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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32:38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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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不少于原
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中学、小学停办、合办、搬迁,需要调整教育用地时,须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学还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学还须征得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
第十条 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按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给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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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20日,教育部


为确保广播电视大学有稳定的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人才,根据电大学生比较分散等特点,对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凡按招生规定,经省、市、自治区电大核准录取的全科和单科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教学班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持有关的证明,向教学班申请延期报到。开学后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教学班应填写“学生学籍卡”、“学生名册”。并按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及时上报。
3.新生入学后,由省、市、自治区电大统一颁发贴有相片的学生证。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教学班办理注册手续。教学班应及时将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报工作站(或分校),再由工作站(或分校)转报省、市、自治区电大。
5.凡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籍档案。全科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审批表”、“学籍卡”以及学生个人的思想小结、毕业鉴定等材料;单科生的学籍档案只需“入学审批表”、“学籍卡”。学生个人的单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转走;毕业或退学的学生,应交学生原所在单位归档。
学籍档案的分级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电大按实际情况自定。
6.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工作站(或分校)报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取消其学籍。
7.凡全脱产的正式学员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他大学。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和应科研等单位的招聘。
8.凡经单位同意报考,并被电大录取的在册学生,在学期间原单位不得随意抽调其离校。
二、成绩考核和毕业
1.电大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2.广播电视大学实行学分制。学分的计算办法按经批准的教学计划有关学分的规定执行。
3.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的办法。根据考试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依据。
4.学期及毕业考试的课程门数,中央电大开的课程按中央电大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并由电大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日期。
5.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其所考课程的成绩作零分处理;毕业前,视其认识和改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协助考生舞弊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6.在学期、毕业考试期间,在册的全科生不准无故请假。单科生原则上不批准出差或休假,如遇特殊情况,考试时经准假外出到其他地区,则可向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提出参加考试的申请,并交验学生证和有关准假休假证明。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应该认真审查证件,严格履行考试手续,准予参加考试,并将考生的考试试卷密封寄考生所属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
7.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因病必须有医疗单位医生证明,因事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教学班办理请假手续,报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准予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凡经批准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不管是多少分数,在成绩单上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8.电大在册学理、工科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课,方能准予毕业。
9.学生应进行学期(或学年)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个人小结,经全班学生集体讨论评定,并写出书面评语。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操行评定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0.全科生学完电大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了规定的总学分,教学班就其操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鉴定,报工作站(或分校)审核,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如有的全科生只取得部分单科的学分,可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单科生学完所学单科课程,并取得该科规定的学分,可按上述手续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凡通过单科学习方式,陆续学完所学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各单科结业证书者,可持各单科结业证书和该生所在单位对其操行、身体情况鉴定的证明,向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申请领取毕业证书。工作站(或分校)应认真核实情况,报省、市、自治区电大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三、转学、休学、退学
1.全科生一般不予转学。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必须具备下述条件:调入单位允许其脱产学习,并同意承担其全部学习费用;调入地区或单位的教学班同意接受其插班学习,手续完备,并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准转学。
单科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者,必须持原教学班上一级电大工作站(或分校)的转学证明,和调入单位同意其学习的证明,向调入地区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提出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学入学手续。调入地区电大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2.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经单位同意,由教学班报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复学,应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同意,教学班同意接受,并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可复学。学生休学、复学情况,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经原单位同意,由教学班报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可退学。退学学生不能复学。学生退学情况,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4.在册全脱产学生,在每个学期必修课程考核中三科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应退学;两科不及格者,予以补考后仍两科不及格,应退学;累计有三科必修课不及格,应退学。应退学者,经单位同意,也可改为单科学习。
四、纪律和考勤
1.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2.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锻炼身体。
3.学生在教室内,不允许抽烟和大声喧哗,要保证教学班有良好学习的秩序。
4.在册学生应按时收看收听电大的讲课,按时参加实验课等教学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均为旷课。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课,要履行请假手续。7天以内由教学班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主管教学班的领导单位批准。无故不请假或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请事假和旷课的学生要通知原单位、并由原单位按其考勤和扣工资制度办理。旷课累计时数超过省、市、自治区电大规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五、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由教学班评议,取得学生所在单位同意,报工作站(或分校)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2.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应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应征得学生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教学班报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工作站(或分校)报省、市、自治区电大备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教学班提出报告(并附学生所在单位的意见),工作站(或分校)提出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
给予学生处分,应经全班学生讨论,本人参加会议,充分发扬民主。
对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热情耐心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有认错和悔改表现,经一段时间的考验,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由教学班提出意见,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并报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备案。
3.对学生的表扬、奖励和处分,都应以书面正式通知学生原所在单位。
六、各省、市、自治区电大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学籍管理补充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外经贸发展字(20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部署,结合全国外经贸企业和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外经贸部决定调整部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的标准调整为:沿海地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亿美元或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经申请可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沿海地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审核标准调整为:中西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凡未设外经窗口公司的地(市),可指定一家国有窗口公司或其他国有公司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注册资本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亿元、自有远洋渔船达到30艘的公有(公有控股)渔业企业,可申请外派渔业劳务经营权。
四、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外经贸部1999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和《关于调整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执行。
特此通知


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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