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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一点思考/陆贵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55:40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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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一点思考

陆贵成


摘 要:总结反思近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当前制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职能发挥的核心问题是获取检察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不知则不能。而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机关公务信息资源封闭、割据,政务、检务和审务信息公开不落实、不规范。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包括检察机关在内,国家一切公共权力的运作都毫无例外的应当受到外部监督和制约。为此,在政务公开尚难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先行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有现实针对性,亦有前瞻性。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整合执法信息资源,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效率和透明度,实现执法信息和线索网上流转,执法过程跟踪监控、预警提示,执法信息发布和数据处理自动化、智能化,执法情况交流与反馈双向互动等,让公共权力在阳光和规范下运作,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公正和严格执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检察机关负有重要的使命。近年来,围绕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和分析法律监督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寻求对策。我们认为,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虽然有很多,但其中最突出且仅靠检察机关自身又难以独立解决的问题是获取检察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本文就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以期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政务、检务和审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让公共权力在阳光和规范下运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现状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其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物质帮助、行政合同,等等。刑事司法,是指依法具有刑事执法权的组织,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刑事追究权力的过程。本文所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
当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罚代刑的问题比较普遍;职务犯罪在一些地区和领域仍呈高发态势等。如何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对此作了多种尝试,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试行行政执法资料移送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库等,这些探索与尝试无疑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尽管这些做法在方法和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点都在于创设发现问题的机制,畅通获取信息的渠道,目的是便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证明,这些探索与尝试对解决某一方面、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的法律监督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协作难仍然是衔接机制中的瓶颈。嵊州市检察院从2004年起,在刑事立案、侦查、诉讼监督和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进行探索与尝试。针对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的问题,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参照浙江省和绍兴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就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相关问题共同会签文件,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的做法,由嵊州市检察机关牵头,公安机关等10家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参与,联合制定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办案细则》,确立了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协调处理及备案审查等多个制度。这些机制和制度建立,对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衔接机制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如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不按规定将移送信息及时报检察机关备案。据统计,2004年,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6件,其中,报检察机关备案的仅1件;2005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件,无1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出现了几经周折达成的共识、形成的文件和制度到头来仅仅是一种摆设的尴尬局面。调查中,我们走访了作为政府的监督职能部门嵊州市监察局、审计局、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能中,也碰到了检察机关面临的同样问题,如监察部门办案靠“找米下锅”,常常是“无米下锅”,无案可办;审计部门的审计建议落实整改难,以致屡审屡犯;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三)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该条例自200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按规定备案的寥寥无几。
其次,检察机关信息系统建设思路封闭,思想观念和设计理念与信息化发展方向脱节,很难实现预期效果。嵊州市检察院从检察工作发展的长远考虑,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信息库,旨在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检察情报网络,为侦查监督、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此项工作主要是借鉴永康市检察院行政执法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制度的做法和引进管理软件,并结合自身的实际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信息库分两大部分,即信息资料库和谋略库。谋略库主要是检察实务经验介绍,调研成果与理论文章。信息资料库主要是人大政协委员资料、公职人员资料、线索信息资料、检察案件资料、国土和工商系统资料及税务、工商、文化、卫生、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资料的采集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牵头,技术保障由技术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的途径主要是凡实现信息计算机管理的部门,原则上从其数据库中导出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或U盘传送;未实现信息计算机管理的部门,则采取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文档。外部采集的信息统一由预防部门负责导入或录入数据库,检察机关内部信息采集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规范各负其责录入。2005年7月软件投入使用以来,现收集录入自2001年起各类信息资料30583条,其中,工商注册信息23253条,行政处罚与处理信息4570条,人大、政协委员(仅限电话号码)及检察机关内部信息等3030条。行政处罚与处理信息占14.9%。从信息提供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少,检察机关上门讨要多;二是质不高、量不全,价值甚微;三是垂直管理的国税、工商等部门提供执法信息相对比较规范和配合。总之,从检察机关的预期目标来看,无论是信息的数量,还是信息的质量,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看,很难实现为法律监督、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情况分析和决策参考。
分析存在上述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法律依据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难以顺利实施的核心问题;二是在工作指导思想上理念陈旧,思路不够开阔,特别是在信息呈开放、双向、互动的今天,仍然停留在过去被动坐堂式接报、信息单向流动的方式上,这既不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的建党治国理念,同时,也违背了国家推行多年的政务公开,扩大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三是在工作的可行性和预期目标上,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致此项工作很难持续长远发展,有的探索和尝试半路夭折,无果而终,有的则出现此一时,彼一时尴尬局面。
我们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除执法监督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缺陷外,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亦存在不可忽略的问题。主要是部门信息封锁、割据,发现问题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政务公开不落实,权力运作不透明,监督时机滞后、资源分散、方式落后,监督责任追究不力等。其核心是缺少一个互联互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这里所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着眼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信息共享平台。鉴于目前检察机关所探索的诸如行政执法信息备案审查、信息库建设、衔接机制缺乏法律依据和落实难等现实问题,一时又难有大的突破,我们认为必须更新观念,调整思路,立足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结合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方向,既要立足检察工作,又要跳出检察工作的框框来综合考虑对策;既要有以我为主的思想,又要有借船出海,善于协调配合的集约经营理念来通盘长远谋划。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不难看出,长期以来,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封闭、割据,公共权力运作不透明已经成为阻碍政府职能转变、反腐败和导致社会诚信危机等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同理,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领域,应当建立一个互联互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所以我们今天来探讨这个问题,其切入点就是要按照政务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的思路去谋划和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这样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所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是信息公开与共享的主体,都有责任依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和规范做好各自信息公开工作。加之国家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多年,这也将为我们搭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宝贵的经验。据了解,在政务公开方面,北京、上海、重庆市和广东、湖北等省已经走在了前列。在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上,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该院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于2005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仅仅数月,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初显成效,如该区工商分局查获销售假名牌高尔夫球具大案;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查获生产销售高档洋酒特大案;市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查获假冒“中华”香烟特大案等5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便捷、规范、高效地进入司法程序。而过去10年该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仅移送刑事案件线索20余件,同比无论是线索数量还是质量都明显提高,信息共享机制效果初显。①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条件基本具备,时机亦已成熟。
首先,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前提和基础已经具备。一是政务公开已经深入人心,党和国家已明确将政务公开常态化,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推行政务公开就摆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十五大、十六大对推行政务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正式印发全国执行。这是继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来,中央出台的又一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意见》对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和形式、制度建设、组织领导,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部署,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的指导性文件。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门对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八个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加强专门监督中,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二是电子政务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电子政务建设,出台一系列决策和部署,明确“十一五”时期,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初步建立信息资源公开和共享机制。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能够实现在线处理。电子政务要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降低行政成本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网站正式推出,实现了中央政府与百姓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政务公开起到了带头和示范作用。
其次,整合执法监督资源是当前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迫切需要。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早在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1年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施行过程中,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部门同样遇到了监督难的问题,为此,他们也希望与检察机关联手,以整合监督资源。这也无疑为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早在2004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②以及当前的法治浙江建设,这些都将为整合执法监督资源,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体制和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政务公开在时间和空间上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政务公开暂时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围绕政务公开的思路,探索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不仅有前瞻性,同时亦有现实可行性。我们在与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部门的座谈沟通中深感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要保证行政执法监督横向到边、纵向到位,就必须有效整合执法监督资源。为此,搭建一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便成为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迫切需要。
再次,打造一个互联互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共同期待。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跟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想、不敢、不能职务犯罪的氛围逐步形成,守法意识普遍增强。特别是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主观上亦愿意加入这一平台,以遏制依法行政中可能遇到的阻力与干扰。如国土资源系统近年来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违法主体绝大多数为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当地政府的一些违规做法虽有想法并有不同形式的抵制,但效果却不佳。通过信息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将会有效抑制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行为。
最后,透明政府更是百姓的期盼。通过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进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无疑将受到社会和公众的广泛支持。
由此可见,在推进依法治国、治省、治市的今天,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政务公开的一个前奏和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同时也是大势所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应该说是一项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的工作。首先,有利于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政务成本,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建设;其次,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再次,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为社会公众、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最后,有利于打造阳光廉洁政府,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保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和和谐社会建设的稳步推进。
三、关于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的初步思考
关于信息共享平台的定位与架构问题。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既便于相互协作配合,又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进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此,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设计不仅要考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等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信息平台的定位与架构,应以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为支撑,以各部门信息网络为依托,共同搭建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于一体,统一规范,兼容性强,数据安全,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阳光信息共享平台。从嵊州市目前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看,网络架构、电子政务应用、政务信息公开等已初具规模。可以考虑以现有的部门网络和嵊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为依托,开发嵊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以解决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互相配合不够、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据了解,现已设计完成投入运行并初显成效的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和杭州市纪检监察部门开发的“政务实时监督系统”的先进设计理念和应运成果可供借鉴。
关于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庞大系统工程。因此,作为此项工作主要牵头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首先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组织一个有主要领导挂帅,理论研究、业务和技术部门共同参与的课题组,在认真考察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一个可行的方案,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进一步调整拟定实施方案,共同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主要牵头单位为检察、监察机关;主要协作单位可以考虑公安、法院、审计、政府法制和信息部门以及国税、工商、国土等部门;参与单位为所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
关于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应当依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正在调查处理中公开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都要通过平台实现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务公开可区别不同情况,分主动向社会公开、依申请(或授权)访问公开和内部公开。信息公开、共享的具体范围、内容及形式等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规范。按照高检院继续深化检务公开的要求,为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在信息共享和检务公开上,检察机关应带头做好示范。
关于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设计。平台功能事关平台应用效能的发挥和建设的成败。审视中国电子政务发展进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众多 “克隆型”和“孤岛型”等网络泡沫现象,集中反映出信息化建设进程中“重形式,轻实效;重开发,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的急功近利思想还比较普遍,这不仅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反而加大了政务成本。从我们目前初步调研情况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主要功能设定至少应作以下考虑:
一是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互联主要是指技术和基础设施层面的问题,即两个原来不相联的系统,通过软件、硬件和通信线路建立连接关系,以承载信息的传递。互通就是指信息的交流,指一个系统能够与它所联系的系统相互交换信息,实现信息数据的双向交流。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快速便捷获得各执法部门最新执法动态和信息,以便各职能部门及时介入,积极配合协作,依法履责。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搜索、访问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通过该平台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和证据,为立案监督和侦查工作服务。
二是案件办理网上流转。根据执法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通过程序设定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决定等流程处理模块,实现案件线索网上移送、网上办理,对案件线索流程进行跟踪和反馈,通过网上互动,开展执法动态交流、业务研讨和咨询,确保违法违纪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进入行政监察或刑事司法程序。
三是预警提示。通过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在程序设计中设定监控内容、指标和条件,及时捕捉和发现“非常态”信息。如在行政服务中心子系统中设立“超时预警”和“缺件预警”的监控内容、指标和条件,当某一环节办理有关事项超过承诺时间或违反有关规定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预警信息。再如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设定羁押时限内容、指标和条件,一旦接近羁押时限,系统将会自动发出预警提示。
四是实时跟踪监控。就是借助监督系统对各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系统根据监督职能部门的需要,把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工作状态和主要业务流程等信息进行实时采集,监督部门通过监控系统可以随时查看每个环节的工作状况,了解每个事项的流转进程,并对从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监控系统,向有关单位发出核查指令,要求其作出处理并按时反馈,从而真正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实时监控的目标。
五是信息数据处理。信息共享只是解决信息的来源,如何通过对获取的信息分类、加工、汇总和处理,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我所用才是最终目的。信息数据处理功能就是通过程序设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形成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生成相关汇总图表和情况分析,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能提供辅助决策依据。
四、关于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几点建议
第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政府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工作之中统筹规划、优先考虑、优先发展。 “统一领导”就是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把握项目的建设,需要具备综合统筹、协调沟通能力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就是要从全局出发,重点规划设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工作的内容和流程,打破信息资源“部门割据”、“条块分割”的局面。 “统一标准”是指在平台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平台具有通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同时制定项目本身的信息交换标准、业务流程标准和项目实施规范等,使项目建设、管理、运行和相关技术实现标准化。“统一建设”就是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解决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杜绝各自为政、重复投资、低水平、小而散的现象。
第二,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平台的定位和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逐步推进。避免建设与应用脱节,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的作用。
第三,系统设计要注重标准化与先进性。采用先进的,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的、标准的、跨平台的信息技术,保证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核心技术框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第四,必须保证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此,所有公共信息原则上应集中存放于一个中心服务器,数据的录入、更新、管理和维护由各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负责。已经建成比较完善信息系统的部门,可在原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与平台的接口软件,做到部门信息与平台信息同步。对未建或已建但系统还不成熟且投资不大的部门,建议由中心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五,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避免重复和浪费。在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凡管用和好用的软硬件应尽可能的充分利用好已有资源。为便于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新的应用系统的开发,应以跨平台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环境,做好整合文章,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第六,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扩展性。要从系统设计、软硬件选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防范,保证系统高效、稳定、不间断地运行。平台应提供开放的接口,便于各类应用系统连接,以满足业务和系统不断拓展的需要。
(作者: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mail:zggc066@126.com qq:53195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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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6年9月15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五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诚信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开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审查,并作起草说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及向省政府备案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在正式印发前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在20日内依法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机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整改和反馈。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阶段性工作重点,通过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式,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县(市)、区长可以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后送会议召集人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部门职责协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处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在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四十、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凡市政府召开全市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It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四十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来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并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呈市政府领导阅批。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决定、发布的命令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报告、请示和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签或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副秘书长签发。
涉法公文在呈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意行文效用,进一步精减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要加大电子政务工作力度,加快完善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四十九、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
五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地、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同志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
五十二、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其新闻报道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特别重要或领导同志有特别交代的新闻报道稿,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实话,察实情,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五十九、副市长、秘书长离平出差(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平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在深圳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并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点(以下简称回收点),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政府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和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临时场所。政府专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专用场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的临时场所。

  市、区及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贸工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营者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工作,查处超范围经营;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和查处;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再生资源集中分拣专用场所规划用地工作;

  (九)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规划用地落实工作,并按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

  (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租赁场所是否与登记或者备案的用途相一致,是否存在未经登记或者备案擅自扩大租赁面积经营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部门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其他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回收再生资源;不能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废料中的再生资源。

  回收点的登记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环保许可;

  (二)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三)位于专用场地、工业用地内或者工业厂房的地面一层。

  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公园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活动。

  城管、水务、安监、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上述两款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有关信息应当通过网络与贸工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国家禁止个人买卖的物品,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经营者在收购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报废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时,应当要求出售者提供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者或者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具的报废证明,经营者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或者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者不能提供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报废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的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发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并不得影响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储存回收再生资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在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的显著位置标示再生资源的名称;

  (三)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分类储存;

  (四)储存设备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

  (五)具备防止储存设施中的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点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备查,不得剪辑或者删改。

  第十四条 在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

  在运输过程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营者在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通过政府信息系统共享给贸工部门。

  贸工部门应当每年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并应协调各执法部门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的相关情况通过政府信息系统共享给贸工部门:

  (一)回收站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

  (二)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住宿;

  (三)收赃、销赃或收购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四)违反法律、法规,未申领许可证,收购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严控物品或医疗废物;

  (五)租用场所经营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或者登记以及备案或者登记不实的;

  (六)经营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水务、安监、环保、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国家禁止个人买卖的物品,以及明显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年内因为此类行为接受过2次以上(含2次)处罚的,处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者登记资料不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购没有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的,或者收购上述报废设施未如实登记或者登记资料不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年内因为这类行为给予过2次以上(含2次)处罚的,处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检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府〔2004〕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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