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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05:06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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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


国药监械[2002]379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如何判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医用棉球、棉签按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用脱脂纱布块、棉纱垫按Ⅱ类医疗器械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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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临政发[1999]1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
  (五)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三)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并组织验收;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单位的资格等级认可;
  (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
  (六)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保护等级审定。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信息化建设问题,并依据国家、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县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备案。
  第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中所出现的涉及全局或部门、地区间的重大问题,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是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县区或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改革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投资超过5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前,应当将技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凡属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的信息资源按照密级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未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本市的信息资源直接在境外的机构上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建立海外镜像节点。
  第十五条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上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从;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及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设计开发单位必须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申请办理信息化建设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设计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从事相应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市外设计开发单位来本市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和开发的,应当持国家、省和市颁发的有关证书,到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设计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收取设计开发费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开发单位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必须接受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设计开发单位。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设计开发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核,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标准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六)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八)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第二十六条 需进行质量测试的项目,由经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测试机构测试或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测试,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1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有关内容,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吗?
  车船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三、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等税收优惠。
  (五)强化部门配合。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管理部门建立征收管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五、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六、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七、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法《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税额幅度为: 
  (一)乘用车
  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为:
  1.1.0升(含)以下的,税额为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为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为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的,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
  (二)商用车
  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三)挂车
  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
  (四)其他车辆
  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五)摩托车
  每辆每年税额为36元至180元。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八、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九、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十、车船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十一、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十二、车船税纳税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十三、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车船税税额如何计算?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十四、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十六、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十七、如何确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十八、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除按规定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税或者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十九、为什么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车船税的管理,健全部门协作的征管机制,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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