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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14:33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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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5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的承保行为,维护国内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进行了研究论证。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2号:水力发电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3号:火力发电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4号:航天风险》、《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5号:公路及桥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危险单位的定义

  “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见《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事故概率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概率情景之下的最大可能损失有着很大的差别。保险公司一般将概率情景分为两类:普通保险事故和极端概率事故。普通保险事故与极端概率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发生概率,极端概率事故的发生概率要大大低于普通保险事故;二是损失范围,普通保险事故的损失范围通常限定在单一地点,极端概率事故(如高烈度地震、飓风、海啸等)则往往波及广大地域。我们通常所言的危险单位划分主要指普通保险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极端概率事故则主要通过累积风险控制进行管理。

  二、划分危险单位的目的

  危险单位划分是评估可能最大损失(Possible Maximum Loss)的基础。通过危险单位划分确定最大损失范围后,保险公司对该范围内保险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估测,便可得出可能最大损失的金额。以此为据,保险公司可以确定自身在特定项目上的自留风险比例,并安排所需的各项再保险保障。

  三、危险单位划分的基本原则

  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本着科学、谨慎和合理的原则进行。

  “存疑不分”是危险单位划分的重要原则,即在存有疑惑和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该不做一个危险单位以上的进一步划分。

  危险单位划分的标准是坐落于同一地点的两(多)项保险财产彼此安全区隔,发生于其中一项财产的保险事故不会同时影响另一项保险财产。

  同一保单下的保险财产如果符合上述危险单位划分的标准,该保单可以进行危险单位划分。同一地点不同保单下的保险财产如果可能受到同一保险事故的影响,上述保单下保险财产应合并视为一个危险单位。

  最大损失范围应以最大可能损失(Maximum Possible Loss)为判断基础。最大可能损失是指在所有保护系统失灵,相关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公共救灾机构无法提供任何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单一设施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营业中断损失的合计最大金额。对于火灾风险而言,这意味着“完全焚毁”的状态。在这一情景下,只有充分的区隔距离以及完整无隙的防火墙(即防火墙上不能开有通口,即使这些通口有防火门一类设施遮蔽)才能有效阻止火势蔓延。简单说,最大可能损失是主动保护系统无效情景下的可能最大损失。

  四、危险单位划分的基本方法

  对于财产险来说,一座建筑物,不管有多少个被保险人或有多少张保单与建筑物有关,其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所有物品,包括相关的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险和后果损失险都应被看作是一个危险单位。即一座建筑物及其内含物品将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应进一步进行危险单位划分。

  对于建安工险来说,同一地点一个工程不管涉及多少个被保险人或保单都应视为一个危险单位,其中除建安工险以外,也包括预期利润损失、延误开工和后果损失。同时应明确记录在案工程项目属于新建、扩建还是内部改造。

  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附加风险受位于不同地点的风险影响时,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物质损失引起的供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无论它是在标的物所在地或其它地点,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当标的包含已知和列明的位于其他地点的相关延伸风险,包括由于物质损失引起的但不限于供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记录在案时,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未知、未列明或不能被确认的附加风险将按地点被看作是不同的危险单位。

  五、危险单位划分的时机

  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风险时就确认危险单位划分并记录在案。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险单位存在同一地址,保险人应在其承保时就要在记录中明确标明这些建筑物、建筑物内物品以及利润损失或营业中断险、后果损失如何构成一个或多个危险单位。如果没有做这些确认,在该同一地址上的建筑物及建筑物内物品及其相关利润损失等将被认为是构成一个危险单位。

  六、相关的定义

  “建筑物”是指包括外墙的建筑物,外墙是指建在地址周边的墙,与地基上面额外的墙和房顶数无关。

  “地点”是指相连的、没有间断的开阔地,由公路、铁路、河流或其他自然物隔开。

  “工程”是指一个全面规划好的工程,具有完整的工程进度表,包括起期日、工程进度及完工日期。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2号:水力发电企业

  

  目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水电站的组成和分类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指引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指引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水电站:是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综合工程设施,它包括为利用水能生产电能而兴建的一系列挡水、引水、发电等建筑物及安装的各种金属、发电设备。水电站除发电所需的建筑物外,如设有防洪、灌溉、航运、过木、过鱼等其他建筑物,则称为水利水电枢纽。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指引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识别和评估水电站关键风险首先必须了解水电站的相关特性。

  4.1 水电站的组成和分类

  水电站枢纽工程主要由挡水建筑物(坝)、泄洪建筑物(溢洪道或闸)、引水建筑物(引水渠或隧洞,包括调压井)及电站厂房(包括尾水渠、升压站)四大部分组成。

  水电站可按不同方法分类。按装机容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为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0~300MW的为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大于300MW为大型水电站;按水力资源的开发方式进行分类,即厂房位置与拦河坝之间的关系上,可分为坝后式、河床式、引水式和混合式。

  4.2 水电站建筑物等级及设防标准

  水电站建筑物等级及灾害设防标准是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目前,最新执行标准为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建筑物等级及设防标准按工程规模(水库总容积、电站装机容量)大小来划分。

  4.3 水电站关键风险的识别和标准

  水电站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场所,与其他建筑物相比具有如下显著特点:1、受自然条件(地形、水文、地质)约束强烈;2、受水影响大;3、施工复杂;4、失事后果严重。水电站的这四个特点决定了衡量工程的五个重要指标中,即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时效性和社会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居于最为关键的考量要素,也决定了水电站的唯一性,即没有两个水电站是完全一致的。

  根据水电站特点和价值分布,溃坝和厂房损毁是水电站可能的最严重的损失后果,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关键风险的标准在于风险因素一次事故是否可能导致水电站的溃坝或发电厂房的损毁。

  识别水电站的关键风险,需要充分了解水电站特点,结合水电站分类和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分布情况,利用风险识别和评估技术、手段(如列举法、流程法、频度烈度标定法等)进行识别和判断。巨灾风险如洪水、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由于特点不同,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关键风险,但考虑到水电站的特点,无论在建设期还是运营期,洪水均有可能对其造成最严重的损失后果,因此,水电站类标的关键风险应将洪水包括在内。通常水电站的关键风险不止一项,其他如滑坡、泥石流也有可能导致溃坝和发电厂房的损毁。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水电站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水工建筑物的设计等级和设防标准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护能力。

  5.1 电站建造期

  主要工程问题有坝基坝肩抗滑稳定性和渗透稳定性问题,围堰稳定性与渗透问题,溢洪道和溢流坝下段冲刷问题,引水、导流隧洞围岩稳定性问题,厂房地基强度和变形问题,坝肩、船闸、厂房、临时及永久道路高边坡稳定性问题,库区塌岸、水库诱发地震等等。一般来讲,工程的复杂性和工程难度与工程的风险高低成正比,工程存在的问题越多越难解决,表明工程可能的风险源也越多,风险也更高。建造期防护措施失效评估最有效的方法是根据工程进度,列举施工可能面临的各种工况组合,从中找出最不利的组合,评估损失后果,确定关键风险因素。

  5.2 电站运行期

  涉及引水、泄水、发电等各部分的调度运行,梯级电站在汛期还需要对行洪进行联合调度。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调度运行失误,可能导致水电站在正常设防标准内出现较大的损失。因此,运行期防护措施失效评估最重要的方法是评估电站运行管理监测制度的合理性、应急抢险方案的有效性,同时应了解电站各功能独立部分是否关联导致损失的波及,标的物空间是否毗邻等,从而确定在关键风险因素作用下的损失最大范围。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根据国内保险公司有关水电工程承保赔付情况分析,自然灾害与人为风险造成的工程损失比例大约为6 :4。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电站发生溃坝和厂房损毁的最严重损失后果主要是设计风险和施工风险。保险公司在划分水电站危险单位时,在遵守本指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的同时,不应忽视对人为因素的评估,对于各种人为因素不确定性较大的保险项目,应依照谨慎原则,从严划分。需要谨慎关注的人为因素及其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如下:

  6.1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

  6.1.1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对上述经营单位,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都按照其规模、拥有设备、技术力量等评定了不同的资质等级,它分别反映了企业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装备和管理的综合能力。

  6.1.2 业主背景、资金来源、投资到位情况

  业主的背景、资金来源、投资到位情况对工程风险有相当大的影响。往往是大业主、知名企业注重安全生产,主动且有能力进行安全施工方面的投入。而资金到位情况好的话,没有垫资施工,则因为资金造成工期延误的风险就可以避免。

  6.1.3 新技术、新工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的工程,由于该技术、工艺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不可预期性,缺乏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因而,风险也比成熟技术、成熟工艺的要大。

  6.1.4 工程施工进度

  对于具有季节性施工要求的分项工程,如期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组织工程施工是非常重要的。一旦由于种种原因施工进度出现问题,影响了分项工程的按时完工,或者应将避开汛期的工程,不得已安排在汛期施工,此时所面临的风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极易发生事故。

  6.1.5 承包商技能和诚信程度

  施工承包商(包括分包商)的施工操作技能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高资质和管理有序的承包商,在工作中会认真按照施工作业程序操作,而资质低或无资质的临时组建的施工队伍,由于培训、管理、经验等多方面的不足,因此在施工中不可能严格按照设计意图和操作规范作业,这样必然会加大工程的风险。

  6.2 巨灾风险的评估

  随着人口密度日益加大,保险价值集中度提高以及建筑行为不断扩张到存在高自然风险的地区等原因,近年来洪水、台风、地震等巨灾损失连创新高。2005年全球高达780亿美元的自然灾害保险损失中,90%是由风暴和洪水造成。

  由于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较为频发的国家,主要灾害类型为洪水和台风,如83年和91年的流域性大洪水和05年东南沿海的台风,造成了人员、财产的巨大损失。对于水电站类标的,洪水、地震始终是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为减少和减轻巨灾责任累积,保险公司应采取流域责任总量评估和电站建筑等级(设防标准)责任总量评估两种方式进行巨灾累积责任的评估。

  7.结论

  综上,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原则和基本方法主要由水工建筑物特点和关键风险因素特点决定。

  7.1 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基本原则

  根据标的所处的地理环境、地质条件以及当地自然灾害(地震除外)侵袭的最大范围进行划分;根据水电站建筑物分布特性,关键风险因素每次事故造成相关相邻部分的最大损失范围进行划分。

  7.2 水电站危险单位划分参考方法

  对于常规类型水电站,其财产险/建安工险/利损险等险种危险单位划分方法通常为:

  7.2.1 如果是坝后式或河床式结构,电站只能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7.2.2 引水式发电结构,大坝、围堰以及与大坝相关联的工程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引水隧道、尾水隧道、地下厂房及厂房内设备等作为另一个危险单位。

  7.2.3 部分混合式发电结构,如果发电厂房距大坝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可以考虑将挡水系统、泄水系统以及与大坝相关联的系统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引水发电系统作为另一个危险单位。此条中所指的安全距离应为根据电站所处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设计施工方案等情况,一旦发生洪水、溃坝、巨型滑坡、泥石流等重大损失,不至于同时影响大坝和厂房的安全。

  7.2.4 相关的利损险危险单位不能与主险分开,必须与相应的主险相加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如果主险标的可以划分为两个危险单位,利损险必须分别全额加至每一个危险单位项下。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3号:火力发电企业

  

  目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结论

  

  1. 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火电厂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火电厂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 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火电厂

  火电厂:把矿物燃料的化学能以热能的形式释放,再把热能转换成机械能,进一步转换成电能的场所。

  3.3 蒸汽轮机

  蒸汽轮机:以高温高压的水蒸汽为工质,推动涡轮机械旋转,把蒸汽的热势能转换成机械能的设备。

  3.4 燃气轮机

  燃气轮机:以高温高压的烟气为工质,推动涡轮机械旋转,把燃料的化学能转换成机械能的设备。

  4. 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4.1 火灾风险是各类火电厂普遍存在的关键风险之一

  4.1.1 火电厂中极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名称

  火电厂是把燃料的化学能最终转变成电能的场所,中间存在燃料的燃烧过程,所以燃料本身就容易引起火灾。燃煤电厂中的燃煤、输煤系统以及煤粉粉尘,燃油燃气电厂中的燃油和燃气都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另外,火电厂的大型设备中普遍用到各种润滑油和绝缘油,如蒸汽轮机的轴瓦润滑油、变压器的绝缘油,这些都存在泄漏的危险。还有氢气冷却系统,也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4.1.2 损失原因

  如果泄漏严重、报警监控系统不完善或灭火系统不能有效工作,都有可能引起主要设备的损毁,甚至是整个厂房的烧毁。

  4.1.3 火灾风险评估内容

  厂房的布置、机器设备的布置、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灭火系统在特殊情况下是否能够有效地起到灭火的作用以及火电厂整体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都是评价火灾风险的有效依据。

  4.2 爆炸风险也是火电厂普遍存在的关键风险

  4.2.1 爆炸风险环节名称

  无论是蒸汽轮机机组还是燃气轮机机组,都具有高温高压的工况,都使用高温高压的工质,这就存在极大的爆炸风险。因为高温高压段本身就是火电厂关键设备的关键部分,而且如果一旦爆炸威力巨大,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带来巨大的损失。另外,燃煤电厂的煤粉粉尘、燃油电厂的储油罐、燃气电厂的供气系统,还有发电机等设备中的氢气冷却系统,都存在爆炸的风险。

  4.2.2 爆炸风险重点部位

  如锅炉、蒸汽轮机、燃气轮机,都具有爆炸的风险,如果情况严重,不但造成设备本身的全损,而且爆炸可能损毁厂房甚至厂房周围的建筑或设备。所以,火电厂的爆炸风险也是关键风险。

  4.2.3 爆炸风险防控措施和评估内容

  火电厂通过大量布置传感器的方法对各个工况下的物理参数进行监控,一旦发现这些参数不正常,立即进入保护状态,切断相关设备或进行相关保护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火电厂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和电厂内部管理是否完善是评价爆炸风险大小的重要依据。

  4.3 火灾风险和爆炸风险是火电厂财产险最重要的两个关键风险

  4.3.1 产生原因和风险的关联性

  引起这两种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意外事故、工人操作不当,也可能是设备本身在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而且火灾本身会引起爆炸,爆炸的同时也会伴随着火灾,所以危害很大。

  4.4火电厂机损险

  4.4.1 机损险损失影响

  火电厂机损险可能的最大损失一般小于财产险,这是因为机损险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只涉及到机器设备本身,最多也只是影响到单独的机组,除非有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共用重要的关键设备。

  4.4.2 机损险损失原因

  机器设备本身在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设备工作于不正常的工况;工人操作失误;断电断水等其它的意外事故。除了设计制造上的问题外,其余的风险都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业务素质来得到有效的改善。

  4.5 建安工险风险

  一般都包括承保试车期风险。

  建安工险风险特点和原因:在试车期,火灾和爆炸同样是关键风险。与财产险和机损险不同的地方是,这时火灾和爆炸是由于设备的安装或调试所引起的。

  5. 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5.1 一般的火电厂

  一般的火电厂属于大型企业。对于投入运营的火电厂,有一系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操作、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这主要从企业对于安全生产是否重视的角度来评估。一旦企业在这些方面投入的资金有限,管理上不够重视,就可能同时影响到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引起事故或使原本可以控制的小事故发展成无法控制的大事故。如,安全操作和安全检查是防范风险的两个重要手段,消防防火则是对事故发生后进行及时的补救,使损失得到控制。对于火电厂的主要设备,一旦这两个方面同时失效,则该设备的损失会同时导致周围设备的损失甚至整个厂房及设备的毁坏。所以,在防护措施失效评估时,要同时考虑上面的几个因素,如果都不能达到标准,就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假如是其中的某一项不能达到要求,危害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

  对于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缺陷的保险项目,在划分危险单位时除遵守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格外谨慎,并坚持存疑不分的基本原则,以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

  5.2 火电厂的建安工险

  防护措施主要分成两个方面,一是土建方面的安全防护,二是设备安装调试方面的安全防护。火电厂的设备在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而在土建期间设备一般还没有到达,所以设备调试的防护措施失效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要大于土建时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设备安装时期的防护措施主要是制定严格的安装调试计划和相应的突发事故处理方案。如果参与安装调试的单位的资质不佳,调试人员经验欠缺,同样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但损坏机器,甚至可能发生爆炸等危险事故。

  所以,火电厂在调试期和运营期同样存在巨大的火灾爆炸风险。

  6.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如工作人员违反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时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等情况,此类问题多数是企业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滞后的体现。火电厂虽然在安全管控上普遍比较重视,但同样存在工人操作不当、技术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不强以及对相关流程管控不严等问题。工人的误操作、擅离职守同样会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人为因素造成灾害的可能性的大小要从几个方面来评估。首先,企业有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次,企业对职工的培训是否到位;再者,企业对人为因素的风险管控是否重视。如果对以上几点都认真执行,那么人为因素的风险就可以大大地缩小。但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避免,所以提高火电厂的自动化就成为减少人为因素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划分火电厂危险单位时,不可忽视人为因素的影响,对于缺乏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虽有制度但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者不能保证严格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电厂,其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在本指引文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依照谨慎原则,从严执行。

  火电厂建安工时期的人为因素风险主要是表现在试车期的风险。负责安装调试的单位的管理水平、试车人员的工作认真程度、调试熟练程度、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等都是风险评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7.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各种类型火电厂风险差异较大,但危险单位划分原理相同,为了便于操作,不论是汽机电厂、燃机电厂、联合循环电厂还是柴油机电厂,都采用统一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7.1 火电厂财产险/财产利损险/建安工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7.1.1 一个火电厂只有一座主厂房视作一个危险单位,不论这个主厂房内有几台机组;如果承保了利损险,相应的利损险应与主险相加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7.1.2 一个火电厂有两座主厂房,并且安全间距大于50m,可以划分为两个危险单位。如果两座厂房的设备没有共用的辅助设施,利损险危险单位可以按相应的利损保额比例划分并分别与主险相加;如果两座厂房的设备有共用的辅助设施,相应的利损险危险单位不可以拆分,应将利损险总保额分别与主险相加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7.1.3 对于部分独立的辅助设施如码头、冷却塔、职工宿舍、备品备件仓库、办公楼等,如果与主厂房安全间距大于50米,可以将这些辅助设施视作独立的危险单位。对于利损险,无论附属设施和主厂房的安全间距有多大,均不能拆分,必须在两个危险单位上同时加上利损险的总额。

  7.2 火电厂机损险/机损利损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如果没有共用的设备,机损险每台机组(包括机组附属设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如果有共用的设备,有共用设备的机组合并作为一个危险单位。机损利损险可以按相应的利损保额划分并与原来的危险单位相加作为一个新的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4号:航天风险

  

  目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划分航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航天项目所涉及的责任保险

  6.评估航天风险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航天保险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航天保险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航天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见《保险法》第一百条)。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合同:包括《贷款合同》、《发射服务合同》、《卫星购买合同》、《保险合同》(保单)等,通过上述合同明确银行(通常是围绕某一特定航天项目的银团)、火箭和卫星制造商、发射服务商、卫星运营商、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航天保险业务危险单位划分所涉及到的重要术语和定义,主要有下面所列的几项,通常在航天保险业务中根据不同的险种在保单的定义条款中列明:

  风险起期:由保单双方约定一个时间或从一个标志性发射活动指令的执行开始。

  风险终止:保单到期或赔款达到保额。

  意向点火:在点火执行发射任务的过程中,火箭收到控制台的信号从而燃料开始流向一级发动机的时刻。

  起飞:意向点火后,火箭与发射台分离。判断标志是用于机械连接火箭与发射台的起飞触点的闭合。

  星箭分离:箭上分离系统收到释放卫星命令后卫星与火箭的物理分离。

  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根据被保险人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责任损失条款的规定,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不同险种的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的定义也不相同。一般地,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但尚未达到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标准。全部损失是指卫星、火箭的全部损毁或卫星运营能力(含转发器、星上电能和燃料)的损失超过75%或卫星发射时未达到预定轨道。这两个定义是确定损失程度和保险赔付标准的关键。

  4.划分航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由于航天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航天项目具有“高价值、高技术、高风险”的特点,每一个航天项目都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工程。航天保险往往把某一特定的航天项目作为一个总的危险单位,再根据其不同的进展阶段,如发射前阶段、发射阶段及卫星在轨阶段等,由卫星运营商、卫星制造商及发射服务商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依据保险利益原则来分解和划分风险。

  针对一个单一的航天项目,最大危险单位即为该航天发射项目的总金额,其核心部分为火箭和卫星的总价值,除此之外往往还包括地面站等附属硬件设施的费用和融资成本等。星箭分离前,危险单位主要表现为火箭及卫星的价值;星箭分离后,火箭的价值随之转移到卫星上,最大危险单位仍保持不变。但随着卫星在轨道寿命的减少,每年续转的金额将相应递减。

  5.航天项目所涉及的责任保险

  在整个航天项目的发展过程中,卫星所有人、发射服务提供商和卫星制造商均涉及第三者责任风险。根据联合国1967年《外空条约》第6条和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的第2、3、4条的有关规定,卫星及发射工具在发射后所造成的地球表面上或飞行中的飞机上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空间物体的发射国负责赔偿。就商业发射而言,发射国通常要求商业发射机构或卫星经营者就上述风险购买保险。

  危险单位:卫星发射过程及其发射后,从火箭或卫星上失落的物体造成地球表面上第三方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以及飞行中的飞机上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

  卫星发射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卫星经营者、商业发射机构及发射国政府所承担的上述风险提供保障,保险责任通常从运载火箭进入发射场或运载火箭意向点火时开始至发射后一年。最大危险单位往往规定一个最大的综合单一责任限额。

  6.评估航天风险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航天项目的“高价值、高技术、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风险评估在航天保险承保过程中对于费率厘定、确定承保条件的重要性。结合卫星发射活动本身的风险特点,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6.1 从技术因素角度进行的风险评估

  6.1.1 评估方式

  承保航天保险项目时,保险人一般通过下面三种方式对项目的技术风险进行评估:

  (1)审阅承保资料和承保信息

  在航天保险项目安排初期,被保险人必须要提供的承保资料和信息包括《卫星购买合同》、《发射服务合同》、火箭和卫星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各有关合同方的公司背景和项目管理情况介绍等,保险人通过审阅上述承保资料来初步了解星箭的基本技术状态、继承性、历史记录、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及合同相关方的背景情况,在此基础上对项目做出风险预评估。对于以往发射失败或异常的卫星或火箭,保险人还将要求提供相应的故障调查报告;对于改进型号的卫星或火箭,也需提交相应的改进情况说明,详尽介绍改进的部件、分系统以及地面试验验证情况说明等。

  在正式发射前,被保险人还需向保险人提供两份重要报告:出厂前评估报告和发射前评估报告。保险人通过这两份报告将了解和掌握到星箭在装配、集成、运输、在发射场测试期间的情况,星上电能、燃料的最终预算和冗余以及发射就绪的准备情况等等,依此在发射前对技术风险进行最终的评估调整。

  (2)参加技术宣讲会进一步掌握承保资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通常会举办项目的技术宣讲会,保险人往往利用宣讲会上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基于对上述书面承保资料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与火箭、卫星的制造商,发射服务提供商和卫星所有人就相关技术细节予以讨论,以明确风险性质,为充分评估风险寻求更多的佐证,并为今后厘定费率和确定承保条件奠定基础。

  (3)通过书面问答来最终确定项目风险

  通常在项目技术宣讲会后,保险人会就宣讲内容提出自己的问题,要求相关方予以解答。这种书面交流的形式更利于保险人对技术风险作出理性的评估。清晰完整、细节吻合、逻辑一致的解答有助于提高保险人对该项目技术可靠性和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助于项目的保险安排。

  6.1.2对于发射和在轨寿命保险的技术风险评估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和问题:

  (1)火箭/卫星技术搭配的成熟程度,各自的发射纪录,火箭发射的成功率,卫星的可靠性;

  (2)在火箭/卫星采用了新科技的情况下,其设计理念、生产工艺的成熟情况,地面试验的验证情况;

  (3)同型号已在轨运行的卫星的健康情况。若运行异常,需确定该型号卫星的异常是偶发事故还是存在“批次”问题的可能,如太阳能帆板、推进器及BAPTA故障等;

  (4)卫星关键部件的备份情况以及备份使用情况;

  (5)同型号卫星和火箭以往故障原因的调查情况和结论,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得到验证的情况。

  6.1.3 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技术风险评估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和问题:

  (1)火箭飞行的弹道曲线及预定落区的范围;

  (2)预定落区内城镇分布、人口密度、自然人文景观等相关资料;

  (3)以往发射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等。

  保险人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项目全部相关材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并作为保单合同的附属部分。

  6.2 从自然因素角度进行的风险评估

  虽然在进行卫星发射这样的高技术高风险活动时,发射活动的相关方通常都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会在主观上人为地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对项目带来的潜在影响。但自然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实存在,在某些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对航天项目风险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自然因素也应成为航天风险评估的关键。航天保险中应考虑的自然因素包括:

  6.2.1 发射场的地理位置、地质条件及交通状况

  对于临近海洋的发射场,通常情况下有利于卫星/火箭的运输,海运相对陆地运输来说,受限较小;而在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由于火箭弹道飞越大洋,人烟稀少,风险相对来说也就较小。但承保时需充分考虑到可能的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发射造成的影响。

  对于位于内陆的发射场,不仅需要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更要了解发射场及周边城镇、人口的密度、分布状况及交通状况等因素。

  6.2.2 发射时的气候气象因素

  发射时需要考虑发射场的气候、雷电、风向、湿度、昼夜温差及高空云层分布等因素,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发射窗口的选择。

  6.3 从人为因素角度进行的风险评估

  相对其它商业风险,鉴于航天工业的特殊性,火箭、卫星从产品设计、零部件采购、制造、试验、交付、运输、发射直至在轨测试都有极其严格、配套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予以保障。

  尽管如此,航天保险的“三高”特点仍决定了保险人在评估航天项目风险时对人为因素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6.3.1 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恪尽职责(Due Diligence)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应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主动防范、规避风险,而不能因为有保险保障就对安全工作和质量控制掉以轻心;

  6.3.2 保险人会通过审阅承保资料、宣讲会交流或书面提问的形式,了解项目中可能涉及人为因素的风险控制情况,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卫星、火箭的制造商,卫星运营商建立产品和项目质量保证监督机构的情况;

  (2)对分承包商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情况;

  (3)整个项目的评审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包括对系统级、分系统级及设备级的关键项目的设计评审、生产制造准备情况评审、试验评审、工艺评审、出厂准备就绪评审和发射准备就绪评审情况等;

  (4)建立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

  (5)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所采取的质量控制及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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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国资、侨务、外专、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院校)、税务、工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国 务 院 侨 办

中 科 院

国 家 外 专 局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

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围绕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界定条件参见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



3、增强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引进方式。要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也要大力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要发挥顶尖人才集聚效应,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才团队。对暂时无法回国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鼓励他们通过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各种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做到不求所在,但求所用。



4、研究实施战略性顶尖人才专项引进计划。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战略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世界级的顶尖人才。对高层次留学人才中极少数国家急需的处于国际科技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等世界级顶尖人才,要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重点引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积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造良好条件



5、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每年在国内全时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在九个月以上。



6、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由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由国内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7、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基地建设要特别重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基金要面向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平等开放,鼓励和支持他们公开、公平、公正地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各地区、部门要积极营造宽松良好的科研环境,在高层次留学人才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优秀、国内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资助专项经费。



8、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回国工作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9、要充分发挥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在高起点上出成果、出效益。积极鼓励并推荐高层次留学人才将其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参评国家和省级有关科技奖项。回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0、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11、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要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配备专门人员,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在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发挥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导作用,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资助等方面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的新途径。



12、依法保护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将在国内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他们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高层次留学人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分成,经与单位协商同意,可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获得奖励。



13、妥善安排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参加高中升学考试和高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14、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积极为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入出境及居留便利



15、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随任家属在我驻外使领馆办妥“Z”字签证来华后,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长期多次“F”字签证。上述人员须提交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等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等证明文件。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6、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人事部出具的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7、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时的国际旅费、仪器设备托运费及安家费等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18、已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9、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后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0、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再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提供支持。



四、加强对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22、要突出工作重点,把工作重点放在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上。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方面有所突破。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积极弘扬高层次留学人才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要积极营造高层次留学人才愿意回国、乐意回国、学成回国、带头回国的良好环境。



23、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工作站等,要把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全方位搞好各种服务。要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信息库,及时公布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领域、行业,增强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高层次留学人才与国内单位合作牵线搭桥。



24、各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驻外机构要高度重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吸引工作,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对熟悉国际市场运作,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具有特定专业技能的紧缺急需人才,要重点了解联系并及时向国内推荐。



25、各类留学人员团体、留学人员联谊会等要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高层次留学人才建立重点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跟踪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八条 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条 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2002年11月1日以后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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