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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7:04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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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第二次修订)》已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
  (第二次修订)
  
   为切实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江西省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09〕62号)、《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考评要求
   (一)在集中办理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二)在办理方式上,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核审批科在中心集中审批制、首席代表制、领导定期审批制、联审联批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制、预约服务制和涉政事务代理制等制度;
   (三)在办理时限上,要按照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的时限按时办结;
   (四)在便民服务上,要做到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审批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
   (五)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8%以上;
   (六)在收费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在银行的专户;
   (七)各部门(单位)选派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两年以上。
   三、考评内容
   (一)“一站式”服务情况(共50分)
   1.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按规定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得20分。每少一项扣10分;凡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厅外受理、办理的,发现一次扣5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市直和中央、省属部门,要督促县区部门进入县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相对应的县区部门未进入县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扣10分。
   2.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切实履行许可审批职能的,得8分。未成立的,扣8分;未以正式文件明确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责、科室负责人的,扣1分;行政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不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人员的,扣1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经行政审核审批科审核审批,且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未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实行了首席代表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实行了领导定期审批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
   3.参加并完成了联审联批和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的,得6分。不按规定参加和不及时提出联审意见的,每件次扣1.5分。
   4.全面使用了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的,得5分。网上申报和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事项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的,每件次扣0.5分。
   5.开展了预约服务的,得2分。不按预约时间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6.开展了涉政事务代理制,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的委托做到了全程代理的,得2分。不按要求履行代理职能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甚至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1分。
   7.开展了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的,得2分。未按要求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提供服务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搞好绿色通道服务的,每件次扣1分。
   8.萍府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全过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得5分。未进场交易的,每件次扣2分。
   (二)依法办理情况(共30分)
   1.按规定标准办证收费的,得10分。收费票据未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票据编号专用章的,每件次扣1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3分;未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包括现场执收执罚)未进财政在银行专户的,每件次扣3分。
   2.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且告知的办证收费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程序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得5分。未制定告知单的,不得分;一次性告知不清的,每件次扣0.5分。
   3.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得5分。未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的,每件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未使用电脑报送办件收费数据的,每件次扣1分。
   4.窗口工作人员对承诺件开具了收(退)件的,得5分。没有开具收(退)件或手续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没有对收件单进行备案登记的,每件次扣1分。
   5.许可、审批行为规范,许可、审批案卷齐整的,得5分。未按许可、审批规范要求进行许可、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许可、审批案卷中无相关行政文书的,每件次扣0.5分;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案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件次扣0.5分。
   (三)便民服务情况(共20分)
   1.按承诺时限和规定要求便民优质服务的,得8分。超时办理的,每次扣1分;擅自增加办事环节的,每次扣1分;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部门(单位)选派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且固定在两年以上,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换人员,部门(单位)应与市公共政务管理部门协商。否则,一人次扣2分;对市公共政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除特殊原因外,部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否则,扣2分。
   2.窗口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得10分。迟到、早退、溜岗的,每人次扣0.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岗的,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3分;窗口工作人员不公正廉洁服务的,经查实每人次扣2分。
   3.窗口形象好、卫生整洁的,得2分。窗口卫生不整洁,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仪表不整、教育不改的,每人次扣0.5分。
   以上各项评分,涉及扣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考评等级
   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考评机构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监察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的主要负责人。考评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
   考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对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不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领导小组负责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带班进行整改。整改工作直到群众满意为止。一把手带班期间,部门(单位)的工作由副职主持。对连续二年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由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行政告诫。
   (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员认定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缓调级别工资一档。
   (四)由市财政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取消征管经费安排,对涉及的违规收费,全部收缴市国库。
   (五)对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被告诫人员,由市纠风办依纪查处。
   (六)属中央、省属部门(单位)的,由市纠风办向其中央、省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分中心依照本办法考评。
   八、本办法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萍府办发〔2008〕22号)即行废止。
   附件: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领导小组
  附件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
  领导小组
   组长:张和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冬生市监察局局长
   钟许良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局长
   成员:何谷明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
   龙新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维庆市财政局局长
  陈志敏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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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毛光烈

  2010年8月16日

  


  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已经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经废止,《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现决定:废止《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
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翻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结合我市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的实际,现就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做好各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实施
香港迄今为止是我市最大的外资来源地和第二大商品出口市场,澳门是我市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和重要贸易合作伙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的签署和实施,为我市进一步吸引港澳资金、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升服务业总体水平带来了难得机遇。全面抓好《安排》的贯彻落实工作,把握时机,扩大合作,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统一认识,协调配合,制定措施,精心组织,积极认真地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一)加大力度,广泛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介,以举办各种境内外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特别是积极参加港澳机构组织的各项旨在宣传《安排》的推介、服务活动,加强宣传我市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实施《安排》的各种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为港澳投资者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投资信息。同时,在各级外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推出实施《安排》服务窗口和宣传栏,方便港澳投资者了解和办理相关业务。另外,各有关部门对落实《安排》相关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尤其对系列的《安排》推广实施活动、《安排》的研究、《安排》重点项目的推进、《安排》专责小组的日常运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和各级外经贸、经贸、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系统实际,积极组织以《安排》知识、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具体业务操作等为主要培训内容的培训班,加强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和各监管机构的招商、审批、咨询、监管等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贯彻执行《安排》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三、优化环境,搞好服务
(一)简化手续,方便投资。市财政(会计)、建设(建筑及房地产)、卫生(医疗及牙医)、经贸(分销服务、零售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电信(电信服务)、旅游(旅游服务)、司法(法律服务)、人行(银行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安排》有关规定,清理前置审批项目,制订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
(二)创新模式,提高效率。一是加快建设拱北口岸旅客出入境自动查验系统和拱北口岸客车通道一站式电子联检通关系统,切实提高口岸的通关速度。二是按照《安排》关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理念,加强与澳门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共同推动拱北、横琴口岸两地一检、甚至是一地一检模式的实施,最大限度提升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三是积极与香港方面沟通,共同探讨香港、九洲港两地船运货物的海关货检及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四、抓住机遇,专题招商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港澳资金雄厚、服务业发达的优势,以《安排》的实施为平台,整合我市资源,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对港澳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推动我市服务业水平上新台阶。
(一)深入调研,确定重点。近期,在市实施《安排》专责小组框架下,由市外经贸局牵头成立专门调研小组,市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国经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在《安排》下与港澳服务业合作的重点,确定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切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招商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市实施《安排》招商项目库,为港澳投资者投资提供指引。
(二)精心组织,开展招商。市外经贸局、香洲区等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城区发展服务业的优势,精心筛选、落实一批服务业招商项目,在今年内举办一次以港澳投资者为主要对象的服务业招商会,促进我市服务业规模、档次和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三)密切交流,推动合作。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要进一步密切与港澳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探讨《安排》下珠港、珠澳服务业合作的新领域和新途径,主动寻找商机,推动珠港澳合作上新水平。
五、突出重点,促进合作
(一)加快步伐,推进合作。一是加快珠澳跨境工业区建设步伐。珠海跨境工业区是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珠澳合作的亮点和试验区,其成功开发建设与管理将会为横琴开发以及其它珠港、珠澳成片开发积累宝贵的经验,亦可服务、促进珠海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做大做强我市实业有积极作用。在国家和省的支持指导下,珠海保税区等有关单位应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推进各项建设工作。二是加快珠澳合作开发横琴岛步伐。按照“相互支持,互利双赢”的要求和“前瞻、全局、务实、互利”的八字方针,在WTO和“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珠澳两地政府签订共同开发横琴岛的合作备忘录,明确横琴岛重点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与澳门优势产业互补,将横琴建设成为国际性、开放性、综合性的会展旅游度假区,并作为高新技术研发或高等教育发展的后备基地。
(二)拓展领域,扩大合作。一是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开发海岛。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安排》,充分利用万山群岛地理环境独特优势,简化港澳居民上岸、船只航行及停留手续,适时推出海岛开发项目,吸引港澳投资者前来投资,促进万山群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二是加强机场、港口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机场、珠海港作用,做活、做大珠海物流业,带动珠海经济快速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外经贸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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