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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25:49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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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机〔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好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我部制定了《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和宣传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工作成效,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1日



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农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质量水平,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中心任务,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高效实施为出发点,整合系统资源,创新监管方法,落实责任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提高、安全可靠、服务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营造重视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力争全年农机质量投诉举报反馈率达到100%,重大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机产品的可靠性、适应性、安全性进一步提升,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对补贴机具质量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公布县级以上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信息。推进农机质量投诉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及时开展农机质量投诉情况分析和总结。遵循“属地管理、首问负责、就近处理、无偿服务”原则,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各类农机投诉。“3·15”期间,组织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宣传活动。

(二)开展农机质量保障督导。在重要农时季节和产品销售旺季,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情况、质量承诺的兑现情况、售后服务情况和补贴机具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做出评价。

(三)开展农机质量跟踪调查。各省(区、市)要按照《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地区质量投诉情况较多的1~2个重点产品开展质量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及时进行质量调查分析,形成质量调查报告,组织有关企业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

(四)加强农机标准体系建设。落实《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要求,以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重点机具质量评价等为重点,加快农机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机化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审定会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班,提高标准制定工作质量。组织开展农机化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工作。

(五)加强农机维修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农机维修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机维修市场,提高维修企业服务能力。认真履行“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发放职责,提高农机维修经营服务网点的持证率。推广使用农机维修信息管理统计系统软件,提高农机维修管理信息化水平。组织各地公布全国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名录,推动农机维修网点布局优化。积极开展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广农机维修节能减排技术和维修服务标准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提高对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列为全年重点工作,组织农机鉴定、推广等相关单位参与实施。要按照本活动方案提出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效廉洁,提升能力。开展质量保障督导、质量调查等工作要注重方法、客观公正、遵章守纪、廉洁高效,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给企业和农民增加任何负担。要加强质量投诉监督、质量调查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机质量监管工作能力。

(三)创新方法,提高实效。各地要加强对在用农机质量动态监管方法的研究,完善农机质量评价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质量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实效。

(四)加大宣传,及时总结。做好新闻宣传策划,按程序公布质量投诉情况和相关质量调查结果,扩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各省(区、市)要及时对全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保障督导、专项调查、农机化标准、农机维修能力建设以及农机试验鉴定开展等情况,形成本(省、区)“2013年农机化质量工作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电话:010-59192814,邮箱:njhsglc@agri.gov.cn。




附件:
2013(农办机[2013]1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2/P02013022230965455807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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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贯彻《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活动通知》的意见

全国妇联办公厅


全国妇联贯彻《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活动通知》的意见

妇厅字[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计划单列市妇联:
  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近日联合下发了司发通[2001]071号《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使各地妇联组织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妇联实际做好宣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各级妇联要充分认识普及婚姻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活动通知》和彭珮云主席在宣传贯彻婚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婚姻法宣传摆上妇联工作的重要日程。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婚姻法,深刻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各地妇联开展婚姻法宣传工作要与当地的“四五”普法规划结合,因地制宜地制定宣传方案和实施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评估。为了帮助大家全面深入地掌握婚姻法的修订内容,全国妇联特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提纲,供各地参考。
  二、把握婚姻法基本原则,要与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相结合,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既要束之以法,又要导之以德,要将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贯彻婚姻法要与落实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相结合。近年来,中央和许多地方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性文件,如中办、国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各地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要与这些文件精神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好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宣传普及婚姻法要与强化妇联维权职能相结合,通过婚姻法宣传的有利时机,发现和研究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为了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内容,遵守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自觉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各地妇联组织要走到群众中去,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把这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原原本本地交到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手中,通过组织体现地方特色的知识竞赛等项活动,将宣传面覆盖到街居(社区)、村组、家庭和个人。各级妇联组织要通过这次学习宣传活动,培养一批知法、懂法的法制宣传骨干队伍,抓住这次普法宣传的有利时机,纠正婚姻家庭领域中存在的歧视妇女、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基层的广大妇女办实事、办好事。
  宣传婚姻法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各地妇联组织好这次学习宣传活动,并将有关情况会同年终总结一并送交全国妇联权益部。

附件:1、彭珮云主席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2、顾秀莲副主席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3、全国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提纲
   4、全国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工作计划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1年7月24日


附件1: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1年7月16日)
彭珮云

同志们:
  今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今天,司法部牵头召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一起召开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座谈会,很及时也很有必要。刚才各部门做了很好的发言,我赞成大家的意见。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婚姻家庭的法制建设。在1950年颁布婚姻法和1980年修订婚姻法之后,都曾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活动,使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新的婚姻家庭观念深入人心,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1980年以来实施《婚姻法》的经验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一次修订了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坚持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倡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针对当前婚姻家庭关系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了修改补充。从颁布以后的初步反映来看,广大人民群众是拥护的,认为这部法律符合我国国情,维护了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婚姻法修订以后,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这就首先要大力宣传、普及《婚姻法》,使这一部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知法、懂法、守法。这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规范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婚姻法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婚姻法修订前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为我们进一步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打下了基础。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婚姻法,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婚姻法,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婚姻法的指导思想,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带头遵守婚姻法的规定,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要大力宣传修订婚姻法的重大意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新增的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使大家都能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能够运用婚姻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比较复杂,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够全部解决的。因此,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依靠法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方面的问题则需要依靠德治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只有把加强法制教育与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在正面宣传婚姻法所倡导的婚姻家庭美德和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同时,对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也要进行揭露、批评教育和制裁。要及时打击和处理一批有关家庭暴力、重婚等违反婚姻法的犯罪行为,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深入农村和城市社区,把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千家万户,并注重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宣传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特别要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宣传贯彻婚姻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婚姻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要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地方人大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婚姻法的决定和办法。
  新婚姻法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具体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已经给予关注。希望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尽早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使婚姻法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
  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1)8号文件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婚姻法的宣传纳入“四五”普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同时,应当主动承担法制宣传和婚姻调解工作,认真做好《婚姻法》的宣传,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人们严肃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和妇联,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在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妇女中,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在宣传过程中,还要注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立法、司法机关反映,使婚姻法能更好地贯彻落实。
  总之,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并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联系与密切合作。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为人民群众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件2: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1年7月16日)
顾秀莲

同志们:
  这次修改婚姻法,全国人大特别重视,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领导,发动群众,调查研究,充分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基本适合当前中国实际情况,是切实可行的。新的《婚姻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4月28日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亿万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家庭的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全国广大家庭中树立家庭美德、培养文明家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参与讨论的人员之多,讨论问题之深入,提出意见建议之丰富,在历次法律条文修改实践中都不多见。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总则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从立法上增强了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这充分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愿望,反映了亿万妇女的心声,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对于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组织以及广大妇女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具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年来,妇女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投诉、求助和咨询,在妇联的信访总量中已占到40%以上。所以,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又是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以及草率结婚、草率离婚、家庭暴力等现象最直接的受害者。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全国妇联广泛征求各地妇女群众及法律专家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重视,许多意见都被采纳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针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的情况,在保留原有《婚姻法》中“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的同时,又增加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是法律第一次关注妇女的家务劳动,并对离婚妇女的无酬劳动提出补偿原则。所以我们认为,《婚姻法》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与妇女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
  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律固然重要,实施好这部法律更为关键,学习宣传好《婚姻法》则是贯彻实施好《婚姻法》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宣传好修改后的《婚姻法》,使广大妇女和家庭都能认识和了解《婚姻法》,自觉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今年2月,全国妇联就举办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教育培训班,对各省妇联的权益部长、宣传部长、妇女报刊的总编社长进行培训。《婚姻法》正式颁布后,我们又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团中央联合发出《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活动的通知》,并及时对妇联系统宣传《婚姻法》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如组织编写出版有关《婚姻法》的书籍、挂图、宣传手册等。现在,《婚姻法》的宣传活动已在全国妇联系统普遍展开。
  新疆、北京将学习宣传新《婚姻法》纳入了“四五”普法活动中,采取多种形式做宣传工作;山东省组织了婚姻家庭道德大讨论和《婚姻法》咨询日活动;江苏、浙江等妇联在与司法厅联合组织的大型咨询中设计了有奖征答,并向行人发放《婚姻法》小册子。还有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宣传贯彻《婚姻法》,掀起了宣传《婚姻法》的热潮。
  婚姻法的宣传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我们几家单位已经联合发出了通知,在落实通知方面还要密切协作。妇联长期在家庭领域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宣传贯彻好《婚姻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妇联宣传贯彻婚姻法,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把握三个重点:第一,要重点宣传总则中的基本原则、新增条款以及倡导性条款,宣传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还要充分利用婚姻法的规定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区分重点人群分类宣传,要特别注重在流动人口和青少年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当然,对于各级妇联领导干部,应当首先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带头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宣传和实际贯彻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第三,在重点地区开展不同类型的宣传。要将宣传的着力点放在基层,深入到农村和社区,要研究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以确保婚姻法宣传的覆盖面。另一方面要注意采取三个结合:首先,要将正面宣传和揭露批评结合起来。在宣传国家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宣传婚姻法所倡导的婚姻家庭美德和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同时,也要对违反婚姻法禁止性条款的行为予以揭露,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打击、制裁,通过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其次,要将普及法律与依法治理结合起来。
  婚姻法宣传贯彻要结合我们参与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及时打击和处理一批涉及家庭暴力、重婚等违反婚姻法的犯罪行为,从而威慑罪犯,以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次,要将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多种手段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按照联合通知的精神,采取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如组织知识竞赛、专家咨询等,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讲解《婚姻法》的精神和条文,推动妇女学法、懂法、守法,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婚姻家庭权利。特别是要把学习宣传《婚姻法》同宣传实施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方略结合起来,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妇女在学习的过程中,树立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大众传媒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日益广泛而深入,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选择生活和道德取向的重要参谋和手段。因此,我们特别重视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希望新闻单位包括妇联系统主办的妇女报刊能更加重视《婚姻法》的宣传,采取更加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同时,我们也希望新闻媒体,特别是从事影视文学创作的工作者和负责出版发行播映的有关部门能够本着对党、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谴责婚姻生活方面低俗落后的做法和行为。不要一味炒作“第三者”,尤其不能从欣赏的角度描写“第三者”。坚决反对违背《婚姻法》的精神,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作品侵蚀人们的心灵。
  我们也希望各级司法部门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的案件时,能够严格按照《婚姻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婚姻法》的原则,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我相信,只要我们各个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必定会收到显著成效;这部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必定会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行为准则。那样,每一个家庭都将充满幸福的欢笑,我们的社会也必将更加文明进步,更加稳定繁荣。
  谢谢大家。

附件3:

全国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提纲
(2001年5月)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为我国现阶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中还特别强调了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为我们今后的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向全社会宣传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特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提纲。
  一、1980年《婚姻法》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建国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其核心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3年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性活动。这次活动是对封建婚姻陋习的一次大清扫,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980年,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离婚部分增加了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并对离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在法定婚龄、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父母子女关系等问题上也进行了修改。20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法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修改和补充1980年《婚姻法》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姻法规定和调整着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效调整规范着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对于稳定社会, 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1、法律应当及时对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使之适应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现行婚姻法修改于国家改革初期,虽然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基本可行,但是用这部法律继续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已显现出不足和欠缺:如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婚姻法》的宣传执行力度还不够等等。为了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法律必须对新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并在实际生活中确保其执行和遵守。
  2、法律必须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从婚恋观念、家庭组成到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一方面过去为公众所认同的婚姻家庭观念及价值取向已逐渐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反映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现象也折射到家庭关系上,使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体系正在经受严重的挑战。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反映到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加之封建思想残余、西方意识形态和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很容易诱发出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滋生和蔓延,从而出现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或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和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如家庭暴力)、财产权利等行为。面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难以奏效,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适合于社会的共同准则。现行婚姻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调整和规范了人的行为,又倡导了符合时代精神,适合中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意义。
  3、群众呼吁修改婚姻法。近年来群众要求修改婚姻法的呼声较高,妇联系统接待因婚姻家庭问题上访的人数逐年增加。2000年4月,全国妇联权益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修改《婚姻法》民众意愿调查,此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按不同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环境、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确定样本在各类地区的分配数量,以此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按农村卷和城市卷分卷等量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分为:公众对现行《婚姻法》的了解及修改意愿、结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和亲属共六个部分。参加调查的群众中,女性占51.9%,男性占48.1%,平均年龄42岁,在婚者占87.1%。调查结果显示:91.6%的公众赞成修改《婚姻法》,不赞成者仅为8.4% 。公众呼吁修改婚姻法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是:1、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婚姻法对此缺乏规范和引导。2、对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违法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失公平和公正。3、希望通过修改婚姻法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一夫一妻制度,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
  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导思想和要点
  (一)指导思想
  修改婚姻法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为依据,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外国有益的作法,进一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利,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
  修改后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表现出以下特点:强化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部分空白;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公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自主选择权给予了更多的尊重;引入了市场经济的调整规律,不断实践从行政调整向法律规范、道德约束等多种手段共同调整的逐步过渡,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又迈进了一步。
  (二)修改要点
  1980年《婚姻法》共设五章37条,修改后的婚姻法为六章51条。其中,在框架上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在内容上保留了原37条中的14条(原法第1、2、4、5、9-12、14、18、20、21、30、37条),对22条进行了修改(原法第3、6-8、13、15-17、19、22-29、31-33、35、36条),删去1条(原法第34条),又新增15条法律规范(新法第4、10-12、18、19、30、38、40、43-49条)。
  1、重申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一夫一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对重婚罪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而婚姻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又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条款,致使婚姻法在坚持一夫一妻根本婚姻制度的问题上,缺乏严肃性和约束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除继续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外,有针对性地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内容,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对一夫一妻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社会道德主流、从长远看危害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如包二奶、婚外同居等,本次修改强调从民事制裁的角度予以惩罚。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尊重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和自主选择,为了避免法律对公民个人生活领域的过多干预,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倾注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强调公民的道德自律,把法律的调整放在其次,提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倡导性条款,就是力图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2、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容忍和忽视。事实上,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由于旧的传统思想和家庭观念还根深蒂固地存在等原因,多数家庭暴力案件难以得到司法和社会的必要干预,往往成为一些恶性案件的隐患。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写入总则,并辅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法律,并作为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以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形式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人身权利,其有关规定对于落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明确家庭成员的地位和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还为社会中已经开展的反家庭暴力行动,特别是为司法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创造儿童成长的有利环境、尊重保护老年人权益在更高的层面上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
  3、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尊重夫妻约定,保护个人特有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使得个人隐匿、转移财产成为可能,家庭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矛盾突出。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在财产构成、思想观念、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两种财产制度供当事人选择,同时,强调保护个人特有财产。
  鉴于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结婚后夫妻即为一家人”,没有财产各归各的传统,没有在结婚时就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习惯,尤其考虑到女方收入一般低于男方的实际情况,从尊重我国传统习俗和保护妇女利益出发,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将共同财产制作为我国夫妻财产的基本制度。
  合法财产是公民的正当收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尤其是一些与人身性质关系密切的财产权利,如人身伤害赔偿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应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转移。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提出了个人特有财产的问题,并明确了财产范围。这项制度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分别从人身和财产两个不同的角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权利的保护。
约定财产制的问题在80年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突出了它在两种财产制度中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即在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和完善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但同时,也对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妇女只有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避免合法财产受到侵害。
  4、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完善结婚制度。
  婚姻的缔结是一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和程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对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行为,法律将确认其无效,并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情形,引发种种社会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区分了合法婚姻和不合法婚姻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别,明确了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结婚制度,在预防和惩罚违法婚姻的同时,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利。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法律保护的限度不同,后者主要针对因胁迫结婚的情形,权利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更强调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婚姻状态的权利意识和自愿选择能力。
  从国情出发,考虑到农村未办理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的为数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复杂,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将这类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行为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完善离婚制度中的权益保护。
  198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修改后的婚姻法涉及离婚过程中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6项:1、继续保留80年婚姻法中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设立补偿制度,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3、强化帮助制度,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强调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4、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因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设立追偿制度,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财产。6、明确规定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为农村妇女离婚后获得土地承包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中第1、2、3、6项体现了离婚制度中权益保护的一般原则,4、5两项则以当事人一方的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确认和维护了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由于妇女在家庭中往往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而收入却普遍低于丈夫,且在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过程中多属于弱势一方,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设的这些内容特别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尽管有关条款的内容还显得过于简单,对赔偿标准等问题也未作出相关规定,但是,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最显著的进步之一,体现了法律对重婚纳妾、包养情妇、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也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保护家庭中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强化了法律的干预力度,使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和对家庭的责任有了强制约束力,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6、明确探望权利,规范离异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
  探望权利在国外的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反映强烈的离婚后探望子女难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项规定强调离婚只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结果,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变的,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任何一方都无权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这项规定增强了现行婚姻法的可操作性,为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个公民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修改寄予厚望,积极地献计献策,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但是,由于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些意见没有被采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可改可不改的,以不改为宜。本法是在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局部性调整,以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主要目的,不仅保留了原来的框架结构,在内容方面也无原则性的改动;关于本法的名称是叫婚姻法还是婚姻家庭法,尽管各方面争议较大,但婚姻法的名称自50年起沿用至今,早已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为了维护法律的连续性,还是以不改为宜。此外,离婚的标准称为感情破裂还是关系破裂,并不影响判定离婚的实质要件,也可不作修改。2、必须与上位法保持协调一致的。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要以民法典为依据。根据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两步走的计划,为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本次修改对80年婚姻法未作原则性的变动。3、有待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完善。本次修改第一次提出了无效婚姻、离婚过错赔偿等问题,但实践中这类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4、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补充。为了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次修改明确规定了妇女对土地、住房的权利,但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内容需要由司法解释来补充。5、不属于本法调整范畴。第三者的责任问题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之一,但是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之间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涉及惩罚第三者的问题,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受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三者的问题可能更多的是道德问题,要靠公民的自律和党纪、政纪、舆论等各方面的力量来解决。
  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对于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行为,既要束之以法,又要导之以德。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与道德有着更加紧密的联系,在婚姻法这一领域,人们可以更多地看到社会责任与道义的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准确地把握了道德和法律调整的范围,对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文明进步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修改后的婚姻法符合我国的国情,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通过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一定会更加幸福和美满,我们的社会也必将更加文明进步,更加稳定。

附件4:

全国妇联《婚姻法》宣传工作计划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学习贯彻《婚姻法》将是妇联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使广大妇女群众尽快地学习、掌握和运用《婚姻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妇联将配合有关部委积极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工作。
  1、6月,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工作(权益部负责)。
  2、7月,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学习贯彻《婚姻法》座谈会”,进一步推动《婚姻法》的宣传工作(权益部、宣传部负责)。
  3、下半年,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开展《婚姻法》知识竞赛活动(权益部、宣传部负责)。
  4、组织出版发行有关《婚姻法》的书籍、挂图、宣传手册等(权益部负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学习读本》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00问》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挂图》
  5、与中央电视台《半边天》栏目合作组织以《婚姻法》为主题的专题节目,9月播出(宣传部负责)。
  6、在中国妇女网开设《婚姻法》专题论坛,并与其他网站链接(办公厅负
责)。
  7、《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中国妇运》、《婚姻与家庭》等报刊开设宣传《婚姻法》的专版、专栏;组织宣传《婚姻法》论坛;组织《婚姻法》知识问答;开展宣传《婚姻法》的各种活动等。
  8、组织首都新闻单位对妇联关于《婚姻法》的宣传活动进行报道(宣传部负
责)。  
   9、组织专家撰写文章在中央报刊发表(权益部、宣传部负责)。
  请各省、区、市妇联及各地妇女报刊参考全国妇联的宣传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婚姻法》的宣传工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商委)、农业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流通 设施 建设 通知






附件:

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产品流通设施,是农产品流通的载体,是连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对实现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质量和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各类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直销配送和连锁超市为补充,产区、销区、集散地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但是,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农产品市场体系还不健全,批发市场的档次仍然不高、交易方式也比较原始,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和市场内部的检验检测体系尚未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滞后,鲜活商品的储藏、加工和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经营主体比较分散,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是“十五”时期国民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任务。

一、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目前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现状,“十五”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改革,扩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畅通高效、安全卫生、交易方式先进的农产品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保证居民的消费质量和安全。

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目标是:完善批发市场的功能,提高批发市场的档次,在全国大中城市和主要产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信息灵敏、安全卫生的骨干批发市场;积极发展连锁超市、直销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建立多层次、多业态、多种经营方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产品的储藏、加工、运输、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建立起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下主要依靠企业自主经营、自主投入、自我发展的机制。逐步形成以全国骨干批发市场为核心,以连锁超市等其它流通方式为补充,以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依托,以现代交易、结算、信息、检测、储藏、物流等技术为支撑,以良好的企业经营和资金投入机制为保证,以稳定、有序、规模化的农产品经销商队伍为主体的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根据农产品流通的特点,统一规划农产品流通设施,防止重复建设。国家负责规划具有全国性和区域性影响、辐射范围大的大型流通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规划辖区内具有地区性影响、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中型流通设施;地市级负责规划辖区内的其他小型和专业性农产品流通设施。

(二)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建设,要从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产地流通设施要有足够的资源,销地流通设施要有足够的市场需求。对布局分散、难以形成交易规模的市场,要通过规划加以调整。要根据交易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分步实施,滚动发展,逐步到位。

(三)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首先对现有布局合理、已形成交易规模的市场进行改扩建,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的辐射能力,同时在个别市场发育滞后地区适当新建一批市场。

(四)企业化运作,政府扶持。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投入。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要成为企业法人,建立企业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根据农产品流通设施的公益性及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打破地区和企业性质的限制,扩大经营规模。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关键要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要采取兼并、参股、合作等多种方式,打破地区和企业性质的限制,加快发展,形成规模。

三、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重点

(一)完善现有市场的功能,提高市场档次,搞好全国骨干批发市场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和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重点加强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批发市场建设,把产地批发市场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发展。要通过对大中城市现有市场的改扩建,完善市场的检验检测、信息、储藏、加工、运输、电子结算等功能,提高市场的档次。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选择部分大型批发市场进行经纪人代理、竞价拍卖或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方式试点,逐步在全国大中城市、主要产区和集散地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辐射力强、信息灵敏、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的国家级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

(二)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检验检测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重点对进入各级市场的“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对于国家和省市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率先完善农药残留、残毒和违禁药物的检验检测设施,加强 “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及消费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供求、交易以及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要有专人整理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供求、交易和价格信息,并通过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引导农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有序流通。

(四)加快农产品储藏、运输等物流设施建设。根据农产品生产季节性、地区性强的特点,要加快农产品的储藏、运输等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错季供应,保证市场供给。当前重点是加快主产区到主销区的物流设施建设,特别是“西菜东送”和“南菜北运”物流设施建设。

(五)培育农民合作运销组织和大型经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联合起来共同运销农产品,支持农民兴建以统一销售农产品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社。要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农产品储藏、保鲜、分选、包装、运输等流通设施,增强运销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发展订单农业,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五”时期,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农产品流通设施作为社会基础设施,采取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

(一)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统一规划工作,防止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产品流通的规律和特点,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全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要按照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批发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

(二)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规划和征地,实行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渠道资金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跨地区的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要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谁投资、谁收益、谁经营的机制,使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符合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农产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继续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部分“菜篮子”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财政贴息贷款,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要求,“十五”时期,有关银行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设施的支持力度,积极安排贷款,在资金上给予倾斜。对于贷款落实的项目,国家将安排国债贴息。具体资金数额和办法另行商定。

(四)加大政府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国家主要对具有全国性和重点区域性影响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项目进行扶持。“十五”期间每年安排一部分预算内投资用于补助市场信息系统、农药残留检验检测和电子统一结算以及场地、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增加资金投入,扶持地方建设产地批发市场。对于国家支持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

(五)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领域的对外开放。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有步骤地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要利用国外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促进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的创新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运输环节的各种收费。要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各种非法收费。要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推广统一收费的经验,解决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建设农产品跨区域运输的绿色通道,禁止运输环节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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