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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58:00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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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出政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业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发展电子书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电子书是指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数字化的出版物,本意见具体所指的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电子书已发展成为一种知识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新型出版物的主要形态。由此形成的电子书产业包括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产业环节,其产业链由内容原创、编辑加工、数字转换、芯片植入、平台投送、设备生产、市场销售和进出口贸易等环节构成,是出版发行和互联网、数字化等高新技术相融合的产物。

2.我国电子书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重要的生产和消费国家。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成长、数字阅读需求的迅速扩大,以及大众领域、专业领域和教育领域孕育的广阔市场空间,给电子书产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电子书原创内容不足、编校质量低劣、相关标准缺失、版权保护手段滞后、市场竞争无序、产业监管缺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等一系列制约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

3.发展电子书产业,有利于促进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打造方便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发展电子书产业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二、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培育电子书产业,以促进新闻出版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及配套措施,促进内容、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强化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切实推动电子书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5.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强科学规划和宏观调控,把企业作为发展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电子书产业各个环节的积极性;坚持重点扶持与协调发展相结合,通过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促进电子书产业全面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有效管理相结合,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促进电子书产业良性发展。

三、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6.丰富电子书内容资源。支持和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应用高新科技,积极开展出版内容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制作,形成传统出版单位与电子书生产单位及著作权人之间的良性合作机制,促进传统优质出版资源转化为电子书内容资源。

7.优化传统出版资源数字化转换质量。提供原创内容的互联网出版单位,要加强网络编辑专业队伍建设,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健全内容审校制度,提高网络出版物的编校质量,提供更多的导向正确、格调高雅、积极健康的电子书内容资源。

8.搭建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推动传统出版单位、发行单位、数字化技术提供商,依托各自资源优势,联合搭建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版权清晰、使用便捷、服务周到、利益兼顾的国家级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

9.提高电子书生产技术水平。鼓励手持阅读器生产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重点在电子显示、操作系统、版权保护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不断改进产品外观设计,完善使用功能,丰富阅读体验。

10.实施电子书产业重大项目。推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示范性的电子书产业项目,将电子书生产企业纳入国家数字出版基地重点支持领域,推动电子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提高电子书产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11.落实电子书品牌战略。支持电子书生产企业做强做大优势产品,打造一批深受消费者喜爱、社会认知度广、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书品牌。

12.培育电子书消费市场。积极开展各种数字阅读体验活动,培养新型阅读习惯,拉动电子书市场需求。鼓励开发面向大众、面向农村、面向教育的普及型产品,不断拓展电子书产业的市场空间。支持和鼓励电子书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高我国电子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13.加快电子书标准制订。组织成立电子书标准工作组,研究制订电子书格式、质量、平台、版权等方面的行业及国家标准。加强对电子书的质量检测、认证等工作,为促进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14.依法依规建立电子书行业准入制度。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从事电子书相关业务的企业实施分类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内容原创、编辑出版和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运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芯片植入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的销售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进口经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电子书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5.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分析电子书产业发展现状,准确把握未来发展走向,加快研究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16.加快电子书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书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订电子书相关法规和管理规章,为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17.优化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新技术条件下科学合理的数字作品版权授权使用机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切实维护各方面的权益。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构建健康、有序的电子书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

18.加强电子书行业自律。适时成立电子书行业协会,鼓励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参与其中,共同规范电子书的生产和销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组织各种发展力量,协助政府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电子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9.深入开展电子书相关理论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电子书产业发展走向,深入探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律,积极研究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给电子书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电子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0.加强电子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电子书产业领军人物,统筹抓好行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电子书产业领域的经营专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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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中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行业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同时,必须对原有的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建设项目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 交通行业各级计划、工程管理、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按本办法规定将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计划部门须将计划安排的交通建设项目通知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审查评价费用;
(二)参与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
(三)监督检查设计、施工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落实情况,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五)定期向上一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阶段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将有关文件送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应与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同步进行。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邀请项目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交通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必须附有相应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安排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同时,委托持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建设单位在正式委托大中型或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之前,必须将拟委托的评价单位报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经认可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 承担交通行业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熟悉交通行业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并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评价协议书后,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前,应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和工程特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明确各专题评价深度和进度,同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概算。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根据各专题业务性质确定专题评价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主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必须承担总评价任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评价证书”或变相转包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在征得主管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经该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评价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评价合同,合同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合同生效后,评价单位应按评价大纲所列内容开展评价工作,加强管理,保证评价质量,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所需评价工作量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评价费用。评价费用在拟建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并实行分期支付办法。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预先支付给评价单位的评价费用,不得超过总评价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其余费用应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通过后,再行支付。
第十五条 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经主管项目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报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后,可以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六条 由交通部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以及列入交通部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由建设单位报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预审意见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由地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交通行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各地区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提交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分别于两个月和一个月内提出预审意见。
特殊性质和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声明。

第三章 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阶段
第二十条 承担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和审批意见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措施的设计负有技术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一个月前,应将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篇章报送主管该项目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初步设计审查会必须有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时应尽可能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应恢复由于施工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主管该项目的政府和交通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处理能力,试运转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政府和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没有执行“三同时”和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业各有关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当年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等。年终前,还应将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的检查情况向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发布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做好相关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为规范儿童(含婴幼儿,以下称儿童)化妆品申报与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儿童化妆品的申报与审评。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二、配方原则
(二)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
(三)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四)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功效的成分。
(五)应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
(六)应了解配方所使用原料的来源、组成、杂质、理化性质、适用范围、安全用量、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备查。
三、安全性
(七)申报企业应对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研究与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八)申报企业应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
(九)应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机溶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四、申报
(十)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的儿童化妆品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十一)作为儿童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应包括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十二)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应从安全性角度结合配方所使用原料进行分析。为便于申请人申报,本指南提供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作为参考,详见附件。
五、审评
(十三)对于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提供的申报资料应齐全,并符合有关资料要求;
产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应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
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及其所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进行。产品对儿童应无皮肤及眼刺激性,无光毒性,无变态反应性;
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应针对申报产品进行科学、合理地阐述,且不应与申报资料中的其他内容(如标签、配方、工艺等)相矛盾;
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应结合配方所用原料进行分析。对涉及《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应结合限制要求进行阐述。
(十四)经审评认为申报资料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和科学依据,提出具体意见。
(十五)根据儿童化妆品的特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组织对已经批准(备案)的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性再评价。
(十六)国产非特殊用途儿童化妆品备案时,应参照本指南要求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十七)本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




附件

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

一、配方举例
XXX牌婴幼儿润肤霜配方表
序号 成分 添加量(w%) 使用目的
1 水 74.6 溶剂
2 甘油 6.0 保湿剂
3 油橄榄(OLEA EUROPAEA)果油 6.0 润肤剂
4 角鲨烷 5.0 润肤剂
5 鲸蜡醇 3.0 润肤剂
6 聚二甲基硅氧烷 2.0 润肤剂
7 聚山梨醇酯-60 1.5 乳化剂
8 山梨坦硬脂酸脂 0.8 乳化剂
9 苯氧乙醇 0.5 防腐剂
10 卡波姆钠 0.4 增稠剂
11 生育酚乙酸酯 0.2 抗氧剂
注:以上配方仅用于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阐述时举例参考。

二、配方设计原则举例
本配方精选已知安全、温和且纯度高的化妆品常用原料,使用尽量少的原料品种及添加量(水除外)。
本产品的基本功能为滋润与保湿,配方不使用超出这两点基本功能的其他功效添加成分(必要的乳化剂、稳定剂等除外)。
所选用的原料均经过严格检验,并确保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格的指标要求。
本配方未添加香精、着色剂等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料。
三、配方整体分析报告举例
配方中的1~6号原料是基于滋润与保湿的产品性能选用的。
第2号原料甘油是已知的化妆品常用多元醇保湿剂,配方中选用的甘油纯度大于98%,其中杂质二甘醇残留量小于0.05%。相关指标均高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用甘油原料要求”。本配方中甘油用量为6%,在安全的用量范围之内。
第3号原料油橄榄(OLEA EUROPAEA)果油是来源于天然的植物油橄榄果,安全、可食用,也是使用多年的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没有用量的限制,本配方用量是6%。
第4号原料角鲨烷:角鲨烷是人体皮脂中的天然成分,美国CIR评论认为,其用于化妆品中是安全的,配方最大安全使用量为31%。本配方中添加量是5%。
第5号原料鲸蜡醇,美国CIR评论认为其用于化妆品是安全的,化妆品中最大安全用量达50%。本配方中添加量是3%。
第6号原料聚二甲基硅氧烷在化妆品配方中应用多年,化学性质稳定,美国CIR评论其在化妆品中最大安全用量为24%,因此在本配方用量(2%)下应该不会有安全风险。
配方中的第7、8号原料是使用非常普遍的非离子型乳化剂,也是形成乳化膏霜的必要原料。聚山梨醇酯-60、山梨坦硬脂酸酯的添加量分别为1.5%和0.8%,属于较低的用量水平。美国CIR对于聚山梨醇酯-60及山梨坦硬脂酸酯的评价结论是其用于化妆品是安全的,两种原料最大安全用量均为25%。
我们注意到聚山梨醇酯-60可能存在风险物质二噁烷残留的问题,并就此进行了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评估结论详见安全性风险评估资料部分。
本产品选用的防腐剂是第9号原料苯氧乙醇,其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限用量为1%,本配方添加0.5%,大大低于其限量。
我们注意到苯氧乙醇中可能存在风险物质苯酚及二噁烷残留的问题,并就此进行了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评估结论详见安全性风险评估资料部分。
第10号原料卡波姆钠是在化妆品中有多年使用历史的增稠剂,本配方使用的是卡波姆940经碱中和后的原料,使用时无需再中和。美国CIR评论卡波姆940在化妆品中最大安全用量为2%,本配方的用量(0.4%)大大低于这一数值。
第11号原料是化妆品中最常用的抗氧剂之一,其作用主要是防止配方中的油脂发生氧化、酸败而导致的产品变质,本配方中的用量(0.2%)低于一般常用量(美国CIR统计其在化妆品配方中的最大用量达36%),在本产品中应用应该是安全的。
综上所述,从配方整体分析及所用原料看,本配方用于儿童产品应该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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