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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及其转化/殷桂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23:19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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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故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多元化民事诉讼程序至重要组成部分,虽与简易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却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它的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和司法大众化,而且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独特的价值。

那么,在民诉法规定的案件审理适用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在性质上究竟属于哪一种程序、受理后如发现标的虽小但案情复杂,是迳行裁判还是转为普通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

小额诉讼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多体现在小额债务、劳动争议、邻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妥当、公正、迅速、廉价地解决此类纠纷,是司法工作者的共同目标。民诉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条置放在第十三章有关简易程序的模块中,很显然,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简易程序,系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被认定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只不过,它有别于一般简易程序的是实行一审终审,即案件受理时如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它避免了当事人因提起上诉、应付上诉、参与二审程序而投入的精力,节省了不必要的开支,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民诉法第十五章中,对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虽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它在性质上属于特别程序,该类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重大疑难的案件,也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前提是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旦发现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则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其它程序的转化

小额诉讼程序因实行一审终审,它要求法官在决定适用该程序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告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或案件出现疑难复杂倾向,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的,是转为一般简易程序、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呢?

1、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如果将案件繁简分类,则可分为简单、较简单、复杂三类,对应的审判程序则应为小额诉讼程序、一般简易程序小额、普通程序。在案件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如出现当事人就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规定限额的、追加当事人或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形时,应及时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终止后,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则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因为此时案件性质已转为较简单,必须赋予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权。

2、转为普通程序。如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或者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使得案情变得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因为此时案件性质已转为复杂,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已不能适应复杂的案情,需组成合议庭方能审理。

故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不能再按该程序继续处理的,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还是转为普通程序,还得看具体的案情和已经使用的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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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9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规范化,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的科学依据。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使用期已满拟续期使用或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海域使用项目,应重新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海域使用申请者组织进行。
第五条 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海洋局发放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客观、准确。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可行性论证的程序
第八条 用海单位应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用海性质。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承担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手续,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的评审(审核)工作。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论证委员会进行评审。
海域使用可行性报告表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核。
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可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进行补充论证并修改论证报告书(表)。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报告书评审或报告表审核。
上述评审工作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在评审期间,海域使用申请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审核)意见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做出批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见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费用应按所承担论证项目的论证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
为了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特制定本编写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项目情况各异,因而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大纲中与项目有关的内容进行论证,并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前言
(一)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下称论证报告书)任务由来;
(二)编制论证报告书的依据:
1.《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
2.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3.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4.编写大纲等
5.论证中采用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6.论证中采用的标准和规范等
……
(三)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四)编制论证报告书的原则与方法;
二、项目概况
(一)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及发展规划简介。
(二)项目简介:
1.名称、性质、由来、地点、投资额及其效益预测;
2.项目用海面积及期限;
3.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与运行两个阶段)等。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分析
(一)使用海域的理由
1.项目选址方案比选;
2.项目经济目标分析。
(二)资源与环境可行性分析
1.自然环境概况: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等;
2.资源状况:
(1)海洋资源的种类、分布、蕴藏量;
(2)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质量状况描述:水质、生物、沉积物等。
3.对资源与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措施、投资额):分建设和运行两个阶段
(1)项目工艺过程与具体作业方式
(2)资源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
(3)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着重分析水动力条件、泥沙输运的变化对海岸及有关设施的影响。
4.项目自然条件可行性分析:
(1)海岸类型、海洋地质、地貌、风力、潮流、波浪等自然条件描述;
(2)上述自然条件对于项目的适宜性评价;
(3)宜采取的预防措施。
5.替代方案可行性分析;
6.海域功能恢复措施。
(三)与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1.拟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情况;
2.项目与上述使用规划、功能区划、开发规划的衔接或调整方案。
(四)与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的关系
1.周边区域相关产业活动现状:开发类型、规模、效益及产业布局等;
2.周边特殊区域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村、疗养区及重要政治文化军事区域等;
3.项目对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影响的预测分析及对策。
4.与拟使用海域利益相关者的协调:
(1)利益相关者界定;
(2)利益影响损益分析;
(3)协调意见或补偿方案。
(五)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影响分析
1.项目用海主要资源环境问题;
2.重点保护目标与措施:
(1)生物、矿物、旅游、能源、海水资源等;
(2)特殊区域。
3.异常情况预测及其影响分析。
(1)异常情况因素分析;
(2)异常情况概率分析;
(3)异常情况影响分析。
4.应急计划或处置方案:必要性及其内容。
(六)海域使用综合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评估。
2.社会效益评估。
3.环境效益评估。
四、结论与建议
(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结论。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五、附件:
(一)主要参考文献;
(二)项目有关批文及图件;
(三)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四)其他有必要附具的文件和材料。

附件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编号:___________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填表人:__________(盖章)
填表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此表要求实是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准确、清楚,清晰易辨。
2.编号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排。
3.报告表中由海域使用申请者填写的项目为:海域使用申请者、海域使
用项目、项目选址理由、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项目的自然条件适
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措施。
4.报告表中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及审核意见两个栏目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填写。
5.海域使用申请者为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是单位的,加盖印章。联
系人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人员姓名。
6.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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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名称 │ ┃
┃海├─────┼─────────┬──────┬─────────┨
┃域│法人代表 │ │ 职务 │ ┃
┃使├─────┼─────────┼──────┼─────────┨
┃用│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
┃请│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者│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海├─────┼─────────┴──────┴─────────┨
┃域│ 地理位置 │ ┃
┃使│ │ ┃
┃用├─────┼─────────┬──────┬─────────┨
┃项│ 使用面积 │ │ 使用期限 │ ┃
┃目├─────┼─────────┼──────┼─────────┨
┃ │ 用途 │ │ 投资额 │ ┃
┠─┴─────┴─────────┴──────┴─────────┨
┃1.项目选址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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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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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项目的自然条件适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
┃ 措施: ┃
┃ ┃
┃ ┃
┃ ┃
┃ ┃
┃ ┃
┃ ┃
┠──────────────────────────────────┨
┃4.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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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核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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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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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
┃ (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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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眼光打量,今年颇不寻常:宪法施行30周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5周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诉法……中国稳中求进期待法治给力: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社会成员依法行为。

法治给力,意味着法治首先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法治的本质是民主,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逻辑原点是“私权自治,公权受限”。法治的这些基因,决定了其作为社会管理制度首选的必然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当然,作为“理由之治”,法治还应当成为公民的生活规则与生活样态。“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只有当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保持敬畏与依赖,法治的血液才能真正流进公民的血脉;只有当依法行事成为一种自觉,法治才能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在法治的坐标系中,立法与司法的纵轴与横轴到底多长为宜?即便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我们也必须理性地看到,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用法律来摆平一切。法治必须确立边界,因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钝化矛盾,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放眼寰宇,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参与,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社会管理方式的日益创新和“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不断使公众的生活安宁、和谐而温情。

为法治划定边界,就是要张扬它谦抑的禀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

从立法谦抑看,并非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诉诸法律主张立法,特别是不能把纯道德性问题(比如“常回家看看”)诉诸立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始终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领地,试图规范人的内心灵魂。作为社会通行的公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应当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同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此,“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从执法谦抑看,必须保持司法的克制与隐忍,讲究执法方法,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反而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借助“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熏陶,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的矛盾减压阀作用,通过有效的道德教化,“和”掉怨气,“抹”去仇恨,春风化雨,恰恰能更好地守护社会安宁,和谐社会关系。

法到深处无善治。保持立法和执法谦抑,既是理性需要,也是无奈选择。因为“面面俱到”不过是一种法治幻觉。基于认识有限性、现实复杂性和成本可控性,容忍一些恶(比如安乐死或见死不救),甚至对有些恶放弃干预,常常是一种不得已的法治选择。何况,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法律的价值选择也必须不断变化。比如,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修改后的刑诉法张扬后者就是体恤人伦尊重传统。同理,谁又能保证类似“存留养亲”等“矜老恤幼”的传统制度,不会写进法律呢?不让警察进校园询问12岁孩子的“最牛校长”,之所以受到网民追捧,就是因为公众不愿意看到简单执法撕裂人类亲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人类共同情感保持尊重,对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保持尊重,仅仅将道德的底线约束上升为法律意志,就可以为人类的心灵皈依、道德自救、精神安顿预留一块“空地”。或许,这才把握了法治的真谛: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重视道德教化,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生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只不过在处理上“私权自治”罢了。因此,真正的人间善治,应当是尊崇法律但保持法律的谦抑秉性,厉行法治但尊重人伦传统,在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牵引下,养成法治自觉,培育法治人格,建设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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