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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18:10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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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级特急 部委号 工商明电〔2008〕37号 中机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0号)要求,切实落实周伯华局长在考察四川灾区时提出的“坚持抗震救灾毫不放松,促进经济发展决不动摇”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红盾护农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形势,进一步增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各方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良好运行态势,煤电油气运供需基本平衡。但是,受国内需求增长过快及国际市场价格持续攀升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电煤、柴油及电力供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紧张状况,导致了化肥等农资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且面临继续上涨的较大压力。农资价格的上涨,容易诱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的发生,直接损害农民利益,影响粮食生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抗震救灾毫不放松,促进经济发展决不动摇,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把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案件。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主产区、农资主销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氮肥、磷肥、钾肥、尿素、复合肥、复混肥等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重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消费安全。

三、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

要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严厉查处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

四、大力支持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和创建农资经营放心店

要鼓励和支持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农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进一步推广农资商品销售与农资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资连锁店,减少流通环节,畅通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要鼓励和引导农资经营者积极创建“农资经营放心店”,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五、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解决因农资消费引发的投诉

要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探索农资消费维权“一会两站”的模式,扩大维权服务网络,方便农民群众的维权投诉。要完善农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资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强化对农民群众识假、防假的维权服务指导,努力提高农民群众自我维权保护能力

要强化对农民群众识假、防假的维权服务指导,努力提高农民群众自我维权保护能力。要积极提醒农民群众到正规经营店购买农资,提醒农民群众留心查验经营者证照、索要购物凭证、查看产品、保存样品等。要提醒农民群众不要购买走村串户的游贩销售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农资商品,以免上当受骗。

七、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要切实加强地区间工作信息沟通和协调,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跨区、跨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高执法效能。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商务、农业、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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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313号




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去年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环保部门对于土地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等专门管理工作。

二、199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要求有关省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和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因此,此项工作可充分利用土地管理部门已有资料,明确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不需重新登记办证。

三、关于土地登记费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四局(部)印发的《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交纳土地登记费”。首先,自然保护区及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自然保护区行使管理权,除依法持有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使用证,否则不在此缴费范围;其次土地登记收费针对的是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行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确权工作在晋级时就需要明确,此项工作即不属初始登记,也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公司悬赏通告“通缉”失踪员工不可取

     杨涛


国内一家公司怀疑失踪的销售员有犯罪嫌疑,昨天在广州的报纸打出醒目广告:凡提供该销售员行踪线索者,可获1000-2000元奖励,其线索能找到该销售员者,奖金高达5万元!此举马上引起各方关注和争议。(《羊城晚报》6月29)
众所周知,通缉是一种公务行为,因而通缉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任何个人或企业都无权做出通缉决定。因为,通缉涉及到对公民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认定,而这需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后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认定;其次,通缉令发布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公安机关要依法追捕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其归案等等。《刑事诉讼法》对于通缉的条件、范围及有权机关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从该公司的广告分析,尽管它没有标明是通缉令,但其格式类似警方发布的“通缉令”,除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体貌特征外,广告还写道:“经多方查证,认为×××(该销售员)在担任公司驻广州销售组销售员期间,有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伪造对账单、签订假合同的嫌疑”。广告上还附有销售员的近照,以及联系电话。因此,这家公司作出这样的广告是不妥当的,!正如有专家说,它虽然是寻找员工的行踪线索,但里面却有该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谁能保证真实性?谁给他戴上“犯罪嫌疑”帽子?如果内容不真实,是不是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如果有人为求“赏金”而实施“捆绑关押”,这算“合法扭送”还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呢?这一系列的疑问给这则广告的合法性打上一个大大的疑问号。
那么,公司要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应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发布通缉令或类似的悬赏“通缉”广告,因为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名誉权等重大权利,必须明确界定其为公务行为,一定要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公司首先要有一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符合通缉条件下,由公安机关在其权限内发布。而不是如一些专家所说,个人或公司若想悬赏“通缉”,应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悬赏的理由、方式和范围,获批准后方可实施。但是,如果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发布通缉令或发布的区域不广,或者公司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无法报案又想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公司就只享有民法上的权利,这就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约可以要求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并自愿提供报酬,但不可将国家机关正式法律文书未认定的员工违法犯罪的事情写入要约当中,但这是一种寻人的要约,与所谓通缉相差甚远了。
不过,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缉拿犯罪嫌疑人,限于国?斓慕粽牛??卮蟀讣?ㄈ缏砑泳舭福┗岣?杼峁┫咚鞯娜私崩?猓?话闶俏藿崩?模?庠谝欢ǔ潭壬嫌跋炝思┠梅缸锵右扇说男Ч?D壳吧虾J械诙?屑度嗣穹ㄔ赫攵浴爸葱心选蔽侍庠谕?旧峡?倭恕靶?椭葱小崩改浚??獠糠稚昵胫葱腥俗栽赴凑罩葱械轿槐甑亩畹囊欢ū壤??韵纸鸾崩?峁┤酚屑壑档南咚鞯闹?槿恕N颐侨衔?谛淌掳讣?校?绫缓θ嘶虮缓Φノ蛔栽赋鲎试谕?┝钪兴得鞲?杼峁┫咚鞯娜私崩??陀Φ弊鹬仄淙ɡ??庋?捕嗌倌鼙苊馑?亲约悍⒉夹?汀巴??钡霓限瘟恕?br>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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