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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0:44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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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的决议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湖南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的决议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全面启动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洞庭湖区生态环境依然脆弱、人为污染和防洪压力依然存在。为加强岳阳市域内洞庭湖综合治理,实现“平安洞庭、生态洞庭、民生洞庭、和谐洞庭”的发展目标,特作如下决议: 一、强化综合治理的意识和责任。加强洞庭湖综合治理,既事关岳阳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维系健康长江和全国生态保护建设的大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市人民支持、参与洞庭湖综合治理的意识。要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专门负责洞庭湖综合治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洞庭湖综合治理的投入机制,以项目建设为主体,统筹整合相关部门职能,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对洞庭湖实行统一有效的综合治理。 二、科学制定综合治理规划。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洞庭湖综合治理规划,建立保障、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要积极争取将洞庭湖综合治理、保护与科学开发纳入全省和国家层面的总体规划,建立洞庭湖综合治理项目库,进一步加大项目争取力度。洞庭湖周边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市的总体规划,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治理规划,以规划为指导,形成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良好局面。

  三、全面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大水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继续做好环湖地区治污减排工作,加强水质监测,对重点污染物、污染源进行限制、处理和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病虫害生态防治技术。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切实加大渔政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继续实施洞庭湖区春季禁渔制度,加大水生生物资源的人工投放力度,合理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增殖洞庭湖渔业资源。加强洞庭湖湿地保护,维护洞庭湖区的生物多样性。切实规范洞庭湖流域河道砂石资源采挖秩序,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整治力度,做到有序开发、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洞庭湖区薄弱堤防、病险涵闸治理工程建设,推进电力排涝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改造。加强汨罗江、新墙河、华容河、藕池河等河流疏浚,改善水流条件,增强行洪能力。

  五、切实解决民生问题。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严格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扎实推进血防项目建设。继续做好上岸定居渔民解困工作,努力帮助上岸定居渔民解决就业培训、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就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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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京地税个[2003]590号 2003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一、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授权范围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查询非本局所辖纳税人信息应经市局授权,税务所查询非本所所辖纳税人信息应经市局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授权。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汇总分析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第二章 基础信息申报





  第七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本办法规定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须填报。


  第八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基础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要求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外,个人所得未达到纳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不须进行个人明细申报。但应全部统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汇总项目中。


  第十一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个人所得未达纳税标准的不须申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延至当月末。


  第十三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下:
  一、所得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
  三、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为本市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报盘申报或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采取网上或报盘方式进行申报的,可不再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表。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保密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
从今年起,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现就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受到党纪、政纪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人员;
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能、勤、绩的基本标准是: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两个方面。做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使整个考核指标尽量具体化,力求客观公正地反映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全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各地、各部门对考核的等次不能随意减少或增加,应原则上按上述三个等次执行。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在具体实施中,可按不同职务层次的干部总数为基数进行确定,各层次不要相互挤占评定指标。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我省各级党政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要认真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要建立起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应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可以一季度一考,也可
以半年一考,并作详细记载和评鉴,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汇报或述职。被考核人将自己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或直接主管领导做书面汇报或述职。担任科处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述职。述职时,应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3.综合评价。根据本人述职和群众评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等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按管理权限报考核委员会(小组)审核后,由同级党委(党组)或部门负责人审定考核等次。
4.反馈。考核委员会(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小组)或主管领导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小组)或主管领导应及时提出复核意见,经同级党委(党组)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5.考核工作全面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移交归档,其中《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办法是: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月份开始执行。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基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五、考核机构
1.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受干部主管部门委托,在同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地厅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省委统一组织。
2.考核机构的人员组成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一般5—7人。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由本地区、本部门负责人和组织、人事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公务员代表等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日常事务由本地区和本部门组织、人事机构承担。
3.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的职责是: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结合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及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核下一级党委
(党组)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六、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全省考核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领导要切实提高对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今年省直部门机关工作人
员考核,要结合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进行,要把这次年度考核同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结合起来,不称职的,不能过渡为公务员。考核既是年度考核,又是过渡考核,要通过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
强对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报告。



19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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