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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29:06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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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年4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并准备好发言提纲。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规定,允许公民旁听。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按拟定的议程,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会议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不批准请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时需出具书面请假报告,经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未履行上述请假手续,一年内三次不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实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通报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席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报。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各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对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议案领衔人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视察组提出的工作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视察组的工作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视察组有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交发言提纲。发言的重点是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对是否同意报告进行表决,赞成票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没有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根据审议意见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经再次审议表决没有通过的,可依法对报告机关进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不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进行整理,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任会议作进一步修改,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承办落实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方案,方案中应确定落实的目标和时限。

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将承办落实的方案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建立督办机制,落实计划和责任,经常了解审议意见落实和决议执行情况,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采取视察、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视察组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承办落实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份,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等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相关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相关委员会应当提出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的决议、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时,可以附相关要求和办理期限。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算草案的有关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其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承办落实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承办落实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审议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审查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方案,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并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与质询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质询案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对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力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每次不超过七分钟。

列席人员发言前须举手示意,经主持人批准,方可发言。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记录,发言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撤职案,通过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

第四十八条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九条 表决议案,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修改后的文稿及工作报告、人事任免名单、供职发言等公开发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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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制定的《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是顺利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动态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

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 市委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改革涉及人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广大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和收费人员始终恪尽职守,认真履职,依法征费,勤奋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人员,既是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把人员安置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实、抓细、抓好,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转岗不下岗”的要求,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并积极推进我市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拓宽安置渠道,在2012年3月25日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为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人员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指导。

(二)依法依规、分类安置。按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税务部门按规定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对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接收单位。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改革人员涉及的编制随人员划转。人员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四、人员安置具体实施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确保在2012年3月25日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

1.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

(1)在编人员在所属交通运输部门转岗,可成建制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管理等相关机构。

(2)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也可转岗到需要充实人员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领域。

2.公路、水路运管费征稽管理人员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公路、水路运管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等工作。

3.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航道管理等工作。

4.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

我市现有莆田市公路通行费笏石征收管理所(隶属于莆田市公路局)和莆田市公路通行费赖店征收管理所(隶属于仙游县人民政府)2个,核定编制120名(每个所各60名),现有人员163人,其中在编人员100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52名,退休人员11名。

(1)市公路局直属的笏石征收管理所征收人员,在编人员69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31名,退休3名,在市公路局内部转岗安置,该所核定的60名编制和1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由市委编委下文收回重新核定给莆田市公路局。

(2)仙游县人民政府主管的赖店征收管理所征收人员,在编人员31名(其中干部4名,工人27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21名,退休8名。该所征收人员中属于2006年6月27日由市公路局成建制下划给仙游县人民政府管理的统一由市公路局安置,人员去向视同笏石征收管理所人员安置办法;其他人员由仙游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但由市统一安置部分的人员经费支出基数应从上级安排给仙游县政府还贷专项资金中列支。原由市委编办下划给仙游县的60名编制和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在市公路局控制的编制内由市委编办下文收回重新核定给市公路局。市公路局新增编制的核编方案由市公路局商市委编办确定。

(3)在编干部可转岗到市、县(区)两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市公路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机关以及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在编工人可转岗到基层公路站、治超检测站以及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非在编合同制人员可按照人员性质不变和基本工资不低于原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转岗到公路养护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转岗到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在本人自愿自主择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方式进行安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15号执行。

以上改革涉及人员,凡是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二)税务部门接收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在中央下达编制内,由各级税务部门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税务、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在下达的编制内,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具体按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实有数和名单由省委编办会同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税务部门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三)鼓励在编人员提前退休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经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转岗到新单位后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原则落实有关政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者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在编人员,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予以办理病退(其中对已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予以办理退休)。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在编人员,予以办理退职。

(四)市、县区政府统筹协调,多渠道、多领域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涉及人员安置问题。人员安置期间,各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交通运输各领域,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域需要加强有关工作、充实人员时,按有关规定优先从改革涉及人员中选用,帮助解决人员安置。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继续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逐步转岗安置。

(二)改革人员涉及的编制、领导职数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与核定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财政、人事以及税务等部门落实。

(三)改革涉及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非在编合同制人员自主择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编分流安置的人员经费、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退休养老金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需要补足2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等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人员安置费用,在地方安排资金和中央对地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退休费纳入机关社保中心统筹支付。分流安置到公路养护公司的非在编合同制人员在2012年3月24日后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经费,在公路养护经费不足时由市财政继续给予倾斜支持。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延迟拨付人员安置资金。

(五)根据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我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提升综合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改革方案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组成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和支持各地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落实,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交通、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人员安置的转岗、接收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通、财政部门做好机构编制调整,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考试录用或调任等环节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人员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依法依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改革涉及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转岗手续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民服务,让改革涉及人员能够尽快转岗到位。

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锁定改革涉及的交通收费征稽管理人员数量,严格把关,冻结人事,严禁突击进人和进行人事调整。要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本行政区域改革涉及人员的登记、核实、分类、建档等基础性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强化跟踪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稳步推进,稳定大局,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切实把稳定工作贯穿人员安置全过程。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引导。二是对一时不能妥善安置的人员,要确保人员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安排好待安置期间干部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各地可根据需要,积极组织转岗培训等活动。三是建立并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化解矛盾,加强督促指导。对人员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等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1997年7月18日 司发函(1997)271号)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既包括法人或其他
组织,也包括公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的“责令停业”
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施行的同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这项规定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既包括对律师“停业执业”处罚,也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
顿”的处罚。
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作出“停止
执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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