不作为制度文件,而作为资料归档,如《关于通知总行五月份所建境外代理行的函》(建总便外字〈89〉第38号)、《关于通知总行今年6月份所建境外代理行的通知》(建总便外字第41号)、
《关于对建总便外字〈89〉第30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建总便外字〈89〉第49号)、《关于总行今年7月份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的通知》(建总便外字〈89〉第5号)、《关于通报总行今年8月份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的通知》(建总便外字〈89〉第72号)、《关于通知
总行九、十月份所建代理行的函》(建总便外字〈89〉第86号)、《关于通知总行1990年第一季度所建代理行的函》(建外字〈90〉第32号)、《关于总行1991年一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1〉第82号》、《关于总行1991年第二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
的通知》(建外字〈91〉第135号)、《关于总行1991年第三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1〉第190号)、《关于荷兰银行与荷兰阿鹿银行合并的补充通知》(建外字〈91〉第238号)、《关于意大利ISTITUTO BANCARIO ITALIANO SPA合并加入意大利伦巴底
储蓄银行的通知》(建外字〈92〉第51号)《关于总行1991年第四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2〉第58号)、《关于日本三井太阳神户银行更名为樱花银行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关于总行1992年第一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
92〉第59号)、《关于暂时取消与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银行密押关系的通知》(建外字〈92〉第63号)、《关于立刻取消BCCI与我行密押关系的通知》(建外字〈92〉第90号)、《关于总行1992年第二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2〉第150号)、
《关于总行1992年第三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2〉第02号)、《关于总行1992年第四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的通知》(建外字〈93〉第51号)、《关于我行今年上半年建立境外代理行关系的通知》(建外字〈93〉第132号)、《关于我行去年第四季度
暨今年第一季度境外代理行建立情况的通知》(建外字〈94〉第49号)、《关于法国里昂信贷银行(CREDIT LYONNAIS)出现严重亏损情况的通知》(建外字〈94〉第206号)、《关于瑞典哥达银行与北方银行合并的通知》(建外字〈94〉第244号)、《关于
日本兵库银行情况的紧急传真电文》(1995年8月31日)、《关于建设银行总行1995年一至三季度新增代理行的通知》(建外字〈95〉第188号)、《关于芬兰商业银行和芬兰联合银行合并的通知》(1996年2月15日)、《关于美国化学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的
通知》(建外字〈96〉第100号)、《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清算帐户行〉名单的通知》(建外字〈96〉第45号)等。

二、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
(一)代理行控制文件。代理行控制文件包括代理行电传密押及SWIFT押、签样、费率表、索汇路线。各分行应加强对代理行控制文件,特别是密押及签样的管理,专人负责,专档保管,他人不得调阅;国外银行控制文件的收条回执,要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直接邮回境外代理行
;并按季度向总行代理行处报送“国外银行控制文件情况季报表”。
(二)我行控制文件。我行控制文件包括我行电传密押、SWIFT押、签字样本、费率表、索汇路线。全行(包括各分行)的国际业务有权签字样本,由总行印制并负责发送境外代理行及各分行,每年更新一次,各分行需在每年一月份向总行重新报送经分行行长批准的新的签字样本
名单;各行有权签字人员临时增减有权签字人员以及变更签字级别,需及时通知总行,由总行通知境外代理行;对外签署文件,应由总行印制的签字样本中制定的有权签字人实行单签或双签,签字级别按签字样本说明办理,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副处级)及以上级别的人员为B、C
级签字人,科级干部为D级签字人;各行向代理行发出加押电报或电传指令,需经有权人员在电文稿上签发后,密押员方能编押,电文稿存档备查。我行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电传密押,对方不能提供的情况除外。SWIFT押统一由总行掌握。费率表和索汇路线由总行统一印制,并发送代理
行和分行。
(三)密押员管理。为了保证代理行业务顺利开展,各分行在新增或变更密押员时,应将新密押员的简历及签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总行及时更新全行密押员档案。密押员原则上不能兼职,严禁兼发电传、资金结算、会计、信贷等业务。
(四)系统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把控制文件权限下放。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需要代理行控制文件或上级分行有权人签字,一律通过分行办理。
(五)代分行编核代理行密押。总行可以为各一级分行及经批准的二级分行编、核押,分行的编核押申请应传真总行。编押申请须有联行押和部章、或联行押和C级有权人签字,要求编押金额超过200万美元,应写明简要内容;核押申请上须具有联行押、或部章、或C级有权人签字
(三项条件之一即可)。
(六)文件时效(自此文发文之日起)。
以前所有有关代理行及我行控制文件管理的文件,《关于加强境外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的通知》(〈88〉建总外字第120号)、《关于加强境外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的补充通知》(〈88〉建总外字第149号)、《关于向总行申请代编代理行密押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
6年9月20日)、《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0〉第95号)、《关于变更有权签字人方法的通知》(建外字〈92〉第96号)、《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2〉第186号)、《关于新编我行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
外字〈94〉第14号)、《关于收集1995年签字样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外字〈95〉第19号)等作废。

三、帐户行建立与管理
(一)境外帐户开立。境外帐户是指我行在国外银行、港澳地区银行以及在上述银行的我国境内分行开立的各外汇币种帐户。为了加强一级法人和全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我行所有境外帐户都需由总行依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对外开立,供全行使用。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行包括下属分
支机构,均无权在境外和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已经开立的独立帐户立即上报总行。
(二)特殊帐户设置。分行如因业务需要开立独立的特殊帐户或者在总行帐户下面开设分帐户,需报总行批准并由总行直接对外联系和安排。
(三)帐户条件。各帐户的使用办法、费用条件都依各帐户协议而定,总行将随时下发最新的帐户条件,请各分行注意作为资料归档。
(四)帐户分类。目前总行共开有境外帐户44个,其中总行资金处专用帐户5个(美国纽约银行美元帐户、香港汇丰银行港币帐户、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日元帐户、英国西敏士银行英镑帐户、美洲银行法兰克福马克帐户),运通银行美元光票托收专用帐户1个,里昂信贷银行东京分行
日元佣金帐户,其余全部为普通清算帐户(参见附件)。
(五)文件时效(自此文发文之日起)。
以前总行所发境外帐户开立通知,如《关于启用我行在标准渣打银行香港分行港币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0〉第83号)、《关于启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美元帐户的补充通知》(建外字〈91〉第9号)、《关于启用美国运通银行托收快递专用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2〉第
26号)、《关于启用我行在美国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美元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2〉第105号)、《关于调整有关清算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3〉第83号)、《〈关于调整有关清算帐户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建外字〈93〉第108号)、《关于关闭有关帐户的通知》(
建外字〈94〉第28号)、《关于启用法国兴业银行法郎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5〉第96号)、《关于启用我行在美国大通银行美元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5〉第178号)、《关于启用我行在美国花旗银行美元帐户的通知》(建外字〈95〉第219号)等由各行收集整理
为资料,不做制度类文件。
以前所发帐户管理通知,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建总发字〈91〉第77号)、《关于报告在境外开立帐户情况的通知》(建外字〔91〕第112号)作废。
本文共涉及55份文件,其中作废17份,保留成资料的38份。
附件略。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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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


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7月2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登汗上校: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就中缅支付协定有效期终止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会谈并参照我一九六六年六月六日致您B.COM.344/66号函以及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七日复我的32HTATA66号函,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用现汇英镑偿付。

 二、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改用英镑支付。
  如您同意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请来函确认。双方自换函之日起即通知各自国家银行按上述协议进行清算。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
                        周 康 仁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周康仁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B.COM.424/66号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
                      登   汗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5]21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18日市政府一届八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市政府一届八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三大经济",促进巴中发展新跨越。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不在家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 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物价稳定。
第十六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议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巴中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确定议题,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巴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巴中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须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开会。巴中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监察局局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召集或主持。市长不在家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市社会经济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规范性文件,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区)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有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授权人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 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亦应按此规定办理。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或事关全局的请示或报告,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一般性请示、报告或文件,可按工作分工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工作通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以市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依照行政规则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但需要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才便于落实的,可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市政府同意",向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巴中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发布,文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市,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报告,市长不在家时,应向主持工作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成员要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凡需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事项,一律报告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告市长;如需由市委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提出意见后以市政府党组文件报告市委。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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