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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师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03:54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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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师资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师资管理办法(草案)

(79)交教字1605号


为了尽快地发展交通系统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培养更多更好的中级技术人材,必须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师资队伍,这是办好交通中等专业学校的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为切实加强师资工作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学校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教学方面来,把师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依靠广大教师,搞好教学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关心广大教师的生活、学习和进步;要保证教师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业务;同时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学校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师资工作,在每学期召集各职能部门对师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学期师资工作计划,报上一级有关单位。
(二)学校党委办公室要经常了解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情况以及教师队伍中的思想状况;承办各类教学人员的调整补充、政治审查、考核晋级、奖惩等工作;会同后勤部门作好教师的有关生活福利工作。
(三)学校教务处负责制订全校师资的近期及远景充实、调整和培养提高的规划;组织安排教师在职或外出进修;考核教师的教学效果和业务能力;并会同党委办公室做好教学人员的晋级和奖惩,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并负责管理。
(四)专业科(教研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提出本专业科(教研组)师资的补充和提高规划;掌握本科(组)教学人员的思想、生活以及健康等诸方面的情况;分配教学任务并检查教师完成任务的情况;确定本科(组)教学人员的专业方向送教务处审查,报校长核批,组织各项教学教研活动。专业科下设的教研组协助专业科做好上述工作。
(五)为了正确选拔、合理使用教师,有计划地培养提高师资水平,促进教师又红又专,要建立教师的考核、职称、晋升、奖励制度。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的内容应以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为主,同时对教师的进修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及业务能力全面地进行考核,专业科(教研组)将考核结果送教务处核转,报学校领导审定,归档。
教师经批准在职或脱产进修,均应参加考试、考查。
(六)要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教师考核评晋,进修考查,考试成绩均应记入业务档案。考试成绩作为教师评薪晋职、评选先进等工作的依据。在完成教学任务的提前下,经学校批准积极从事科研或其它学术活动的教师,应受到鼓励。其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也应存入业务档案。对教学和科研成果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不受资历、学历的限制,可优先给予提升或奖励。
(七)各专业科(教研组)应在每学年末,根据教学任务和现有教师的力量,提出下一学年师资调整补充意见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党委办公室审核汇总,作出下一学年全校师资调整补充计划报党委审查。
(八)要积极依靠主管单位,从生产岗位上挑选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同时要依靠群众,积极地吸收适宜作教师的人到学校工作;要从今后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中争取一部分到学校任教;学校在选留少数优秀毕业生时,应征求主要任课教师及使用教研组的意见。毕业生留校后应该继续培养提高,经考核,其主要课程成绩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再安排任课。
(九)教师队伍应相对稳定,任何部门不得随便抽调教师担任其他工作。教师改变专业方向应由专业科(教研组)讨论,交党委办公室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十)为了保证师资队伍的质量,对经过培养考核确认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改做其他工作。
本办法与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应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师资培训发展规划(草案)
一九七九年八月
为了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尽快地培养出大批合格的中等专业人材,必须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师资队伍。为此,拟定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师资培训发展规划。
一、基本情况
交通系统有教师2000余人(统计至1978年底,不包括教学辅助人员),其中基础课教师约700人,占总人数的35,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约1300人,占总数的65;大学本科毕业生占总人数的20,专科和老中专毕业生占总人数的32,最近几年的大学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留校生占总人数的48人。
这支教师队伍,长期以来,在党的培养教育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发展交通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努力工作,培养出大批质量较高的中级技术人材。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大部分学校被迫停办,广大教师纷纷离开学校。尤其是林彪、“四大帮”把知识分子作为专政对象,严重地摧残了广大教师的身心,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
粉碎“四人帮”以后,教师队伍逐步得到充实和提高,但许多学校的教师仍然奇缺,大部分学校的教师业务水平较低,大量新教师由于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教学需要。教师队伍目前这种状况,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极不适应。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提高教学质量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扩大教师队伍,从政治上、业务上迅速提高师资水平,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培养与发展的要求
根据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近期发展规模,按50所学校,平均发展规模为800人计算,到1985年教师队伍需要从目前的2000人发展到4000人,其中基础课教师为1500人,占40左右,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为2500人,占60左右。
交通部(78)交教字1732号文批准的“交通系统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十二条)”要求对不够大学本科毕业程度的教师力争在三、五年内通过进修提高,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现有教师队伍中经过培养提高不能达到此水平者与年老体弱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老教师,需要调整500人,以及六年内新增加2000人,这样尚需补充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教师2500人。
我们要求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奋斗,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本上都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水平,其中要有15左右的人达到相当于大学讲师水平,少数达到相当于大学付教授水平。
具体要求:
(1)现有教师中尚未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通过在职学习或脱产进修,到1982年、1985年要各有40左右的人修完大学本科的主要基础课程,有一门外语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2)已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包括同等学历)的教师,1985年前要系统深入地掌握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的主要方向以及最新科学技术成就,能将国内、外最新发展的有关学校技术反映在本门课程的教学之中,其中大部分教师,在教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及教学法研究、编写教材参加学术活动方面达到相当于大学讲师水平。
(3)1956年前大学本科毕业的老教师,在1985年前对本门学科要求具有专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际教学经验。其中一部分教师,在深入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能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进修提高,熟练掌握一门以上的外国语,达到相当予大学付教授水平。
三、培养和发展措施:
当前,必须十分注意培养和提高中年骨干教师,重视青年教师的进修提高,有计划地扩大教师队伍。
(一)培训措施
1.学校要认真制定好教师进修规划,明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把进修任务落实到人。在组织教师进修时,要坚持以在职业余自学为主的原则。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法,组织各类教师进修提高,例如:组织自学、举办单科短训班或参加高等院校、电视大学旁听,请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指导进修等。
2.组织中年骨干教师分批到专业对口的部属院校、地方院校或具育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单位,进行短期进修,并通过学术讲座、函授等各种形式,组织学习有关当代先进技术和新近发展的基础理论,使交通系统中专师资尽快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3.积极开展学术、教研活动,重视教育理论和教学法的学习和研究,建立交通系统各专业间的教研活动网,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4.从1980年起,由部组织现有教师中不及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青年教师脱产进修一年至一年半,使其在主要基础课及外语方面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六年内,集中进修600人。
5.注意做好在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关心和帮助教师在政治上的进步。对经过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应积极发展入党。
(二)补充来源方案:
(1)部已确定将1878年扩大招生收的240名专科班(汽车专业160名,公路专业80名)改办为大学师资班。
(2)自1981年起,部直属系统的学校每年要从大将院校毕业生中争取分配60名;地方学校由主管局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争取每年分配大专院校毕业生90名。至1985年大约可增加750名。
(3)部拟组织今年分配到各校的七六届大学生约160名,分期脱产集中进修提高,达到大学本科水平。
(4)自1980年起,从各学校优秀毕业中选留150名,至1984年共可补750名,原则上由部协助组织脱产进修,达到大学本科水平。
(5)由主管单位从生产岗位上挑选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包括一部分教师归队),从1980年起,每年最少按100名算,六年可增600名。
以上五种来源,至1985年,交通系统的五十所中专学校共计约可补充教师25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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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年12月7日来函已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此复。


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0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2.减少市统一部署的审计计划项目。区、县级市和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审计项目,根据市审计局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增加的职能

1.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3.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审计规章,制定审计工作规范办法和工作制度。

(二)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级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市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8.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授权或委托审计国家、省驻穗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区、县级市的重大审计事项;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重大审计事项。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申请。

(八)与区、县级市政府共同领导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协助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与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共同领导其所属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协助对其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负责人的任免。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文秘、会议、保密、信访、档案、财务、信息、计算机和机关后勤管理等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负责审计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复核审计业务文书;研究草拟审计法规、规章和办法;对全市审计机关执法、审计业务质量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受理审计复议和应诉;组织审计听证会议;负责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

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检查、监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参与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审计区、县级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市财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审计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财政、金融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对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对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行政事业、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贸易审计处

负责对经贸、交通部门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经贸、交通部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级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市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八)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在穗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审计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外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卫、外事、人事统计、人事档案、人事信息、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制定培训计划;协助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负责局的行政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和检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青、妇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编制1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审计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2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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