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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08:27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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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意义重大
  
  消费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消费品工业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利润分别占全国工业的47.5%、41.7%、29.4%和20.7%。但是,消费品工业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弱、能耗物耗较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等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些矛盾进一步凸现。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党和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不仅是消费品工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更是消费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调整振兴的一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目前,我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已具备较好基础和环境,步伐明显加快;不少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正在从单项应用迈向集成应用阶段,有的企业已经将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较薄弱,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主要环节和领域“两化融合”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规划、政策及标准建设工作滞后。要把“两化融合”作为消费品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任务,积极探索,深入推进。
  
  二、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面向行业的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原料控制、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品牌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应用,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消费品工业由大变强步伐。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根据消费品工业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和“两化融合”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从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务实推进“两化融合”,增强竞争力。
  
  (二)整体规划,分类推进。根据消费品工业行业众多、行业差异性大的特点,既要围绕“两化融合”全局性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又要从消费品工业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稳妥推进。
  
  (三)典型引路,对标赶超。根据消费品工业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实际,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发现、总结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典型经验和最佳实践,树立标杆企业,加强推广应用。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学习典型经验和标杆企业,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
  
  (四)健全体系,加强服务。要促进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及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管理及服务体系的融合,建立覆盖政府、协会、中介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加快专业化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技术、人才与工业技术、人才进一步融合,专用装备国产化智能化水平、产品研发设计水平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品牌建设能力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
  
  ——造纸、皮革、纺织、食品等专用装备以及医疗器械设备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设计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综合集成制造和柔性制造系统在重点企业基本普及。
  
  ——电子商务和自主品牌营销信息化健康发展;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广泛应用;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在消费品交易过程中普遍应用。
  
  ——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基本应用生产过程在线监测预警和自动控制系统;重点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对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贡献显著提高。
  
  ——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系统广泛应用。
  
  五、重点任务
  
  (一)轻工行业
  
  重点提升轻工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支持轻工行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大规模定制化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家电行业重点推进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数字化、协同化,促进产品的智能化和高端化;龙头企业应推行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逐步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造纸行业重点推广应用节能控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研发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加快大型制造装备的数字化步伐。皮革行业重点使用转鼓群控、计算机涂料配色等自动化生产技术。家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大规模定制生产技术和数字化销售预知技术。陶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缝制机械行业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缝制设备。积极发展安全、智能、益智型娱乐玩具。
  
  (二)纺织行业
  
  重点提升纺织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发展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棉纺织行业重点推广应用配棉管理信息化以及生产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服装行业积极采用人体数码扫描技术和裁剪缝纫自动组合技术和装备,实现服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化纤行业重点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和各类自动控制装置;印染行业重点应用织物染色印花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技术和有利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自动控制系统。
  
  (三)医药行业
  
  重点提升关键、核心医疗器械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医药行业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医药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密切监测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趋势。搭建基于信息技术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新药研发与试药系统,加快新药研发进程。加快医药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医药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推广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发酵罐、生产工艺的计算机控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的检测、控制水平。
  
  (四)食品行业
  
  重点提升食品行业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控制系统与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升食品生产的检测、控制数字化水平,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与清洁生产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对采购、生产、配送、库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引导和督促大中型食品工业企业,按质量管理要求,应用原料检测、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自动化装置,改善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区域性公共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帮助小型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两化融合”工作作为消费品工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部署、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分年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重点行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重点指导目录。分行业探索建立“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卷烟、食盐、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和国家医药储备计划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各行业急需,组织制订“两化融合”技术标准和关键产品标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创建一批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中心。建立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项目储备库。积极利用技术改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对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的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发展计划。支持并指导教育和培训机构增设或更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专业和课程。针对消费品工业对“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与对接、宣传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示范工程,树立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组织表彰一批“两化融合”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主动加强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消费品工业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对接、合作的成功经验。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融合,促进消费品工业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展示展览、会议论坛和各类媒体,加强对“两化融合”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四)加强专业信息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及时反映行业“两化融合”情况、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典型经验推广、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和信息服务咨询等工作,促进“两化融合”有序开展。各类信息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专业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消费品工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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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2000年8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准确地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不含乡道)以及农村的其他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必须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准确定性,公正处理。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停机,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对农机事故车辆、机具、物品、尸体以及事故现场状况、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九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驾驶、操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一方或者几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农机事故死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的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大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
  (一)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农机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违章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强行乘、爬、攀扶农业机械造成农机事故的,乘、爬、攀扶者负全部责任;
  (三)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在教练员指导下违章行驶或者操作发生农机事故的,教练员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四)强迫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造成农机事故的,强迫者负主要责任,驾驶、操作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调解与赔偿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农机事故责任,确认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对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暂时无力赔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农机所有人垫付。农机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者农机所有人垫付后,可以向农机事故责任者追偿。


  第十九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农机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日。农机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农机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二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员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第二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事故处理结案时,限期由事故责任者一次性偿付。
  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到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伤残鉴定机构评定的结论为农机监理机构确定损害赔偿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等,应当本着就地维修的原则进行修理,不能修理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因农机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农机监理机构调查,不能确认是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农机事故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特大事故的责任者,或者重大事故负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一般事故负同等、次要责任,或者轻微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吊销其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被吊销驾驶、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农机事故责任者,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前几天,一位进入法院不久的年青法官向我诉苦,说当初进入法院之前觉得法官是一个神圣而伟大的职业,而他真正在从事审判工作之后发现当事人对他始终充满了怀疑与猜忌,尽管他已经很用心在办案了,但并没有真正相信他,甚至有人写信举报他执法不公;在他平时生活中,人们对法院法官的评价也是负面居多,打开网页中有关评论大量的网评都是不惮用最恶毒与最自私的想法猜忌、揣度我们的法官,这一切使他心中无比的困惑与忧虑,在他回家后,我给他回复了一个短信,就是下面的一则小故事:
  一人请教禅师,说有人在背地里捅他刀子,该怎么办?
  禅师拿起一把斧子,走出室外。禅师对那人说,现在他把斧子扔向天空,会怎么样呢?
  当扔出去的斧子“咣”的一声掉到地上时,禅师问:“你听到天空喊疼的声音了吗?”
  “斧子又没有伤及到天空,天空怎么会喊疼呢?”那人说。
  “斧子为什么伤及不到天空呢?”禅师问。
  “天空是那么高远,那么辽阔,斧子扔得再高,也触及不到天空的皮毛啊!”那人感叹道。
  “是啊,天空高远、辽阔,那是天空的心胸大。如果一个人有天空般宽阔的心胸,别人就是再向他放暗箭、捅刀子,也无法伤及到他的心灵啊。”
  当前我们法院及法官面临着空前的社会转型的压力,一方面是社会信仰的极度缺失,一切以利益为主导的社会思想生态产生了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在社会利益极大的冲突之下,巨额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官来解决、化解这些矛盾。有一句格言说到:“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没错,法律本身只是一个规则,法律本身没有任何情感与理性可以言,把一个冷冰冰的规则成为一个活的运用去解决多彩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我们法官的司法行为了。司法需要法官高于常人的信仰与世界观,一种超凡入尘的行事方法与思维方式作为基石。
  其一,法官心中要有大格局!
  格,指的是一个空间,用四块木板边边相连就成为一格;人格,指的就是一个人的心灵空间,我们常用的一个词“局限”,说的就是由于一个人人格的局限导致缺乏远见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做人要有大格局,做法官更要有大格局,从事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格局。在商言商,作为一个商人需要的对一个行为的发展的前瞻性判断,并作出决策,商人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其格局只要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对企业的营销有利就是对的,其格的关键在于“利”字;而作为一名法官需要善的格局,需要看穿尘世间名与利,情与义的理性之高度,一个法官善的格局的高度与广度决定了其司法为人所能理解与接受的程度,试问一个有着无比的善良与理性的法官面对一点点小小的中伤与诽谤又能对他的人格产生多大的伤害呢,不就如同向天空和大海扔斧子一样吗?
  其二,法官需要一种超脱尘世名与利的心态与怜悯红尘悲苦之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冲突的结果,人世间人来人往,利来利往。唯有能正确看待世间的情与义,财与利的法官才能正确的处理好这些错综复杂的事件。案件处理不仅是法理上的称量,更是内心中的肯定与评价,一个法官在执法时要心胸坦荡荡的面对当事人,《心经》云:“以无所得故,所以心无挂碍,以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磐。”当一个法官内心无所挂碍的时候,他的内心才会心如明镜,才能对矛盾作出正确判断并拿出正确的解决方法。
  在平时的司法工作中如何对待当事人呢?就是孔子说的八个字:“言而有信,恭而有礼呢”。记得星云大师的说过司法人员需要“三布施”,分别是“颜施,理施,义施”。“颜施”就是对人和而有亲,恭而有礼,给人好脸色。孔子说过,待人处事最难之处在于“色难”,相由心生,只有你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的尊重他们,理解他们,你就不会“色难”,就不会出现“门难进,脸难看”的情况。“理施”,在于准确的把握案情,析法明理,把谁是谁非讲个清清楚楚。“义施”,就是向当事人表明你禀公执法不畏权钱的态度,让当事人放心。当你真正做到这“三布施”之后,你会发现当事人并不难相处,案件也更容易调解,判决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服判息诉。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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