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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43:34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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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产〔2009〕338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业及同行业状况、企业发展战略、企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使用情况;

  (二)拟发行债券基本要素:发行对象、期限、时间、方式,债券种类、面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等;

  (三)发行债券的必要性分析,包括债券市场环境,拟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效益预测,与其它融资方式的优劣对比分析,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预案。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非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企业债券发行的决定权限如下:

  (一)企业发行债券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其债券发行由市国资委依照程序作出决定。

  (二)企业所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债券发行方案应于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述债券发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请债券发行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

  (一)债券发行的请示;

  (二)债券发行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六)市国资委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债券发行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齐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债券发行的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委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后,应按规定适时向债券发行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债券发行申请,并及时将是否获核准情况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企业债券存续期内,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重大事项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各企业监事会应对本企业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指出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市国资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履行好股东职责,规范所投资各级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行为。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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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公安部

通告
近年来,走私贩运、私自制造、非法持有各种枪支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的现象增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
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手枪式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枪。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处理。
二、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上缴当地公安机关;凡非法持有、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的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立即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交出枪支弹药。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主动交出枪支弹药,并如实说明情况,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抗拒不交或者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凡持有公安机关有效批准文件,在合法销售单位购买民用枪支但尚未登记的,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说明情况,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持有或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以私藏枪支弹药论处。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边境、交通要道和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对贩运或者携带枪支弹药的可疑人员、车辆、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拒不服从检查的,依法处理。
六、各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宣传本通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
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9月15日

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新闻出版总署等


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一次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增强整体合力,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旅游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高效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服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一、聚焦重点,深入治理突出问题

  (一)加强重点类别广告整治。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分类别、分阶段进行治理。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二)加强重点地区广告治理。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的治理力度,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加强联合督导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坚决遏制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发布的现象。

  (三)加强重点广告媒介监管。继续加大都市类报纸、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以及地(市)以下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力度,加强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二、强化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商部门要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提高广告监测效能,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要有案必查、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建立跨地区的广告案件移送、协查、通报、督办机制,及时查办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发布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三)新闻办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涉性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

  (五)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发布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审读和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完善报刊违规记录数据库,建立报刊违规预警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审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整治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和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加大互联网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以及未经审批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转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加强监管,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依法查处旅行社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旅游服务广告的管理。

  三、增强合力,狠抓落实

  (一)加强监管执法联动。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的力度,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和实效。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重点广告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力度,定期通报案件查办落实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年中和年底,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着力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创新广告监管和规范的方式方法,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和后延,深化行业治理,加强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监测监控力度,总结推广网络广告监管执法成熟经验做法,探索建立网络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广告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广告法》修订进程,研究制定保健食品、互联网广告等管理规定,及时出台涉及广告活动的规范要求,完善广告监测、停止广告发布、广告审查、案件查办落实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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