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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0:11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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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8年8月5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8〕5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和鲁高法函〔1998〕58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19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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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剥夺资格权的问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陈宣卿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将近一年,许多法学学者对终身剥夺造成交通事故逃逸者驾驶资格这一新措施有自己的独到见解。我是一个刚上大学的法学院学生,在这里我只是谈谈我个人很浅显的观点。


关键字: 资格 资格刑 禁止从业 交通肇事 交通逃逸

资格有两种意思:一、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二、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在这里我们就是说前一种。要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我们就必须具备驾驶车辆的先决条件,驾驶的资格。而这一先决条件在全世界都是一样,那就是我们要有自己合法的驾驶证。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资格刑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它包括了某一刑种的共性,这类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利或资格为内容的。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
在《资格刑研究》a 中关于资格刑立法是这样说的:“一般认为,对从事特种职业者,如医生、律师、司机等在职业上之犯罪,剥夺继续其职业资格,可以避免在职业上再犯同类之犯罪。”
可以看出,剥夺资格一定程度就是禁止从业。禁止从业,是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它一般是指禁止从事与所实施的犯罪有紧密联系的职业。各国的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法国刑法典》b 中这样规定,如所从事的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提供的方便条件被故意利用来准备或实施犯罪,禁止从事此种职业或社会活动,最长时间为5年。瑞士的刑法典c 规定了禁止执业或禁止经商,即在从事经官方许可的职业、行业或商贸活动中实施被科处3个月以上自由刑的重罪或轻罪,且仍存在继续滥用职业、行为或商贸活动。《意大利刑法典》d 规定,一切针对滥用权力,违反与某一公共职能、公共服务等有关的义务,非法从事某一职业、技艺、生产、贸易或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职责义务而实施的犯罪的处罚,都意味着暂时褫夺公职或者暂时禁止从事某一职业、技艺生产、贸易或行业。
我在这里讲的是剥夺一些司机驾驶车辆的权利。包括禁止驾驶,吊销驾驶执照或禁止颁发驾驶证。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个人拥有一辆甚至几辆车都是司空见惯的事。个人参与交通的机会很多很多,于是,利用交通工具来实施犯罪或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的犯罪时有出现。而禁止驾驶或吊销驾驶执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能预防这类犯罪的。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越来越认识到禁止驾驶对于预防这类犯罪的重要性,并在其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 e 。
德国刑法 f 规定,犯罪发生于驾驶机动车时,或与之有关或由于违反驾驶员的义务,而使被判处自由刑或罚金的,法院可禁止其在街道驾驶一切或特定种类的机动车。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在依第315条c条一款第一项a、第三款情况下依第69条吊销驾驶执照的通常可命令禁止驾驶。法国刑法 g 规定,处监禁之轻罪,得宣告下列或数项剥夺权利或限制权利之刑罚:(1)吊销驾驶执照最长时间为5年;吊销驾驶执照得依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的法令的方式,仅限于从事职业活动之外的驾驶车辆;
(2)禁止驾驶特定的车辆,最长时间为5年;
(3)吊销驾驶执照,并且最长为5年时间禁止申请颁发新执照。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法国刑法的吊销驾驶执照只是限与在从事职业活动之外的驾驶车辆。而如何确定这种限制事项,则由法院的法令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h ,饮酒后驾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及罚金,而醉酒驾车的除暂扣驾驶证及罚金外还要拘留。一年内有醉酒驾车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人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及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情节之一的,处罚金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的《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 i 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第二条第二款中这样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照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k 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老是存在着司机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呢?
我认为原因有很多。在观念中,有驾驶执照的人就一定是懂交通安全法的,因为公安交通部门颁发执照之前要给他们理论考的。但是,真正的情况是什么呢?很多人考执照,往往会轻视理论考,想尽办法来规避它。于是就有了一些车技还行,但对交通安全法知之甚少的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还有,司机在开车过程中精神是高度集中的,但是有些无法避免的事故发生后,让他们很难从驾车中“醒”过来,发生事故后,他们往往很慌乱,这也是有逃逸情况的一些原因;当然,确实也存在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司机,发生事故一逃了之;还有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受害一方)或者是对方当事人家属往往会不理智对待肇事司机,他们也知道打肇事司机没有什么好处,但就是想发泄一下心中的怨气。在现实中肇事司机被一群人拿棒,拿锄打的情况很多。我们虽然能体会受害一方,身体、车辆等受损甚至失去家人带来的伤害,但是失去的东西已经失去,逝者也已矣。这时应该心平气和的谈,才能给受害方最大的利益补偿。而且,在我国,死人后,人们往往会同情失去亲人的一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者通常也是如此。刑法中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减轻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l ,可这时有与没有又什么区别呢?这样,肇事司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了。有些肇事司机并不是不明白逃逸的严重后果,但是还是先逃了再说。因此,肇事逃逸现象就多了。
我认为为了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可以让司机在肇事后先用通讯手段报案,然后自己去一个安全的地方暂时地躲避一下(当然,这一切随时都要与管理部门通报)。很多人会说,这样的话。一个交通事故的办案成本会提高很多,也不便操作。但是,不要忘了,交通逃逸后,又要查事故,又要找人,也是成本很高的,而且成效也不会很高还不能保证肇事司机的权利,及时地给受害人赔偿和结案。说到操作,肇事一方报案,管理部门马上要进行详细的记录,派出事故处理人员勘察现场、处理问题、恢复交通,一方面稳定受害方的情绪,一方面让肇事者与管理人员见面,进行登记。这时肇事者就不能离开了,要等完成各项责任后才能离开。我们可以设定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多少时间肇事司机必须到达现场。这样,交通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能在比较平稳的气氛中解决,这样的气氛也是可以提高效率的,而肇事司机的权利也是没有受到侵犯。
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效果问题。我认为这种资格刑也是存在弊端的。我们不难知道,在我国,对于以开车、运输等为职业的人来说,禁止驾驶就等于断了他们的生路;但是对那些对交通工具依赖性很低的人来说,禁止驾驶对他们的生活、工作影响不大,无关痛痒。在国外,特别是在很多的发达国家,人们对交通工具的依赖性是很强的,禁止驾驶起到的预防犯罪作用确实是很大的。有研究表明,在对交通犯罪上,处以短期的自由刑的威慑力没有禁止驾驶的威慑力大。有些犯罪能得以实施,是行为人有这种实施一些行为和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剥夺这些犯罪人这些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对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好处。不过,我们要注意,剥夺的一定要是犯罪人从事犯罪所利用职业的资格。在对交通肇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使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使它用与合适的人群;另一方面要使它的弊端最小化。

注释:

a. 吴平著
b.《法国刑法典》第131-6条
c. 瑞士1996年修订的刑法典,其第54条
d.《意大利刑法典》第31条
e.1991年生效的《德国刑法典》规定了作为附加刑的“禁止驾驶”(44条);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吊销驾驶执照”(61,69条),“禁止授予驾驶执照”(69a)和“禁止从事特定之职业”(61,70—70b)
f. 意大利现行的1931年7月1日生效的刑法和我国澳门特区的刑法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g.德国刑法第44条第一款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农人劳[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厅(局);饲料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有关管理办法。经征得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联系。

附件: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农业部《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由劳动部审批,农业部综合管理,各省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饲料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四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建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填写《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申报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部各行业主管司局汇总后,再报部鉴定中心审查合格,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经劳动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数量、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类别等,提出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规划。
第六条 建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职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及组织实施能力的业务人员;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五、具有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经验;
六、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具体鉴定某一职业(工种)或专业鉴定站的建立条件由部鉴定中心会同农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提出,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
第七条 提倡“一站双牌”模式,即符合建立通用工种鉴定站条件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站。
第八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部鉴定中心聘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条 认真执行农业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部鉴定中心试题库中提取,按有关的规范要求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启用。试题库未建立之前,暂由部鉴定中心编制鉴定试题。
严禁自行编撰试题或试卷,严禁自行翻印、借用试卷或采用已经启封或使用过的试卷。
第十一条 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申报进行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鉴定职业(工种)、鉴定范围、鉴定等级(职务)、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至少在鉴定前30日发出公告。个别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农业中专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高(初)中、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新调入人员、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农业行业技术工种的人员。
五、自愿申请进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站在每年年底前应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报部鉴定中心批准,同时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考核鉴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鉴定工作计划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鉴定考评人员一律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和胸卡的人员中聘任。鉴定同一职业(工种)不得连续超过三次聘任同一考评员。
第十六条 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填写劳动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报部鉴定中心,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部鉴定中心每年汇总一次,报部人事劳动司,并抄报部行业主管司局。
第十七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组织实施。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对年检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劳动部撤销。
第十八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在批准鉴定的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不得有超越权限或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站,报劳动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且今后不再批准成立鉴定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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