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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43:59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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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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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2日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本规定标题修改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增加一条为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讨论、决定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五、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下列事项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政府投资的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方案;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批准的项目计划;
  (六)本级财政年度决算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方案;
  (八)计划预算的预安排方案;
  (九)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
  (十)城市次区域规划。
  六、增加一条为第六条:"讨论决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讨论、决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第一款中的"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改为第(八)项,其余部分删除。第二款修改为:"讨论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基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可视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
  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第二款删除。
  九、第七条改为第九条,"根据市政府提请"部分删除。
  十、第八条改为第十条。"根据市政府提请"部分删除。将"讨论公职人员"部分修改为:"讨论市人大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
  十一、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讨论、决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第三款修改为:"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的重大案件。"
  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决定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增加一款为第二款:"依本规定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十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审议的议案。"
  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议案,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办理,并将执行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不按规定报告执行办理结果或对重大事项决定贯彻实施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十七、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议案可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说明理由退回提案人"。
  十八、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一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案人应以议案形式提出,该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十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其中"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修改为:"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本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审查批准撤擅自作出决定的。"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修正案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及定期清理情况;

(六)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情况;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情况;

(八)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配置及调整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情况。  

第四条 各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内容,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呈报市政府。

我市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

第六条 各报告单位的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各报告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本单位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的具体工作,应按时形成书面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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