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5:40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使用项目及金额等,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具体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领购手续。个别地处偏远、用票量很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前往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同意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为其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纳入所在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

  三、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票据中心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政部门不得入账。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县级以上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保障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工作。

五、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http://pjzx.mof.gov.cn/caizhengpiaojujianguanzhongxi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002/P020100205544023484352.doc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李、包裹铁路运输包装标准(试行)

铁道部


行李、包裹铁路运输包装标准(试行)

1989年1月7日,铁道部

一、贵重品、精密产品、易碎品、流质品、小五金、机械零件、仪器、金属制品、重质物品以及散落容易丢失的物品等使用木箱包装。
木箱包装:包括全木箱、木架箱、木格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刨花板箱、硬质塑料箱。
1、全木箱包装,木材质量不腐朽,箱板厚度为12—15毫米,横带宽为40—60毫米。木箱外部,用铁腰或塑料腰在两端捆扎箍紧加固。
2、木架箱(木格箱)包装:每块箱板厚度为12—15毫米,宽度不小于40毫米,横带宽为40—60毫米,两板间距以内装物品不露出为准;装整体物件时,两板间距不超过80毫米。木箱外部,用铁腰或塑料腰在两端捆扎箍紧加固。
3、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材料的木箱包装:要有质量良好的木材做四框;木箱外部,用绳索捆成“井”字型加固。
4、硬质塑料箱包装:塑料箱板的坚韧度相当于10毫米厚的木板韧度;塑料箱外部,用塑料腰或绳索捆扎成“井”字型加固。
5、精密产品易碎品的包装,必须用软质材料衬垫填实;零散小件物品要有内包装;怕震,怕潮湿的物品,要有防震和防潮湿的措施。
二、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录相带、录音带、针织品、服装、药品、烟、酒、饮料、塑料制品、各种零散物品,使用纸箱包装。
使用纸箱包装的行李、包裹,首先要注意检查纸箱的质量。
1、纸箱的质量必须坚韧,能承受所装物品的重量,箱内底、盖要有垫板,装箱时按层摆满,不留空隙,以增强纸箱的抗压力。外部用绳索(铁腰、塑料腰)捆成“井”字形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2、纸箱装小件易碎品,除纸箱质量要坚固,内部还必须有软质材料隔垫填实,不晃动。零散小物件必须有盒、袋等内包装,按层摆满。纸箱内底。盖要有垫板。纸箱上下口盖全部要密贴粘合,再用胶条封严。外部要用绳索(铁腰、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3、纸箱包装日用百货、录相带、录音带、针织品、服装、药品、香烟等物品,纸箱外部,必须用麻袋片、棉布片、化纤编织片包裹后缝合,再用绳索(铁腰、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怕潮湿的物品要有防潮湿的内包装。
4、电视机、录相机、组合音响、录音机、收音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的包装,出厂原包装纸箱坚固的,可以使用原包装。但包装外部必须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
三、瓜果、蔬菜、秧苗、花木、鱼介类、肉类、蛋类、禽类、小家畜、小动物以及零散小件等,使用筐、笼、篓、箱、桶、袋包装。
1、筐、笼、篓,质量必须牢固结实,筐盖、笼口、篓口要用铁丝拧紧,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米”字型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2、装禽类、小家畜、小动物的筐、笼、篓底部要有防止粪便外溢的衬垫。
3、瓜果、蔬菜、秧苗、蛋类、使用筐、篓或坚硬的纸箱包装,不怕挤、压的蔬菜也可以用袋包装,鱼苗种蛋必须使用坚硬的纸箱包装,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
4、鲜鱼介类、肉类,必须用铁、塑料箱包装,并加锁。
5、零散小件物品使用筐、篓包装时,应将散件用铁丝或绳索捆在一起,装筐塞满挤实,在筐内不滚动,防止冲撞使筐破损。
四、种子、颗粒状等物品使用袋或桶包装;布匹、毛线类、纺织类、棉胎类、行李卷类以及不怕挤压等物品,使用包(包括麻包、布包、化纤布包、纸包)或袋(包括麻袋、布袋、化纤纺织袋)包装。
1、颗粒状以及容易散落等物品,使用袋包装时,要有结实的内包装,内包装袋的封口处,先折叠后密缝,然后再装入袋内缝严口,不准扎口。
2、布匹、毛线类、纺织类使用袋、包包装时,必须有防潮湿的内包装。
若用麻袋包装时,两条麻袋对口套装缝合。
使用上述包、袋包装的物品及行李卷要裹严缝合,内物不准外露,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井”字型,捆绳不少于两道,并在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3、纸包包装的书籍、印刷品类,先用绳子捆扎结实,加防湿内包装,再用两层以上牛皮纸包严裹好,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五、自行车、家具、道具、测量用具、运动器具、树苗以及适合包裹运输的铁、木件等,用绳索捆绑包装。根据货件不同,可用麻袋片、纤维编织片、草绳、布条、塑料条、绳索等包装材料,捆绑要结实、牢固,在运输中不至松散脱落。
小型家具、容易断裂的部位和棱角,自行车怕碰的部位要包装好,但自行车要能推行以便装卸。
六、榨菜、腐乳、酱菜等物品用坛、罐包装。
坛、罐口要密封,然后装入筐或木格箱内,再用软质材料隔垫塞实不晃动,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十”字型加固。
七、流质类、乳类、粉状、颗粒状等物品用桶(铁桶、塑料桶、木桶)包装,桶的质量要求坚固,不渗漏。
1、薄铁桶(马口铁桶)、塑料桶装流质、乳状等物品,桶口要封严不漏,然后装木架箱内,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十”字型加固。
2、胶合板木桶(纤维板桶)装粉状、颗粒状等物品,要有内包装,防止流失,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十”字型加固。
八、本包装标准未做规定的物品包装,由车站根据托运物品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安全,符合运输要求。
(附件略)


关于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关于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合字[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省、市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和数据报送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因此,我们对200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安排和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作了适当的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的登录方式

  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已正式运行,请企业登录商务部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一) 200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表

   企业须于2003年8月20日前完成统计年报的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须于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统计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 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报表

  报告期实际新增对外投资额、新设立境外企业(含办事机构)均需填报季度报表。2003年1至2季度合并报表,企业的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三)以后各年度、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三、未参加统计培训的企业请按照以下步骤进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1、 企业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渠道到相应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系统用户开立和CA证书领用手续("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见附件)

  2、 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按照系统规定的格式报送统计资料。

  3、 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部(合作司)将视情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实施及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CA证书申领和系统技术支持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1、联系人:陈明霞、张幸福(商务部合作司)

  电话:(010)65197172、65197126

  2、CA证书联系电话:(010)67800241 传真:(010)67800318
  
  联系人:张开(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7800461 67800499

  联系人:郭丽华、李文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省、市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和数据报送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因此,我们对200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安排和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作了适当的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的登录方式

  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已正式运行,请企业登录商务部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一) 200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表

   企业须于2003年8月20日前完成统计年报的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须于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统计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 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报表

  报告期实际新增对外投资额、新设立境外企业(含办事机构)均需填报季度报表。2003年1至2季度合并报表,企业的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三)以后各年度、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三、未参加统计培训的企业请按照以下步骤进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1、 企业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渠道到相应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系统用户开立和CA证书领用手续("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见附件)

  2、 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按照系统规定的格式报送统计资料。

  3、 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部(合作司)将视情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实施及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CA证书申领和系统技术支持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1、联系人:陈明霞、张幸福(商务部合作司)

  电话:(010)65197172、65197126

  2、CA证书联系电话:(010)67800241 传真:(010)67800318
  
  联系人:张开(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7800461 67800499

  联系人:郭丽华、李文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