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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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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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师司[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计划,我司拟定了《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师范教育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师教育和教师工作,围绕建设德才兼备教师队伍的根本目标和教育部中心工作,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
1.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模范教师高尚师德,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2.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战略与政策研究。按照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工作的新要求,研究制订《2008-2012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确定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推进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3. 认真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促进部属师大围绕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教育方案,以新的教育理念、方法和最好的教育资源培养师范生。启动实施“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的新机制。
4.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加强调研、指导和督查,不断提高计划实施工作质量。
5.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健全城镇教师支教和定期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6.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召开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建立师范院校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强化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7.规划并积极推进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新时期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师范院校的主体作用,并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大学积极参与教师教育。逐步形成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
8.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计划。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研究制订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指导性文件,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调整和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教师专业教育精品课程教材资源库。总结交流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加强师范教育类特色专业建设。
9.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实施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建立适应信息化和政务公开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
10. 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2008—2012年)。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全面实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组织优秀班主任国家级研修和农村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11.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专项培训计划”。 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东西部“手拉手”对口支援培训项目和支持边远民族地区教师培训项目,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全面提高。
12.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研究修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13.采取新的措施,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构建覆盖全国城乡的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立远程教师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教师远程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建设,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和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促进远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做好国际合作教师培训项目。
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08年03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在中央企业选派中青年博士参加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的工作,确保 “博士服务团”成员完成“了解国情、服务地方、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任务,为中央企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在中央企业中选派博士参加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工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接收“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落实服务锻炼岗位、日常管理、配合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及办理延期和留任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有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体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企业中担任相当于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中央组织部要求,将名额分配至中央企业。
(二)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派条件,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推荐本企业人选,同时填写《“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将人选报国资委领导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由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确定服务锻炼岗位。
第三章 服务锻炼的时间、地区、岗位及待遇
第七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
第八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主要派往重庆、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省(区、市)和江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服务锻炼。
第九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一般挂职担任市(州)、县(市、区)和省(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政副职或助理,不占领导职数。
第十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待遇
(一)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二)服务锻炼期间,政治、生活等待遇,按接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务锻炼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援藏、援疆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服务锻炼期间因公出差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
(五)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派出企业负责报销“博士服务团”成员往返服务锻炼单位交通费及其配偶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各1次。
(六)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服务锻炼期间,派出企业应根据“博士服务团”成员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由派出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派出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接收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后,原则上按期返回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服务锻炼时间一年及以上和留任,由接收单位在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向省(区、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征得派出企业及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报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资格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服务锻炼期间的有关重要问题。
(三)实地考察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
(四)协调、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后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挂职期满后延期、留任等相关工作。
(六)跟踪了解“博士服务团”成员回原单位后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派出企业职责
(一)把好选人关,切实保证选派人员的质量。严格按照选派条件选人,选派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到西部地区服务锻炼,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有关人员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博士服务团”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优势,对“博士服务团”成员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派出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妥善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回企业后的工作,对在服务锻炼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人员,可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职责
(一)按照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了解国情、服务地方、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要求,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掌握的知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为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在西部地区特别是艰苦环境里学习、锻炼,增长才干,努力成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二)服从大局,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谦虚谨慎、努力学习,高标准、严要求,树立“博士服务团”成员的良好形象,维护中央企业的声誉。
(四)服务锻炼期满,认真总结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形成个人总结,主动配合派出企业、接收单位做好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