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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4:01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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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第五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简称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下同)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六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一)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由学校决定。
(四)对于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总结和评价所授学士学位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83)教成字014号《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86)学位办字00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授予学士学位问题的通知》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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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合肥市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更好、更快、更优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市政府决定实行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接负责制是指:第一个接听12345服务热线转接电话的单位为首接责任单位,第一个接听来电的人员为首接责任人,由首接责任人负责回答、记录、办理来电人反映问题,并在承诺时限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条 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高效、优质办理来电事项。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转接或三方通话事项,首接责任人能答复的,应立即答复。

  (二)对电话交办、书面转办事项,首接责任人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并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向来电人反馈,同时报12345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

  (三)对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首接责任人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电人,同时报12345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

  (四)首接责任人因客观原因办不了的事项,应立即向单位分管负责人汇报,由首接责任单位负责办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

  (五)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规定,暂时不能解决的投诉事项,首接责任人应耐心解释;重复投诉的,应报12345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协同单位要服从首接单位的协调,积极配合首接责任单位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12345服务热线办公室要合理界定首接责任单位,做好转办事项的催办、督办,以及办理结果的归档、回访。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对接听事项的办理意见要明确、具体,不得敷衍了事,模棱两可。

  第七条 首接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首接责任人单位不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扣除责任单位相应分值。

  第九条 协同单位不接受首接责任人单位协调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在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扣除责任单位相应分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
财政部



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煤炭工业局、石化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现就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营业部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12490002170019。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26100999。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10801-62793。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81910109927。
二、各部、总公司、总局、总行等直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通知下发15日内,选定上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并在财政部开设“财政专户”的同一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以下称“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
支出户”(以下称“支出户”),并将开户行、开户名称及帐号上报财政部备案。“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一次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和接受“财政专户”划转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财政专户”按中央单位设立分帐户,进行分户计息,
分户管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中央单位要对在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开设的基金帐户及资金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下发当月月末累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金额缴存“财政专户”。清理内容及时限如下:
(一)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在其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营业部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将该帐户直接转为“收入过渡户”,同时开设“支出户”,并在开户的同时将活期存款缴存“财政专户”。
(二)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以外开设帐户的,应在开户后10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三)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选定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在选定开户行后15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所选定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四)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非国有商业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等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在选定开户行后15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所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并在20日内清算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有价证券。清算后全部缴存其选定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专
户”。
(五)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由该经办机构负责在30日内组织清理,并将清理收回的资金及时缴存其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上述(一)种情况中的有价证券及(二)、(三)种情况中的定期存款和有价证券,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定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凭单交财政部委托该机构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暂时代为保管,并妥筹划款事宜。凭单保管期间不得挂失、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六)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的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其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及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属于活期存款,应在30日内逐级上缴到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再转入“财政专户”;属于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有价证券,由一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到期结算及缴存“财政专户”。
(七)各中央单位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四、鉴于交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其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目前设在上海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转为“收入过渡户”,并在同一银行营业部开设“支出户”,同时选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具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及从“财政专户”拨付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并
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清理帐户和资金。
五、各中央单位需从“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时,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附件),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按照核定数额从“财政专户”划入“支出户”。
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债时,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按照核定数额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略)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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