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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36:43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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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建设,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市体育系统运动队内在职在编,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从事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但试训运动员除外。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实行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 市、区政府体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部门及运动队要做好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适应新时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动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应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

  第七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部门指令性安排在事业单位中就业,被指令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三)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运动员;

  (四)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的运动员。

  第八条 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但符合前条指令性安排就业条件的运动员除外:

  (一)获得奥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九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

  (一)不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和推荐就业条件的;

  (二)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条件而未选择的;

  (三)经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退役运动员拒绝政府安置的就业岗位的;

  (四)在推荐就业期限内经政府推荐就业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

  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退役运动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前应当办理退役手续。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应当明确提出是否自主择业;未选择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后要求回深圳参加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政府就业安置,但须于毕业前半年内向退役前原训练单位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在规定时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举办专门招聘会,为退役运动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见面机会,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体育行业、体育服务业、业余体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者政府资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新增体育社会指导员、基层体校教练等工作岗位,应当优先聘用退役运动员。

  文化、教育等非体育系统单位需要体育人才的,应当优先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下列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一)获得世界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洲体育比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全国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或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

  中、小学校应当择优录用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运动员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退役的,应向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运动员退役申请表》,并由训练单位报市体育部门,市体育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不再属于体育运动队在编人员,并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领取退役费。

  第十六条 符合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一)退役运动员应当在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退役运动员申请指令性安排(推荐)就业审批表》,原训练单位自退役运动员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体育部门审核;

  (二)市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原训练单位送审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三)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体育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并应当自运动员批准退役之日起的一年内完成指令性安排或者推荐就业等相关工作;

  (四)退役运动员就业单位已落实的,市体育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退役运动员录取单位及报到时间,退役运动员应当签收。市体育部门收到签收回执后,按规定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录取单位手续;

  (五)退役运动员签收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单位报到。

  第十七条 运动员退役后,享有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待安置期。待安置期从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之日起开始计算,退役运动员一年内重新就业的,待安置期结束。待安置期不计算工龄。

  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由原训练单位转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缴交待安置期内的人事代理费。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的医疗保险按照退役前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运动员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逐月计发一年的体育津贴。体育津贴包括体育基础津贴、运动成绩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第十九条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成功就业的,在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新单位手续时,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境)定居,可申请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第二十条 退役运动员拒绝签收市体育部门发出的落实就业单位书面通知的,或已签收书面通知,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按照自主择业处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待安置期满仍未能就业的退役运动员,经失业登记后纳入政府再就业援助范围,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接续或者转移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未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运动员要求退役的,可按照本办法的退役规定办理退役,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安排文化学习。学习期间,运动员体育津贴按月发放。

  前款规定的退役运动员年满16周岁且已达到初中文化程度方可按照本办法安置的规定办理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包括退役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体育津贴和初中程度国民教育费用、人事代理费、医疗保险费等。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由深圳市输送并被上级专业队招收为正式运动员,经批准退役且选择安置去向为深圳市的退役运动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安置。但退役后已选择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或者选择自主择业并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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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开发改造旧城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开发改造旧城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


邢政[1995]21号 1995年10月11日


  为了加速邢台市区综合开发改造旧城的步伐,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美化市区市容市貌,特作规定如下:
  一、优惠对象
  凡取得一定开发资质的具有综合开发能力的国有、集体、个人及国内外开发建设企业,从事旧城区综合开发改造,均为优惠对象。
  二、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必须严格按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二)必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完善配套工程。
  (三)必须是从事住宅或商住一体(指一层为商业用房,二层或三层以上为住宅的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的。
  三、优惠政策
  (一)行政收费
  1、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综合开发费、人防费、粉煤灰综合利用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费、消防费、文物勘探费、教育附加费、土地初级开发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开发管理费、统一费率差。
  2、减半征收水增容费、房屋交易管理费。
  3、土地出让金在售房后计算征收,资金利润率在20%(含20%)以下免征,20%以上部分按规定征收。
  (二)税金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翻建危房实行零税率。
  (三)资金筹集
  1、金融部门积极向从事旧城改造的开发建设企业提供按揭贷款。
  2、优先有偿使用房改基金用于旧城改造建设住宅。
  (四)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由旧城改造指挥部视情况另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陆上并网风力发电项目,包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前期和核准、建设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海上风电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风能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电力、新能源发展规划,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水利设施管理、电网建设及运行等的关系。

  第五条(年度开发计划)

  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全市风电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风电年度开发计划包括建设总规模和各项目的开发申请报告。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成果、风电场地形图测量成果、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确定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电网接入条件;

  (三)初拟建设用地的类别、范围,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初步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六条(电力送出配套)

  上海市电力公司(简称“市电力公司”)应依据全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将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纳入电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风电及时并网接入和全额收购。

  第三章项目前期和核准

  第七条(选址测风和研究论证)

  企业开展选址测风应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在选定区域开展测风。

  测风活动应符合气象观测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开展测风的企业和单位应在风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风电场开发建设研究论证。论证成果应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

  测风和研究论证成果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前期工作申请)

  企业在选址测风和研究论证成果的基础上,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核准权限批复或转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开展前期工作的企业应具备项目同等容量及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资质和经验。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特许权招标)

  如在同等条件下有多家企业针对同一风电场提出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特许权招标,根据企业资质业绩、方案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实施主体。

  项目测风、研究论证和招标工作经费,由中标企业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归还原出资渠道。

  项目未按照招标规定建设实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收回项目开发权。

  第十条(项目核准)

  获得开展前期工作批复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编写风电场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项目列入本市风电发展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六)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九)市电力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风电场接入电网的意见;

  (十)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转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项目应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核准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回项目核准文件。

  第四章建设和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

  风电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风电场安全负总责。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建立风电场建设、运行及维护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风电场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风电场发生重大事故和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按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并网检测)

  新建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应满足国家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并网检测和并网安全性评价。未通过并网检测的风电机组和风电场不得并网运行。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已建风电机组应按国家规定完成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和督促市电力公司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建设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项目单位和市电力公司应制定整体工程和并网调试竣工验收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电价附加项目审核确认)

  申请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审核确认申请,并同步完成项目信息网上报送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能源局统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风电功率预测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建立风能数值天气预报服务平台,为风电功率预测提供数值天气预报公共服务产品和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风电场应具备风电功率预报能力,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报送发电功率预报曲线,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发电计划。

  电网调度机构应建立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根据风电场报送的功率预报结果,综合考虑系统运行要求,按照优先调度风电的原则,编制并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

  项目单位应根据电网调度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及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报送机组运行信息。信息报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全市风电运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2008年2月颁布的《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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