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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文关于印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3:34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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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文关于印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文关于印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职 [2004] 2 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确保五年制高职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我省五年制高职办出特色,努力形成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新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加强对列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招收五年制高职学校的管理,根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协助学校认真做好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申报工作。

二、已批准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申报。其他学校已举办的五年制高职专业,均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重新申报,并暂不新设专业,申报程序同上。

三、各学校2004年需要安排招收五年制高职专业的,请认真如实填写《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请表》,并于2004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邮编:210024。

四、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设置与调整五年制高职专业进行评审,经评审同意后方可安排招生,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各校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附件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请表



江苏省教育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五年制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更好地为富民强省和实现“两个率先”发展战略服务,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设置规定》(苏教发[2003]129号)和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制高职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市场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高职”特色,促进五年制高职教育与就业创业教育的紧密结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优化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四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高职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业设置标准,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专家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社会背景、产业背景、行业背景、职业背景的调研与论证以及专业发展前景分析,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相适应的职业岗位、专业知识和能力及素质结构,学校现有办学条件的分析等;
(二)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
(三)有专业建设规划,并根据专业培养标准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其中,实践性教学课时一般应占专业课教学总课时的50%左右,工科类专业应占60%左右;
(四)配备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需要的结构优化、梯队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承担五年制高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应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应当至少具有2名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专业教师数一般不少于9人,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40%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其中,生均专业教学仪器设备金额理工农医类不少于4000元、其他类不少于3000元,生均专业图书资料一般在50册以上;
(六)具有开设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课程的能力;
(七)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的中职专业或相近五年制高职专业,且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
第六条 各校专业设置总量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年增设新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在省市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过程中,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校申请专业设置和调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专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要理由及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学院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论证报告;
(五)拟设专业教学计划;
(六)专业设置条件的说明材料,包括师资、实训基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设置评议

第九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审核每年集中一次,由各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定后方可招生。
第十条 各校要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论证,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在国家和省专业目录外或国家和省控制布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第五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术与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我省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各校申报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评议论证,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定期对各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十四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对各校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消该专业。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五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增设新专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申请表




学校名称
专业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印制

一、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详细地址
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教务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学校基本概况
学校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米2)
教职工总数 其中:专任教师数
大学本科达标率% 35岁下以硕士比例
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数 双师型教师总数
教学实验设备(万元) 图书资料(万册)
在校生人数 招生数 毕业生数
近3年毕业生
就业率(%)
学校设置
主要专业 中职专业:


五年制高职专业:



二、拟设专业基本情况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拟设专业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相同中职
专业情况 设置时间 首次招生时间
现有在校生数 已有毕业生数
相近五年制
高职专业情况 专业名称 设置时间
现有在校生数 已有毕业生数
拟设专业教学条件
拟设专业教学经费投入(万元) 生均教学经费投入(元)
拟设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生均仪器设备价值(元) 生均图书资料(册)
拟设专业计划开设实验个数 现具备开设个数
专业教学计划实验开出率% 其中,自开出率%
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情况
单 位 有否协议 承担教学任务 每次接受人数





三、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职业岗位
1、拟设专业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包括: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







3、相适应的职业岗位:






四、拟设专业主要课程设置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理论学时 实践学时 备 注




















五、拟设专业师资队伍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 历 所学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课程




















六、拟设专业情况分析
1、举办相同中职专业或相近高职专业的主要特色和优势















2、与本专业相同中职专业何时确定为省级示范专业




3、拟设专业人才需求和培养的社会背景、产业背景、行业背景、职业背景的调研、论证以及专业发展前景分析




















七、拟设专业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
1、专业建设的整体目标








2、人才培养方案和思路











3、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思路和措施(突出双师型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培养)











4、教学改革与课程改革的目标、思路与措施(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









5、教学设施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图书资料等)目标、思路和措施







6、教学管理(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目标、思路与措施






7、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计划(今后五年)



八、申报学校和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学校对拟设专业的意见







(学校公章)
二○○ 年 月 日
2、申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包括经费投入和措施保障等)








(主管部门公章)
二○○  年 月 日

九、专家论证评议意见与学院审核意见
1、学院专业设置专家论证评议意见












专家组成员签名:

二○○ 年 月 日

2、学院审核意见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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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上午,轰动全国的石柏魁故宫盗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并处以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石柏魁所犯的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本是没多少争议的罪名,但是却因为盗窃是发生在故宫才震惊全国,引来媒体的广泛关注。正因为故宫在我国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才引发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民众对于石柏魁的“罪”与“罚”的热议。

  尽管石柏魁因盗窃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但是,石柏魁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故宫盗窃案中获刑最轻的一人,在以前的5起盗窃案中,有三人被判无期,两人被判死刑。从历次故宫盗窃案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处以及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争论,即凸显了我国法治观念的淡薄,法治建设的不足,又彰显出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在日常的司法实务的探索中,我国法治思维的成熟,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宪法的具体条文,更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当事者之间的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公民都不能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迫使公民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刑事惩罚。无论石柏魁是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犯罪,无论石柏魁盗窃的是故宫还是农家小院,除非由法律的明文规定,除非由法定的从重情节,都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盗窃发生地是在特定知名的地点,或者是盗窃的是特定知名的公众人物和单位就冠之以社会危害性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

  刑法有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是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具有重大影响的部门法,其对每一条罪名的设定以及处罚都是有严格限制的。石柏魁盗窃案中,公诉人认为盗窃发生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应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都应严格遵照法律精神,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故宫里的展品而罪加一等。

  首先,除去法律规定在金融机构盗窃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对象,也只有现行司法解释中“数额巨大”加上司法解释中的8种情形,才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是法定的加重情节,因此,故宫这一地点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不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影响定罪量刑。

  其次,涉案的9件艺术品作为被盗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物的被盗展品价值的认定也有待商榷。虽然,被盗的9件展品高达41万元的投保金额可以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但是投保价值毕竟不是被盗窃财产的真实价值或者评估价值,因此用以作为“数额巨大”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更需谨慎。虽然相较以前的故宫盗窃案来说,此次处罚较轻,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是此案的判决结果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我们不能机械地进行适用,更不能随意地扩大其处罚范围,加大其处罚力度。只有深刻理解法律精神,严格坚守法律底线,真实表达法律意志,才能真正实现好法律的教育和引导等作用。盗窃罪就是盗窃罪,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随意科以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处罚,即使在故宫也不行。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充分发挥其为老服务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意见》(杭政办发〔2001〕2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的“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
  二、“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福利资金资助、街道(乡镇)与社区筹集资金、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并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确认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和活动场所。
  “星光老年之家”分为示范型、标准型和普通型三种类型。
  三、“星光老年之家”由当地民政部门主管,实行街道(乡镇)、社区分级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的方式。
  四、“星光老年之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区为老服务档案,提供社区居家老人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家政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各社区应根据其资源现状、老年人口构成、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服务项目,报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确认。服务项目一经确认,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经街道(乡镇)批准同意,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星光老年之家”的服务对象以社区老年人为主,同时兼顾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的服务。
  (一)为社区内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
  (二)为社区内的其他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
  (三)为一般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星光老年之家”的阅览室等场所应提供无偿服务。
  六、“星光老年之家”的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其产权确定原则为:
  (一)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其产权属街道(乡镇)所有;
  (二)由辖区单位原有活动场所改(扩)建而成的,其福利金资助改(扩)建部分的产权属街道(乡镇)所有。
  七、“星光老年之家”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专用场所,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挤占挪用。
  (一)如需迁址,在确保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前提下,必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如要撤销,应提前2个月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对原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算;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八、“星光老年之家”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不得设在地下建筑内或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50平方米以上必须有两个宽度不小于1.4米的安全疏散出口,电气线路必须穿管敷设,应采用非燃和难燃材料装修;必须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坚持每天巡查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九、“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应按时开放,并将开放时间在室外公布。原则上晚间不开放,确需开放的,不得超过晚上9时。
  (二)“星光老年之家”要保持场地整洁、物品放置有序、室内空气流通,各项活动有益身心健康。
  (三)“星光老年之家”所有的设备、器材等资产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并报街道(乡镇)备案。其室内外设立的统一标识应妥善保护,如发现破损或陈旧,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新。
  十、“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为:从区、县(市)政府发行的福利彩票的福利金中适当资助;由街道(乡镇)、社区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低偿、有偿服务收费自助;争取辖区共建单位赞助;其它收入。
  (二)“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主要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水电费、设备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日常管理活动经费等。
  (三)对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共建单位的赞助费等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低偿、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上墙公布。社区每半年公布一次帐目,街道(乡镇)每年年底对社区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如发现有占用或挪用,应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星光老年之家”的档案管理。
  (一)“星光老年之家”的档案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建立。其主要包括:“星光计划”项目实施档案、管理(服务)人员的个人资料、设施登记清册、服务收费标准、经费开支帐册资料、各项大型活动情况文字记录及照片资料、设备器材的添置和报废手续资料等。
  (二)档案资料要分类整理,登记编码,一式两份,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分别保存,以备查阅。
  十二、“星光老年之家”的工作人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工作人员采取志愿者报名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招募,由社区居委会择优选定。
  十三、社区、街道(乡镇)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监督。市民政部门应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总结评比,表彰管理先进的“星光老年之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不到位的,责令整改,直至通报批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接受的全部福利资助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取消文明社区评选资格:
  (一)“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发挥作用的;
  (二)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群众反响较大,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十五、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十六、本规定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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