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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关于修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5:27:05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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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关于修改的议案》
贾冬
(211122 南京市江宁监狱)
由于工作和研究方向的关系,笔者对刑事法律甚为关注。今天,在人民网上看到一则《关于修改的议案》(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58835/58841/4153794.html),长久未有如此惊讶了。感到竟有此全国人大代表作此之言,真是不可思议.完全的违背基本的法学思想原则和逆反今日监狱体制改革的方向.感触之下,对其主要观点作一一反驳,并提出本人的粗陋见解.

说"司法部提出监狱和企业分开的改革举措,我们认为不妥,将监企分开没有法律依据".那又有哪个法律说监狱作为国家机关要办企业了?需知法无禁止即可行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啊.

说"劳动生产做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是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抓改造的监狱警察,抓生产劳动的监狱警察,都是为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服务的,怎能监企分开呢?"就知道此人根本不懂监狱体制改革的内涵,将劳动改造和监狱企业完全等同了.监企分开其实是把企业的纯粹的经营职能划出,只是把不必要由监狱和民警参与的内容剥离了,至于生产劳动的具体管理还是由民警操作,罪犯还是要进行劳动改造,宗旨原则都未变,有什么不能分开?

说"不但不能分开,反而当监企紧密结合。提出监企分开,势必造成监狱警察队伍思想波动,不利于稳定,不利于改造和生产,实践上也难以行得通的",此人似乎根本不在监狱工作和生活过,根本不知道长期以来监狱工作出现的弊端根源都在于财政保障不力,监狱办企业甚至实际上是搞生产赚钱已经成为了第一要务,已经直接冲击了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任务,教育改造虚化之烈系统内人皆尽知,不能不说近年社会治安的恶化监狱无心致力改造也是原因之一.只要财政保障到位,企业利润奖惩机制划分相对合理,完全是更加有利于稳定和改造,改革以来出现的如山东里能集团不都是实践中的成功范例吗?

说"还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提法,表述好"。看来此人的思想还停留在几十年前的水平,监狱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公司企业?此人还把改造和生产放在平等的地位比较,没有一点现代监狱理念.需知,生产劳动也只是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工具和途径而已,怎么能成为监狱的本质职能呢?放眼全世界,也没有哪个国家要求把改造和生产相提并论的。

说应该把"《监狱法》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监狱工作。"如此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构想无疑提高了监狱管理部门的级别和地位,总局当为独立于司法部的副部级政府机关了,似有利与监狱工作,其实在现实中只能说是空想.机构改革的原则就是精简,职能未见增加,监狱工作长期不被重视,各何况今日司法部的职能随着律师、公证管理的社会化与法律宣传、教育的多元化而趋于弱化,监狱工作已经成为其第一要务,再将其独立恐司法部就无法成为部,故升格为总局构想如无震动全国的监狱事件不会摆上最高领导层的桌面考虑,我料起码10年内绝不可能.

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监狱分局,主管本地区的监狱工作".此意即为监狱工作如同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又不重视的现状下,靠中央一家保证支出更不可能,更何况监狱工作作为社会稳定的组成部分,又随着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正的开展,理应得到地方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地方的政法综治工作.我认为应按照安全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省监狱管理局和市政府的双重管理,以省管为主的方式.幻想中央垂直管理既不正确又不现实.此权力肯定要下放.

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任何思考,都要根据现实状况实事求是的规划,更何况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堂堂议案呢。熟悉监狱现状并作实际调查应是提出议案的起码要求啊! 由此议案可知,任何改革都会有来自各方的阻隔和障碍。历史的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曲折重重啊.监狱体制改革,希望能够进行到底。以上所感,纯为一家之言,欢迎有学之士共同探讨!

作者邮箱:jdfs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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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76号

2005-05-09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份起对加油站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清分出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信息,并利用购、销、存的逻辑关系,评估其申报信息的可信度,即所谓“以进控销”。 按月开展对加油站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为开展此项工作,总局将统一下发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评估所属期本省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将采集完整的数据上传至总局;于每月22日接收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购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
如遇节假日,数据采集日期比照稽核系统数据传递时间顺延。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件2)。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评估软件系统评定异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
(一)约谈、举证
1.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
(9)其他情况。
2.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二)实地查验
经约谈、举证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对经省级或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如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代为约谈或实地查验,并反馈其结果。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加油站增值税实施纳税评估,凡本通知未予明确的事项,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执行。
七、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各级信息中心要做好以进控销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为及时掌握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相关公式说明
2.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3.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1

相关公式说明: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计算公式说明
1.“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指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
2.“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合计”。
二、销售额差异率计算公式说明:
1.“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栏(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本月数合计;
2.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
3.“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指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
4.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5.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


附件2:

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年 月


税务机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原因
备注











































制表: 审核: 审批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评估所属期: 年 月

填报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加油站 登记户数
评估户数
评估异常户数
自查和评估补税
实施税务稽查

户数
补缴税额
户数
查补税额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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