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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07:46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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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技[1997]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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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积极引导有关行业、地方、企业及金融投资机构的资金投向,充分调动各方面进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的积极性,指导企业进行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国家经贸委决定组织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内容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需求和可能,围绕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确定一批项目,纳入“目录”。在五年内,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并给以适当的经费支持,基本能够掌握关键技术、实现这些项目国产化、或完成预定的阶段目标。“目录”由行业和地区装备现状、需求、目标等文字说明材料和附表组成(见附件)。

  二、选项原则

  “目录”项目的选择,应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导向,紧密结合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支住产业发展,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以有关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为依据,选择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成套装置和关键设备纳入“目录”。“目录”项目选择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目前进口量大,五年内能够实现国产化、替代进口的产品。

  (二)已引进技术,五年内,通过消化吸收工作,国产化比例有明显提高的产品。

  三、项目的选择和确定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根据选项原则提出项目建议,商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同意后,组织各有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筛选,报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核定纳入国产化目录。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提出项目建议,按要求在八月底前报我委技术与装备司(重大装备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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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04年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和《2004年全市各县、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宿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办发〔2003〕2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宿政明电〔2003〕69号)精神,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计委、经贸委、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委、人事局、编办、教育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人行宿州中心支行、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考核内容
  新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务输出、再就业资金投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免费再就业介绍、免费再就业培训、主辅分离与辅业改制、《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清腾购买公益性岗位、免税企业认定、税费减免、政策性补贴、创业补助等。
  三、考核形式和步骤
  考核采取县区、部门自查和市政府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季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中和年终分别对照全年目标任务写出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应数据或证明材料。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基础台帐,按季向再就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年终,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岗责办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依据核查结果并结合年中抽查、平时督查情况进行评分,得出年度综合考评最后得分。
  四、奖惩
  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居前2位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从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奖励。对当年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责任不明确,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按《安徽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提供虚假统计数据,虚报谎报成绩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比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办法自二○○四年元月一日执行。
  2004年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有关成员单位目标任务

  一、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3000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00人,其中“4050”人员2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市计委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000个。
  市工商局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500个。
  市劳动局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500个。
  市总工会负责300名特困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团市委负责200名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市妇联负责200名下岗失业女工实现再就业。
  协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二、提供免费职业介绍55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4000人。
  市劳动局负责免费职业介绍44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3000人。
  市总工会负责免费职业介绍5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400人。
  团市委负责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各300人。
  市妇联负责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各300人。
  市财政部门负责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三、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60万元,为280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人行宿州中心支行牵头,协调指导商业银行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
  协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贷款担保机构、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70%的富余人员。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清腾(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安置“4050”持证人员。
  市人事局负责清腾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500个。
  市财政局负责购买公益性岗位500个,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局。
  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减免3500人,税收减免3000人,服务型(商贸型)等7种企业享受减免税140户。
  市工商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减免。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和服务型企业等7种企业税收减免。
  市财政局负责被服务型(商贸型)等企业吸纳的持证人员社保补贴的支付。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卫生局、公安局、烟草、民政等涉及行政性收费的部门。
  七、农村劳务输出新增12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3万人。
  市劳动局负责农村劳务输出新增12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3万人。
  协同责任单位:市农委、扶贫办、妇联、共青团、教育局。
  八、新建再就业园(区、街)18个。
  市城管局负责落实再就业园(区、街)场地。
  协同责任单位:市建委。
  市工商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进场地安排。
  协同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城管局。
  九、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在报纸、电视台、电台开设再就业、劳务输出宣传专栏,宣传再就业和劳务输出政策、工作动态、先进典型。
  十、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清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8〕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药学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做好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的审定、阅卷,组织全省考试工作的实施和确定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局承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编写考试指导用书,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

第四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场设在地级以上市。

第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考试。

(一)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制药)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

(二)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制药)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

第六条 参加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下同)及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4年。

第七条 参加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具有药师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8年;

(二)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药师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4年;

(三)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药师资格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2年。

第八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第九条 取得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者,参加初级资格考试可免考药学专业知识。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合格者,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鉴印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药学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本办法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的药学专业(包括中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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