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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48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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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卫生局


北京市实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按《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卫生局是全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卫生局主管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第四条 对在本市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胞,其所在工作、学习单位或所住饭店、宾馆,有义务协助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护和卫生保健措施,预防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第五条 对从事艾滋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涉外单位中负责接待外宾的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有可能接触艾滋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护和卫生保健措施,预防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第六条 出国定居、工作、留学、探亲、经商的中国公民,因前往国或地区要求进行艾滋病检查的,由市卫生检疫所负责检查并出具证明。市卫生检疫所应将检测人数按月报市卫生局。
第七条 市卫生防疫站是本市艾滋病检测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
二、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
三、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
四、宣传有关艾滋病的防治知识。
第八条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嫖娼、卖淫者或有可能传播艾滋病者,应立即送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站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
第九条 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立即送传染病医院。并将疑似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血清,送市卫生防疫站复检。
第十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防疫部门发现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城镇地区于6小时内、农村地区于12小时内,按本市疫情报告的有关规定报告区、县卫生防疫站。区、县卫生防疫站应立即报告市卫生防疫站和区、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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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都有义务就近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报告,不得隐瞒、延迟或阻止疫情上报。
第十一条 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在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监督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就近在当地火葬场火化,不得运送出本市。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规定, 由市或区、县卫生局给予罚款,并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隐瞒疫情不报告或逃避、拒绝检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瞒报携带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入境,或私自保存、使用、交换、传递该类物品的,没收该物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采取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措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规定, 引起艾滋病传播或有引起艾滋病传播危险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卫生行政机关可提请其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卫生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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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01)34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为我省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十五”计划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
在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做到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在公路上创建“文明公路运输线”暨“平安大道”,做到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执法公正文明,警务保障有力,人民群众满意。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我省行政辖区内不发生或少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全省的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三项指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各地、州、市的具体工作目标
1.各地、州、市把预防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各县(市、区)把预防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把预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
2.建立健全群众性的交通安全组织,使个体车辆及驾驶员得到有效管理。
3.每年在辖区内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交通事故多发点和路段得到有效整治,每县(市、区)至少建立两个以上的“交通事故特控区”,其标志、标线、警示标牌齐全有效,管理措施到位。
5.沿路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现象逐步得到根治。
6.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和其它车辆违章载客及非法从事客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7.辖区内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无证驾车现象。
8.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对辖区内的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
9.不适宜通行大型客车和夜班客车的道路不准安排客运线路。
10.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市及建制市要达到“城市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11.除昆明至中甸的320、214国道、昆明至河口、昆明至罗村口的326、323国道及今后省级确定的道路要达到“平安大道”的标准外,每个县(市、区)在辖区内至少要创建一条以上的“平安大道”。
12.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违章现象明显减少。
三、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
(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领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组织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有车单位、个体车主和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在每年的“交通安全宣传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督促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5.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6.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农村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负责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
5.组织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货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现象。
6.对辖区驾驶员、车辆底数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取缔。
7.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把交通安全列入村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在赶街(集)天组织人员及时制止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微型货车违章载客现象。
8.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违章查处力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2.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取缔占道违章建筑,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标志建设经费投入,维护公路标志、标线完好;检查督促养护单位对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安全。对公路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合法经营者给予支持和保护,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整顿。特别是客运市场,要依法管理、以法治运,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坚决取缔非法客运;加强客、货运汽车站和运输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督促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认真研究解决乡村农民乘车难的问题。
3.城市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道路交通的规划和设施建设,依法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及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城市畅通工程”。
4.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切实加强辖区内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管理,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落户、检审,该报废的坚决督促报废,坚决杜绝给农用车上拖拉机号牌的违规行为发生,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占道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地搬迁;经公安机关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并应协助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6.有关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投保人提出整改交通安全隐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大力抓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搞好防灾防损工作。
7.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义务宣传交通安全列入工作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8.教育、劳动、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职工及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10.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应当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主应当按照客运车辆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事项的检查落实。
四、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贯彻“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各地、各部门要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州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是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因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内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核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
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由云南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并在每年年初公布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安全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依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由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分以上者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2起以上的,一律以0分计算。
对省级的考核采用总体控制目标的方法进行,即万车死亡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得40分;万车事故率和万车受伤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得30分,总分70分为合格。
(二)奖惩办法
年终评比时,按照年度考核情况,从合格地区中按考评分数评选一、二、三等奖若干名,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道路交通安全先进集体”称号并予以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在规定时限内,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不合格地区中考核分数倒数1至3名的,有关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六、其他
(一)县、乡级的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奖惩标准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县政府分别制定。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落实具体的措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的考评结果,并兑现奖惩。
(三)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2001年3月1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常政发〔2008〕203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在对市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基础上,经专家综合评估和社会公示,明确了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共33处,现予以公布。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保护和修缮工作。

  附件:常州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402df1df-26bb-403b-baa4-c4a404718959/63f42163-e418-4289-a1eb-c6d94b8be2c9.doc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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