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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5:00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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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6]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 核 办 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5号)精神,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黔西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县、市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经批准下达给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考核指标,作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县、市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辖区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州国土资源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对国土资源保护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
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业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六、我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州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会同州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商州有关部门拟订),并在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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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是当前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全国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有利于调动集体企业职工和领导的积极性并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
情况,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注意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发展很快,在创造社会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吸纳劳动力就业、保障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集体企业约有50万户,职工3000多万人,年工资总额约500亿元,大体占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工
资总额的四分之一。管理好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对于加强全国工资基金的宏观调控,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集体企业,已经摸索、创造了一些较好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有必要通过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适合集体经济发展特点的有利于加强工资收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分红等全部工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及支付形式如何,均应加强管理。
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总水平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其工资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在完成国家税收和企业多留的前提下,职工可以多得。
二、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一般可以采用下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主要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取得:
(一)执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工资性津贴、加班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奖金。
(二)实行人均成本工资。企业人均成本工资额,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考其它集体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资的水平,按照行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特别是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并按确定的人均成本工资
额和本企业实有人数核定职工工资总额。
(三)实行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挂钩指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本企业的要求,并适合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浮动比例,由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和调整。
三、集体企业在税后分配利润中,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公积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公益金)、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其中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可用于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了入股集资办法的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分红基
金一部分用于劳动分红,另一部分用于股金分红。
四、集体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使用时应注意留有余地,以丰补歉。有关管理部门应对此作出必要的规定,指导集体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集体企业对于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有下列内部分配自主权:
(一)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行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结构工资等不同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
(三)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劳动分红等各种分配形式。
(四)建立正常的考核增资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关系。
(五)根据职工劳动表现给予奖励或惩处。
(六)使用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
各级劳动、税务、银行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对集体企业工资基金加强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集体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五、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配,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从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劳动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辅以其它适当的分配方式。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合法权益。
集体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应以其劳动贡献为依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要搞平均主义,也要避免收入差距悬殊。在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时,应注意使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适当高于从事简单劳动的职工;艰苦、繁重
、危险等特殊岗位上的职工适当高于一般岗位上的职工;对本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职工适当高于其他一般职工。
六、集体企业在内部分配方面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中的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一)基本工资制度、分配形式和增加工资的办法;
(二)确定或调整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的重要措施;
(三)奖惩制度和奖金、劳动分红分配方案;
(四)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制度;
(五)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
(六)其它有关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重要方案和措施。
七、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应以企业规模大小、本人在生产经营中承担责任及风险的程度、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一般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为主要依据;在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其全年收入(不包括股金分红和物价补贴)可适当高于其他职工,高出部分一
般可相当本企业职工同口径计算的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对少数成效特别突出的企业中个别有突出贡献的,还可以适当高一些,具体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要相应扣减其工资收入。厂长(经理)的全年收入应报经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厂长(经理)按承包、承租协议等取得的超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倍数的收入,应转入本企业的工资储备金。
八、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实行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调控、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负责制订、拟定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基本政策和法规;审核行业性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会同国家计委制订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的指导性计划;会同国家税务局制订集体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拟定本地区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会同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集体企业人均成本工资水平;制订、调整本地区集体企业工资标准;制订集体企业工资基金管理
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三)地、市及其以下劳动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的政策规定;审核本地区各行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企业标准工资、人均成本工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集体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参与审核集体企业奖励基金、劳动分
红基金提取比例。
(四)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负责制订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所属集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五)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统计、审计、银行等部门协助劳动部门进行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
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搞好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级调控、分类指导;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管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超越权限自行规定工资政策。各级劳动部门制订和实施较重大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须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九、由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扶持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和民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工资收入,统一由集体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归口管理。
十、集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缴纳奖金税的规定,依法按时纳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奖金税。
集体企业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集体企业有义务负责代扣代缴本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一、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收入,应根据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统计、劳动、银行、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防
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
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原则出发,抓紧研究制订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协同配合搞好组织指导,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开展;应注意不断总结交流经验,
搞好调查研究,依靠各类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在实践中继续摸索、创造比较好的加强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办法,在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0年10月22日

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对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和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85〕财外字第571号)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所需的经费和外汇,不论其外汇来源如何,均应向市财政局编报年度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计划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84〕财外
字第610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计划编制。市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负责编报所属各单位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于上一年度十月三十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所报计划,并汇总送市计委审查后,转报市人民政府核定,然后呈报财政部批准。如财政部
下达我市的计划数与上报数不相符时,由市财政局作出相应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后作为年度用汇计划审批依据。
二、市财政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以下简称市外管局)开立“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外汇额度专户”(以下简称外汇专户)。外汇额度由市计委根据用汇进度定期拨入,以解决各单位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需在市统筹外汇中开支的需要。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批件连同所需经费和用外汇数额,送交市财政局,其中市委、市政府及各部委办的人员临时出国、赴港澳时,市财政局核定其经费和用汇数额后,市外管局在“外汇专户”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临时出国
、赴港澳用汇,原则上在各单位的留成外汇中解决,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计划,核定用汇数额后,由市外管局在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所在单位帐户中列支。如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自己的留成外汇,需使用市统筹外汇时,在上报出国呈批表前,应先向市计委申请,待批准用汇指标数
额后,才准予拨汇。
四、各企业单位人员临时出国、赴港澳(包括项目培训)的用汇,除市统筹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经市计委同意在项目用汇中解决,可在“外汇专户”中列支外,其余均由各企业在留成外汇或自筹外汇中解决。市财政局根据用汇标准核定用汇数额后,由市外管局在企业的外汇帐户中核
拨。如企业的留成外汇集中在市计委帐户的,应予以说明,由市财政局核定,市外管局在“外汇专户”中列支。
五、外商投资企业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的用汇,均在各企业的外汇收入中开支。其中需作用使用企业现汇户支领外汇时,经市外管局核准,在中国银行珠江分行的帐户中提支,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对“外汇专户”的开支情况按月份,分市统筹外汇和集中企业留成外汇两部分列表报送市计委。市计委除了掌握市统筹外汇开支情况外,还要经常与各企业核对留成外汇的开支情况。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外汇的管理工作,严格各种审批手续。有关领导同志和财会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并督促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在回国十五天内,凭有关单据向市外管局办理用汇核销手续,向开户银行办理剩余外汇清退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扣,虚报冒领,坐支留用等,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对擅自延期,绕道而行的一切开支,均不予报销。在核销和清退手续办妥后十五天内,各单位应将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实际使用经费和外汇数目报送市财政局。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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