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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30:21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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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创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逐步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4. 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9. 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技出力。

10.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整体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地企业和工业园区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表彰活动。评审表彰工作一般应按申报、评审、公示、命名、表彰、公布6个阶段进行,由企业和工业园区按规定向负责评审的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评审表彰的,由下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逐级组织申报。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发生有不符合创建标准行为的,要由负责评审表彰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时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指导、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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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体人字(2002)176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加大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力度,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现就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体育组织人选的推荐工作是整个竞选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在推荐前要对拟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认真研究竞选对策,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竞选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工作的计划性,对推荐人选要全面系统地考虑、统筹安排,并针对拟竞选职务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合适人选。推荐担任国际体育职务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本项目业务,善于交往,综合素质较强。
三、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程序,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一)提交推荐工作的综合报告。竞选国际体育组织职务前3个月,推荐单位要向总局单独提出推荐报告,不得以参加会议、外事活动以及参加比赛的综合性请示代替。推荐报告要包括拟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基本情况、竞选职务及基本要求、推荐人选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现实表现、推荐的主要理由以及对竞选形势的基本分析。
(二)填报《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表》。
(三)竞选前1个月,推荐单位将参加竞选的具体预案报外联司、人事司备案。预案包括竞选策略、对竞选形势的综合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台湾是否参选及如何应对等内容。
(四)竞选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竞选工作的经验,仔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措施,并于竞选结束后1周内将竞选情况和竞选结果正式报总局。

附件: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公章)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总装备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字[2001]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结合八六三计划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究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经费管理工作,在财政部统一领导下,由科学技术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分级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五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4.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二)归口部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核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
4.负责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规范;
5.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三)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四)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支出;
5.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第七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八六三计划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课题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八条 成本补偿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归口部门评审入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预算表》,编制详细的课题经费预算书,上报归口部门;
(三)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于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归口部门必须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估;
(四)归口部门根据评审或评估的结果提出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
(五)归口部门将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六)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预算批复到子课题;
(七)归口部门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重大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或评估程序,但其经费预算的确定必须经过归口部门的部务会批准,并报财政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但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定额补助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评审入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预算表》;
(三)由归口部门依据评议专家组的建议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提出资助额度;
(四)归口部门将核定的课题资助额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五)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资助额度一经核定,不能调整。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确立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所使用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资料、信息管理等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一。
第十一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八六三计划经费获得的资助、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人员费是指为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课题组成员的工资和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课题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由课题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在课题研究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课题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根据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协作研究支出是指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将协作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依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的课题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在该子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中确定协作研究支出总额,并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协作研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拨付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有关的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以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或课题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固定资产的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应当提供课题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归口部门在审核课题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课题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的课题将终止拨款并由归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拨款项的处理。对确需调整课题计划任务书的课题,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及计划管理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核定,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它研究发展活动。

  第三章 经费支出与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课题预算,不得超出课题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以课题(子课题)为对象,对所依托的课题(子课题)进行单独的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当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当在提交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报课题研究经费年度决算。课题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财政年度终了,用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编报课题年度决算报表,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归口部门,由归口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对自课题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决算中编报。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报课题研究经费总决算,不编报年度决算。
第二十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责任人应当会同课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抓紧清理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 课题的技术成果验收应当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课题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当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说明。课题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财务专家,并视课题不同情况确定财务专家人数。
对于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在中期评估和验收时应当分别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课题决算报告草案由课题责任人会同课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课题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课题责任人及课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最终的课题财务决算报告以课题为单位上报归口部门。
第四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八六三计划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书中另有注明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它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科研课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并由归口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课题终止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当标注“由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八六三计划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归口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子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课题责任人提出,课题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归口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报归口部门审批核销;20万元以上的,经,归口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并对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93)财文字第822号]、《关于八六三计划提取科技人员奖酬金的意见》[92]国科高字第099号)、《八六三计划调整费使用办法》([94]国科高联字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负责解释。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可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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