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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4:27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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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六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邮电通讯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和地下资源、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金属国家预算收入,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属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务,并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一)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用并转为国有的土地。
(二)属于国有的闲散地、废弃地和依法收回的拆迁改造地。
(三)依法收回的下列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者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位置、面积、界线、用途、出让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拍卖三十日前发布土地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界线、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要求、标定地价以及拍卖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等)。
(二)竞买者应在公开拍卖五日前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办理竞买手续。
(三)公开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公布公证人员名单,介绍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地块的概况。竞买者手举应价牌应价,通过应价竞争,出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四)受让方应当场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总金额的20%向出让方支付定金。
(五)受让方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招标方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对象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到指定地点投标并支付保证金。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中标者由招标方发给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招标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总金额的20%支付定金。
(五)中标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币种和付款方式向招标方付清全部出让金;中标者的保证金可抵缴出让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必要资料。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资金来源证明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有意使用土地者在不低于标定地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出让价格,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出让总金额的20%支付定金。
(四)受让方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和付款方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全部出让金。

第十四条 地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二十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地块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前一年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用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和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出让金)。
(三)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受让双方根据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本地块标定地价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转让、受让双方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权属证明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的地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转让、受让双方还应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后二十日内,租赁双方应持租赁合同、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分后的土地使用权收入按《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必须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日内,通知土地使用者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终止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任意收回。
因特殊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六个月前将收回的理由、位置、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已使用的年限、出让金总额、用途以及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或者组织进行联建房屋、兴办联营企业,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未按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解除合
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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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各市、州、地委宣传部,省直各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事前控制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运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改善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观念,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宣传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在行政管理领域。要突出抓好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提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尽快适应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要做好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围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突出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新规定。要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等制度。有行政许可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还要集中学习宣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为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各部门领导和各市州地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讲座,邀请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宣讲行政许可法。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

  (二)各级政府、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上半年内层层举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采取专题讲座、法律知识测试和竞赛以及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形式,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各市县、省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开展法制宣传日、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图片展览、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宣传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知识。6月下旬,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届时,省政府领导将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接受媒体采访。

  省、市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写《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供宣传工作使用。

  (四)甘肃日报、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甘肃电视台及各地新闻媒体都要开辟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介绍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有关规定。

  (五)在省委党校和甘肃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同时在“四五”普法计划、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精心制定方案,统一部署,认真实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有关媒体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活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安排,精心组织,要将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今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评范围。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教育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

简析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田永东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第一,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第四,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第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003年3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1、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③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单处罚金。
  2、按照管辖的规定,该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故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谓同意,是指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未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议。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应当注意:以上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属于轻微的公诉案件,第二、三类属于自诉案件。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案情应当相对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须进行专门的侦查工作。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四)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但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三)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1、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3、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四)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变更为普通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即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应当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原因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
  2、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①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②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⑤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对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四、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交移送人民法院。①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①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3、自诉案件,应当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凡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二)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 ,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3、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4、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普通程序中的许多程序予以简化,惟独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未予简化。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对法庭的请求进行陈述。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庭宣判。
  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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