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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41:29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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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府发〔2009〕1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操作力,创新政府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推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必须遵循“围绕中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工作任务和程序

  第四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对市委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市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六)对政府系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对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督查。

  1、立项。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及时拟定督查工作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突出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2、交办。督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府办文件下发各责任单位执行落实。

  3、督办。通过电话、面商、或开会等方式掌握动态,确立重点,实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发《督办通知单》给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办,或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

  4、反馈。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科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评估总结向市政府专报。

  (二)对省市领导批示件和其他查办件的督查。

  1、登记。领导批示件或其他查办件立项后,将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登记在统一印制的《领导批示件督查登记簿》。

  2、承办。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转办。通过发《督办通知单》或交办单的形式转承办单位。承办时限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反馈,个别特殊事项不得超过1个月。(2)自办。对内容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或不宜转办的事项,明确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及督查科直接组织力量办理。

  3、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采取电话、面商等形式定期进行催办,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电话询问应做好详细电话记录备查;对重点查办件,必要时派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办;对紧急情况随时催办并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4、审核。审核办理结果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按照“谁主办、谁反馈;谁交办、报告谁”的原则,承办部门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办理结果审核后,及时向市政府领导专报。

  5、归档。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督查办结报告有关领导阅知后,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即可办结归档;个别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通过《督查与通报》、印发文件、参阅件等形式进行刊载。

  (三)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督查。

  1、确定督查调研题目,拟制调研提纲。重点围绕决策落实运行过程开展调研,抓住决策不落实问题和决策落实过程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

  2、搞好联络接洽,深入实地调查。可采取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察访、发放调查表、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

  3、资料搜集整理,撰写调研报告。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工作的办理督查。

  1、交办。市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与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沟通,提出拟办意见,市政府召开交办会,进行专门布置并交办任务。

  2、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及时开会研究,确定办理目标,分解办理任务,指定办理人员,确保办理效果。

  3、答复。对“两会”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受领办理任务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

  4、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电话或会议调度办理进度,协调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满意件,组织协调承办单位“二次办理”,力争提高满意率和转化率。

  5、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部门和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政协提案委。

  第三章 承办职责和承办时限

  第六条 各级承办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七条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落实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八条 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第九条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市政府办督查科要及时抓好督查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例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10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责任制度。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报告制度。反馈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督查事项办理要求报告进展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编印《督查与通报》、《督查专报》及时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快速及时、全面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及时汇总整理、分析综合督查事项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联系制度。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建立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主要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在督查过程中,要严守机密,对于失泄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督查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要明确督查专职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并指导协调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调研、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其他专业科室负责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促督查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鼓励、支持督查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定期研究督查工作,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大督查”工作机制,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保持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连续性、实效性,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障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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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折扣变回扣

陈朝武

近几年我院侦办的贿赂案件中,因在经济往来中,将折扣变回扣,而构成贿赂犯罪案件的占50%。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分析,使我们对折扣变回扣的产生原因及手段有了进一步认识。
一、折扣变回扣的标志
1998年7月18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出了处理我国回扣问题的政策界限和具体办法:对商品物资交易,如需给买方优惠,可尽量用价格折扣办法处理。如要采用回扣的办法,只能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严禁回扣在暗中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的款项都必须如数入帐。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法给予个人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从严惩处。1993年9月2日公布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交本单位财务入帐,而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经济交往中,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采用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或者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通常所说的"打折",也叫折扣。折扣有利于促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合法行为;如果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或者暗中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为回扣,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没有遵守会计法关于"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这也是折扣变回扣的标志。
二、折扣变回扣的手段
从我院侦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而构成犯罪的案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以合法名义掩盖支付回扣。即销售单位以现金支付回扣以后,在财务上以工会活动、招待应酬、虚假单据等做支出帐,抵消支付的回扣数额。收受回扣一方不出任何收据。
二是在财务帐上只记载"业务开拓费"总额,而隐瞒收受回扣的具体单位和人员及金额 。这种情况是销售单位的销售人员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回扣比例领取"业务开拓费"后,直接将现金交给采购一方的经办人。
三是支付方如实记载,收受方收款后不交公。即销售方在财务帐上如实记载了买方单位和折扣金额 ,买方业务经办人员在支付凭据上签名后便领取现金,收款后不交回本单位,损公肥私。
四是支付方如实记载,收受方收款后进入小金库。即销售方在财务上如实记载买方单位和折扣金额 ,买方出白条收据收款后,将款项进入单位小金库。由于小金库只有少数几个人知情和掌握,小金库的帐又极为简单,有的甚至没有建帐,所以这部份钱有的被少数几个人私分。
五是单位业务人员为本单位采购商品后,将销售方给的回扣变为"佣金"或"劳务费",然后以中间人的身份在销售方领取,占为己有。
三、折扣变回扣的原因
在当前商品购销活动中,打折优惠让利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其中将折扣变为回扣的问题也是严重的,有的行业回扣比例高达18%,有的一个企业每年付出的回扣金额上百万元。究其原因有三:
1、有的采购人员和分管采购的领导置本单位利益于不顾,利用有权决定在哪家单位采购和商讨价格的职务之便,主动向销售方索要回扣,就是抬高商品价格或明知采购的劣质产品也在所不惜。销售方有的处于无奈,有的求之不得。还有的单位为了解决小金库来源,也与对方商定采取回扣的办法。
2、销售方为了推销商品,将回扣作为一种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不得不采取这种手段。有不少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抱怨说,他们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也不高,可在销售上就是不如别人,买方就愿意去找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买一些质量较差,价格也不低的产品,其中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
3、有少数地方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本地或本行业的竞争力,对回扣问题睁只眼闭只眼,有的甚至采取不恰当的措施加以保护,助长了回扣现象的蔓延。
四、折扣变回扣的预防
我们认为,折扣变回扣的预防,应从宣传教育、改革购销运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执法力度进行综合治理。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针对有的干部和群众存在的折扣就是回扣的模糊认识,进一步宣传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干部群众明确折扣是国家允许的合法行为,而回扣是腐蚀干部队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行为,从而增强抵制回扣的自觉性。
2、采购大宗商品和重要的物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提高透明度。
3、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以促使购销双方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
4、对采购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采购有不合格或劣质商品要予以追究;发现有吃回扣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不能包庇放纵,搞"内部消化"。

(作者单位: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邮编:400700

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驻外办事机构,是指市人民政府派驻国内各省(市)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外管办)负责做好驻外办事机构及其属下单位的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与驻地和周边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开展与各地间的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宣传介绍我市的政治、经济和投资环境,协调服务我市在联系地区的企业工作等。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制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辞职、辞退,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驻外办事机构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考,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正、副主任由市统一管理、调配;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应依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财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府外管办报送财务报表。
驻外办事机构每年年初应对上一年的资产及财务管理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向市财政部门、市府外管办报送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定收支,按人员编制实行经费全额拨款或全额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差旅费、驻勤补贴、膳食补贴等开支,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外出7天以内的,应向市政府外管办报告;外出7天以上的,应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双方居住地80公里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两次探亲假或休假,假期累计不超过40天。
第十八条 有较大物业的驻外办事机构应设置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驻外办事机构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维护、运营、使用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企业管理,人员编制由市编制委员会核定。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驻外办事机构人员分类管理,经费自筹解决。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由市财政部门实行监督。市财政部门每年核定其应上缴财政收入,对其必要的经费,由财政核实后拨给。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招待所。内部招待所负责对内部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及属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设立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府外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颁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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