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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4:49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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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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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南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从业的城镇劳动力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随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和人事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代办方式参保,也可以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体检(体检费自理),体检合格后方可参保。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分以下几个档次缴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单位6%和个人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个人按8%或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两种缴费权利人按缴费的比例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规定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也可按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2%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可选择按月,或提前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年度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间断缴费的,不设等待期。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欠缴余额及滞纳金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办理,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按《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宛政[2000]100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接续参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30年(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2001年7月1日前国家认可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但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已满20年,但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未满30年或累计缴费年限已满3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须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便民服务大厅,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事务性负担。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基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8)67号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道路交通管理,建立良好交通秩序,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建成区(104国道以东,泮河、辛大铁路以北,井化路、高新技术开发区以西)道路上禁止下列车辆行驶:
(一)拖拉机;
(二)农用运输车;
(三)拖带全挂车的汽车。
在上述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用于农业生瓣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予禁止。
第三条 限制大型货运汽车在泰安建成区行驶。限制行驶的区域及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外地来泰城送货物的大型货运汽车,必须持驾驶证、行车证及有关货物运送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泰安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大型货运汽车,由车主持驾驶证、行车证及有关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年度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五条 过境大型货运汽车一律在外环路上行驶,禁止穿城通过。
第六条 举办农机产品类经贸活动或其他重要活动,需要禁止行驶或限制行驶的车辆临时行驶的,由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事先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在泰安建成区内停止办理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禁止行驶车辆的牌照、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禁行车辆在泰安建成区从事建筑物料、农副产品以及其他物资运输。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审批手续时,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不得雇用禁行车辆的书面协议,并明确有关责任。对已批准正在施工的,要补签书面协议。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泰城道路交通的管理,实行值勤巡查制度,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城建、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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