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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5:58:25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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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卫生部


关于表彰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1991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各级组织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农村工作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卫生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完成了《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的各项工作目标,为我国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农村卫生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为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我部人事司、科教司决定,授予河北省卫生厅科教处等45个单位“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朱秀萍等51人“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新的贡献。
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有主管乡村医生教育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和有关机构。这些单位的领导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教育工作,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在本地区乡村医生教育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是来自乡村医生教育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秀代表。他们中有长期工作在乡村医生教育管理第一线的行政管理人员,有长期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普通教师。他们对乡村医生教育工作极端热忱,兢兢业业,在乡村医生教育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都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投身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中,为我国农村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新世纪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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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l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l 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 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各地要指导试点企业正确使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1990年8月24日,工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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