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3:57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及省属各科研院所: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科委、教委、经贸委、工商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共同拟定的《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注重经济效益;
(二)公开、公正、客观;
(三)以物质奖励为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引进高新技术再次开发创新的人员。高新技术(研究成果)未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奖励:
(一)按《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云发〔1998〕25号)规定,确定取得高新技术项目证书的;
(二)高新技术在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业中形成一定的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三)高新技术应用(投产)后,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高新技术项目应用(投产)后,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实现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奖金额4%;
(二)对获奖人员同时授予“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突出贡献人员荣誉证书”;
(三)申请奖励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由省科委牵头,省经贸委、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核定或组织专家核定。
第六条 奖金来源。
(一)从高新技术应用(投产)后的利润中提取;
(二)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的转让收入中提取;
(三)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金的支付、分配。
(一)省政府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付社会影响大、带动相关产业有较大发展的以下项目:
1.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2.行业、产业、整个社会都受益的项目。
(二)个人研究开发的项目,奖金一次性发给本人,集体研究开发的项目,奖金一次性发给集体,由集体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奖励与经济效益挂钩,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获得奖励后,在原有基础上年降低成本80万元以上,或取得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可按新增税利(降低成本)的效益申报奖励。同一高新技术项目(含系列产品、技术转让)不重复奖励。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已获其它奖励后才
应用(投产)于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本规定申报奖励。
申请奖励的项目和受奖人员在《云南日报》刊出三个月后,无争议的可给予奖励,有争议的须在争议解决之后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奖励由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人事厅承办具体工作。
奖励由省政府授予,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云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文物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附属的重要建筑或者构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古建筑群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宗教、旅游、建设、气象、林业、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年应当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

第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文物建筑的使用人,应当参加消防教育培训等各项消防活动。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周边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制订防火安全公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涉及文物建筑的重大消防问题,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依法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周围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第十六条 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清除文物建筑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

第十七条 高压输变电线路不得跨越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八条 在文物建筑内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对文物建筑内使用的可燃构件和可燃饰物,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

施。古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当造成对文物建筑的损坏,不应当影响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消火栓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并方便取用。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影响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可以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在室外,并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室内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应当加大灭火器材的配置量。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文物建筑内施工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坏原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

(六)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七)施工现场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经批准在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文物建筑内施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

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管理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文物建筑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

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

在文物建筑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需要点灯、燃烛、焚香的,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文物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报请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有关单位在安装、设置电气设备、生产用火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

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文物建筑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第三十条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三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不得用于与灭火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文物建筑发生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工程概算1%-5%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文物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文物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予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1999]31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大型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告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在建设部“九五”CAD技术发展纲要的指导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CAD为重点的计算机应用工程得到进一步发展,提高了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提前2-3年实现了“九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推进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特制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一、现状与背景

  工程勘察设计是计算机应用起步早、发展快、效益高的先进行业之一,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微机已普及并实现人手一机,CAD出图率达到100%。一些先进单位正在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与国际接轨;不少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正在制定网络化和集成化发展规划;中、小勘察设计单位CAD应用已取得显著成效。工程勘察设计领域迫切需要明确今年计算机应用的发展方向,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计算机应用工程与信息化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是企业,要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立足国情,提高计算机集成系统应用水平,促进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化,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以适应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现有的水平为参照,加快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的步伐,示范试点单位于2002年,其它勘察设计单位于2005年建成以网络为支撑,专业CAD技术应用为基础,工程信息管理为核心,工程项目管理为主线,使设计与管理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随着集成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现代化的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型企业。

  四、发展重点

  贯彻“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精神,结合全行业现有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参考国内先进单位和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的实践经验,拟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根据各地区、各单位计算机应用水平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单位规模、应用需求的不同,现提出三种发展水平的具体目标:

  国际接轨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全部功能,初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国内先进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企业信息化提供较好的基础,在行业内居先进水平。

  发展提高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框架及部分功能,为第二阶段实现应用系统集成提供较好的条件。

  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切实提高应用水平。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哲理是从企业全局出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信息集成为核心,彩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科学,实现生产与管理的集成,使企业资源共享,高效营运,推动企业信息化,增强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对工程勘察类、专业工程设计类、建筑工程设计类的企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如下:

  ⒈工程勘察类

  工程勘察集成化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与管理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是指在一个共享数据、协同工作的系统内完成工程勘察的有关工作,包括以下子系统:

  ·数据记录、采集、分析整理子系统;

  ·工程分析、计算、设计子系统;

  ·工程勘察图文、报告子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

  ·工程数据库管理与查询子系统

  发展提高型单位应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和其它分系统的部分功能。

  ⒉专业工程设计类

  专业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分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分系统

  ·工程协同设计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专业工程设计类中的三种发展水平对以上五个分系统的规模及功能要求不同。各单位可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际要求确定。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促进企业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实现以模型为对象的三维协同设计环境,建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专业工程设计企业。

  ⒊建筑工程设计类

  建筑工程设计类的单位在2002年年底前都应建立微机局部网和光盘存档系统。到2005年年底前对国际接轨型和国内先进型的单位应实施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发展提高型单位实施项目级集成应用系统并初步建立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

  建筑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制定适应于单位具体情况的集成应用总体框架和以下网络环境下的分系统:

  ·企业级(含项目级)设计管理分系统

  ·各专业CAD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开展协同设计,建立企业的工程数据库,深化各专业CAD应用,提高设计创新能力和确保设计质量。

  五、保障措施

  ⒈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信息化水平

  要通过抓好示范试点,加强技术咨询和指导,带动全局,以提高全行业信息化的整体水平。

  ⑴为完成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抓好以勘察设计单位领导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与现代集成系统的技术培训。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实新知识,并抓好系统开发和管理方面高级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⑵为更好地开展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的咨询指导工作,建设部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专家小组,重点抓好对示范试点单位和地区的技术支持、系统评癸以及成果评审推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小组,优选本地区的示范试点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⑶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特别是系统集成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程度,将作为今后评定资质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为确保系统开展建设的顺利进行,不走或少走弯路,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向各有关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评估或系统评估,争取及时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⑷大力发展自主版权的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品,特别是专业应用软件和图型支撑软件,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业建设的进程。软件的开发也商品化要根据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软件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纳入发展规划。对于有共性、关键性、前沿性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技术,要集中力量进行开发,避免低水平的分散重复开发。对于进入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软件,特别是对设计质量及建(构)筑物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软件,要建立评测、审定和登录制度,凡未经审查和登录的软件,不准进入市场。要进一步完成和规范管理机制,加强软件正版化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工作。

  ⑸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的标准与规范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⑹建设部拟选部分示范地区,尽快开发建设地区性的行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随着全国建设系统信息网络的完善,最终建成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信息网络子系统。

  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抓好信息化基础建设

  各单位应加强技术创新,并抓好以下几项有关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工作:

  ⑴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抓好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充实计算机管理部门,使之真正成为全企业的具有足够职权的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各单位首先要做好集成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抓好对系统开发和应用人员的培训,进而做好系统的网、库设计和系统功能的详细设计,健全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加强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从组织、人才、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⑵加快企业设计生产与管理工作的标准与规范的建设,促进企业重组、优化设计与管理的业务流程,重视与国际技术接轨。

  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在网、库支持下的工程勘察设计与企业管理软件,是集成应用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立足使用,分期分批实施,优化节省投资。

  ⑷抓好企业信息资源的开发、规划、建库与信息管理,提高各类应用软件的网络化、集成化的应用水平。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