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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56:39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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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9〕2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
关政策法规,为了维护棉花流通秩序,确保棉花质量,保护棉花生产和利用好棉花资源,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纤维检验局)、省供销社(省棉麻公司)、省纺织总会和省农业厅联合组成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审(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二、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应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进行籽棉加工。各地一律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个体工商业者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加工、销售棉花。
三、棉花市场准入企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棉花市场准入企业的申报范围。
此前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省内纺织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均应按照棉花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审定;此前已经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和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应根据有关条件和规定进行认定。
(二)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认可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必须有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3、具有经省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棉花检验执业人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花监测中心所发证件1999年继续使用);每个收购站、点必须配备2个(含2个)以上检验执业人员。
4、具备棉花检验国家标准(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每个收购站、点必须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以上。
5、具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合格的棉花质量检验仪器;每个棉花收购站、点必须配备水份电测器、符合国家标准的试轧机、杂质分析机及计量器具。
6、棉花收购单位要有能满足棉花收购需要的场地、用房、棉花分级堆放的仓储条件及消防设施;收购场地要求在200平方米以上,仓容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备专职过磅、会计、出纳、安全保卫人员。
7、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正确执行国家棉花质量标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四、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申请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在其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和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合格的,由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发文明确。
(三)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持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文件及资金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有权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的规定,对个体商贩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企
业,视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没收其收购、加工的棉花,并给以处罚。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而不执行国家棉花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或不能保证收购、加工质量的,要比照《产品质量法》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严肃查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先提出警告,并记录在案,令其纠正。若再次发现或情节严重的,即取消其棉花市场准入资格,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销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职能。
六、本办法由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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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生产和改装秩序,治理车辆“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就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就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就要关爱生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这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地主管部门(指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主管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进一步治理车辆“大吨小标”违规行为,配合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管理,打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
车辆是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从生产环节规范车辆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车辆生产、改装管理,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加强车辆生产、改装管理,车辆生产和改装必须获得国家许可,未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改装车辆产品,已登录《公告》的企业不得销售未登录《公告》的产品,也不得在未获准的生产地址生产、改装车辆产品。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的管理,对照《公告》的信息,对本辖区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实,对生产地址和产品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相符合的,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823号)的要求,加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对于《公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行为,应及时通报本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当地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加强载货类汽车产品管理,杜绝车辆“大吨小标”
载货类汽车“大吨小标”,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治理车辆“大吨小标”违规行为始终是车辆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加强《公告》管理,加大《公告》产品的监督力度,对拟公布的载货类汽车等产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大吨小标”车辆产品登录《公告》;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有“大吨小标”嫌疑的车型,对于确认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车型从《公告》中撤销。二是要认真对待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质量参数的更改工作。对于2005年4月1日以后企业生产的“大吨小标”违规车辆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公告》中撤销其相应的车型,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生产企业负责召回违规车辆产品,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载货类汽车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改装车辆产品,对于群众反映的车辆“大吨小标”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理。
四、加强车辆产品合格证管理,确保出厂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产品合格证是车辆生产企业对出厂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承诺和重要凭证,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和技术参数表明了车辆的身份和唯一性。为此,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十分重要,也是加强车辆生产、改装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正确识别车辆的身份和打击非法改装车辆有着重要的作用。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和技术参数应当与《公告》公布车型的技术参数、与对应的车辆产品和产品合格证数据库中的所有技术参数一致。技术参数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由生产企业收回车辆产品,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实现向公安部门传送产品合格证信息数据,为下一步在注册登记环节实行随车产品合格证与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比对做好准备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并对企业产品合格证管理、上传产品合格证情况及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要建立产品合格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于不按要求加强合格证管理、不按规定上传合格证信息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批评及处罚。
五、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
生产一致性是保证所生产的每一辆车都能够满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能要求的关键,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摩托车产品基本完成生产准入的情况下,要转入实施摩托车生产一致性管理,开展生产一致性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与产品合格证管理相结合,要求企业生产地址与《公告》的生产地址和产品合格证标注的生产地址一致,同时对企业的生产地址进行清理,生产地址不一致的,要坚决取缔;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装置和有关参数要与《公告》相一致,重点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车辆制动防抱死装置、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的执行情况。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各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改装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持生产一致性,持续生产、改装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经200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整洁,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整洁,由有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不锈钢)栅栏至少清洗二到四次;

(六)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八)雨栅、遮阳棚为布质材料的,每两年更换一次,其他材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第七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油饰,确保完好,整洁美观。

第八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整修时,应当保持原建筑物色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第十条 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粉刷、油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有安全器械、环境保护措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审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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