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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20:03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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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19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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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改委、外交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意见
国务院:
为使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业务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能够及时到境外办理有关证券业务,需要简化其出国(境)审批手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司可根据在国外开展有关证券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5至10名确需经常派遣出国的本公司相当于司局级及司局级以下有关业务人员,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的办法。即上述人员每年度第一次出国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一
年内需要再次出国的,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公司其他人员临时出国,仍按原规定逐案报批。
二、公司可根据在港澳地区开展有关证券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不超过3名确需经常派遣赴港澳地区的本公司相当于司局级及司局级以下有关业务人员,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
次赴港澳地区有效的办法。即上述人员每年度第一次赴港澳地区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一年内需要再次赴港澳地区的,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不计入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公司其他人员临时赴港澳地区,仍按原规定逐案报批。
三、原地方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凭出国任务批件和人员审查批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不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或委托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代办签证。
四、经批准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办法的有关业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4年12月8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新的传染病,广大医务人员尚缺乏认识和防治经验,因此,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认识,使其掌握临床诊断、治疗、病人隔离和防护措施,对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护医务人员健康、避免医院成为新的疫源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已成为当前有效控制疫情的重要措施之一。
现将进一步组织和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立即组织对全体医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沉着、冷静、平稳的心态和科学的态度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通过培训要使医务人员了解并熟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做好技术人员的准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在安排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时,应当统筹规划。医务人员进入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培训,并配备相应专业的技术骨干,以保证医疗质量。不能盲目随意安排人员进入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
三、培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我部为各地培训的省级师资的作用,以我部统一下发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文件汇编》和培训光盘为教材。文件汇编和培训光盘可以翻印或复制。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督察,各医院要把医务人员培训工作作为当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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