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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7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44:08  浏览:8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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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7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
│档次   │  职 务 工 资                    │
│     │                           │
│     ├──┬──┬──┬──┬───┬──┬──┬─────┤
│ 标准化  │  │  │  │  │   │  │  │     │
│     │  l│ 2 │  3│  4│  5 │  6│  7│  8  9│
│职务   │  │  │  │  │   │  │  │     │
├─────┼──┼──┼──┼──┼───┼──┼──┼─────┤
│ 主 席 │  │  │  │  │   │  │  │     │
│ 副主席 │850 │ 97│1090│121 │1330 │1450│  │     │
│     │  │0  │  │  │   │  │  │     │
│ 总 理 │  │  │  │  │   │  │  │     │
├─────┼──┼──┼──┼──┼───┼──┼──┼─────┤
│ 副总理 │  │  │  │  │   │  │  │     │
│ 国务委员│680 │ 78│890 │995 │1100 │1205│1310│     │
│     │  │5  │  │  │   │  │  │     │
├─────┼──┼──┼──┼──┼───┼──┼──┼─────┤
│ 部 长 │  │  │  │  │   │  │  │     │
│ 省 长 │560 │ 65│740 │830 │920  │1010│1100│1190   │
│     │  │0  │  │  │   │  │  │     │
├─────┼──┼──┼──┼──┼───┼──┼──┼─────┤
│ 副部长 │  │  │  │  │   │  │  │     │
│ 副省长 │460 │ 54│620 │700 │780  │860 │940 │1020 1100 │
│     │  │0  │  │  │   │  │  │     │
├─────┼──┼──┼──┼──┼───┼──┼──┼─────┤
│  司 长│  │  │  │  │   │  │  │     │
│ 厅、局长│365 │ 43│505 │575 │645  │715 │785 │855 925  │
│ 副司长 │  │5  │  │  │   │  │  │     │
├─────┼──┼──┼──┼──┼───┼──┼──┼─────┤
│副厅、局长│295 │ 35│415 │475 │535  │595 │655 │725 775  │
│     │  │5  │  │  │   │  │  │     │
│ 处 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 长 │240 │ 29│340 │390 │440  │490 │540 │590 640  │
│  副处长│  │0  │  │  │   │  │  │     │
├─────┼──┼──┼──┼──┼───┼──┼──┼─────┤
│  副县长│195 │ 23│275 │315 │355  │395 │435 │475 515  │
│     │  │5  │  │  │   │  │  │     │
├─────┼──┼──┼──┼──┼───┼──┼──┼─────┤
│ 科 长 │  │  │  │  │   │  │  │     │
│ 主任科员│160 │ 19│220 │250 │280  │310 │340 │377 400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副科长 │136 │ 15│180 │202 │224  │246 │268 │290 312  │
│副主任科员│  │8  │  │  │   │  │  │     │
├─────┼──┼──┼──┼──┼───┼──┼──┼─────┤
│ 科 员 │117 │ 13│149 │165 │181  │197 │213 │229 245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办事员 │100 │ 11│126 │139 │152  │165 │178 │191 204  │
│     │  │3  │  │  │   │  │  │     │
├─────┴──┴──┴──┴──┴───┴──┴
│附表二:
│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  单位:元/月
├────────┬─────────────────
│  技术等级  │  岗 位 工 资           │
│        ├──┬──┬──┬───┬─────│
│  (职务)   │ l │  2│  3│  4 │  5   │
├────────┼──┼──┼──┼───┼─────┤
│  高级技师  │ 34│375 │401 │434  │467    │
│        │9  │  │  │   │     │
├────────┼──┼──┼──┼───┼─────┤
│  技 师   │ 30│327 │349 │371  │399    │
│        │5  │  │  │   │     │
├────────┼──┼──┼──┼───┼─────┤
│  高级工   │ 27│296 │314 │332  │355    │
│        │8  │  │  │   │     │
├────────┼──┼──┼──┼───┼─────┤
│  中级工   │ 25│274 │289 │304  │324    │
│        │9  │  │  │   │     │
├────────┼──┼──┼──┼───┼─────┤
│  初级工   │ 25│263 │276 │289  │307    │
│        │0  │  │  │   │     │
└────────┴──┴──┴──┴───┴─────┘

 ──────┬ ──────────────┬┬──────┬──┬──┐
│     ││              ││ 级别工资 │ 基│ 工│
│     ├│              ││      │ 础│ 龄│
│ 标准化  │┼──┬──┬──┬──┬──┤├──┬───┤  │  │
│     ││  │  │  │  │  ││  │   │ 工│ 工│
│职务   ││ 10│ 11│ 12│ 13│ 14││级 │工资 │  │  │
├─────┼│  │  │  │  │  ││别 │标准 │ 资│ 资│
│ 主 席 │┼──┼──┼──┼──┼──┤├──┼───┼──┼──┤
│ 副主席 ││  │  │  │  │  ││ 一 │1166 │230 │  │
│     ││  │  │  │  │  ││  │   │  │  │
│ 总 理 ││  │  │  │  │  │├──┼───┼──┤  │
├─────┼│  │  │  │  │  ││ 二 │1030 │230 │  │
│ 副总理 │┼──┼──┼──┼──┼──┤├──┼───┼──┤  │
│ 国务委员││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903  │230 │  │
│ 部 长 │┼──┼──┼──┼──┼──┤├──┼───┼──┤  │
│ 省 长 ││  │  │  │  │  ││  │   │  │  │
├─────┼│  │  │  │  │  ││四 │790  │230 │  │
│ 副部长 │┼──┼──┼──┼──┼──┤├──┼───┼──┤  │
│ 副省长 ││  │  │  │  │  ││五 │ 686 │230 │每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
│  司 长│┼──┼──┼──┼──┼──┤├──┼───┼──┤  │
│ 厅、局长││  │  │  │  │  ││六 │ 586 │230 │作 │
│ 副司长 ││ 99│  │  │  │  ││  │   │  │  │
├─────┼│5  │  │  │  │  ││七 │ 490 │230 │一 │
│副厅、局长│┼──┼──┼──┼──┼──┤├──┼───┼──┤  │
│     ││ 83│  │  │  │  ││  │   │  │年 │
│ 处 长 ││5  │  │  │  │  │├──┼───┼──┤  │
│     ││  │  │  │  │  ││八 │ 408 │230 │按 │
├─────┼│  │  │  │  │  ││  │   │  │一 │
│ 县 长 │┼──┼──┼──┼──┼──┤├──┼───┼──┤  │
│  副处长││ 69│740 │  │  │  ││九 │ 340 │230 │元 │
├─────┼│0  │  │  │  │  ││十 │ 281 │230 │发 │
│  副县长│┼──┼──┼──┼──┼──┤├──┼───┼──┤  │
├─────┼│ 55│595 │  │  │  ││  │   │  │给 │
│     ││5  │  │  │  │  ││  │   │  │  │
│ 科 长 │┼──┼──┼──┼──┼──┤├──┼───┼──┤  │
│ 主任科员││  │  │  │  │  ││十一│ 231 │230 │  │
│     ││ 43│460 │490 │  │  ││  │   │  │  │
│     ││0  │  │  │  │  │├──┼───┼──┤  │
├─────┼│  │  │  │  │  ││十二│ 190 │230 │  │
│ 副科长 │┼──┼──┼──┼──┼──┤├──┼───┼──┤  │
│副主任科员││ 33│356 │378 │  │  ││十三│ 158 │230 │  │
├─────┼│4  │  │  │  │  ││  │   │  │  │
│ 科 员 │┼──┼──┼──┼──┼──┤├──┼───┼──┤  │
├─────┼│ 26│277 │293 │309 │325 ││十四│ 133 │230 │  │
│     ││1  │  │  │  │  ││  │   │  │  │
│     │┼──┼──┼──┼──┼──┤├──┼───┼──┤  │
│ 办事员 ││  │  │  │  │  ││  │   │  │  │
├─────┴│ 21│230 │243 │256 │269 ││十五│ 115 │230 │  │
│     ││7  │  │  │  │  ││  │   │  │  │
        ┴──┴──┴──┴──┴──┴┴──┴───┴──┴──┤
├────────┬──────────────────────────┬───── ┬ ─
│  技术等级  │                          │  技术等级│
│        ├┬──────┬──┬──┬──┬──┬───┬──┤      │
│  (职务)   ││  6  7 │  8│  9│ 10│ 11│  12│ 13│ (职务)工资│
├────────┼┼──────┼──┼──┼──┼──┼───┼──┼───── ┼ ─
│  高级技师  ││500 533  │566 │599 │632 │665 │   │  │  149  │
├────────┼┼──────┼──┼──┼──┼──┼───┼──┼───── ┼ ─
│  技 师    ││427 455   │483 │511 │539 │567 │595  │  │  120  │
├────────┼┼──────┼──┼──┼──┼──┼───┼──┼───── ┼ ─
│  高级工   ││378 401   │424 │447 │470 │493 │516  │539 │  100  │
├────────┼┼──────┼──┼──┼──┼──┼───┼──┼───── ┼ ─
│  中级工   ││344 364   │384 │404 │424 │444 │464  │484 │  80   │
├────────┼┼──────┼──┼──┼──┼──┼───┼──┼───── ┼ ─
│  初级工   ││325 343   │361 │379 │397 │415 │433  │451 │  65   │
└────────┴┴──────┴──┴──┴──┴──┴───┴──┴───── ┼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
  单位:元/月
  ┌────┬─┬──┬─┬──┬──┬─┬─┬─┬─┬──┐
│  档次│ 1│ 2 │ 3│  4│  5│ 6│ 7│ 8│ 9│10│
├────┼─┼──┼─┼──┼──┼─┼─┼─┼─┼──┤
│岗位工资│30│ 31│32│343 │359 │37│39│41│43│451│    │ │5  │ │  │  │ │ │ │ │

│    │3 │  │7 │  │  │5 │1 │1 │1│  │
└────┴─┴──┴─┴──┴──┴─┴─┴─┴─┴──┘
┌──── ┬──┬──┬───┬───┬───┬───┬───┐
│  档次 │ 10│ 11│  12│  13│  14│15│  16│
├──── ┼──┼──┼───┼───┼───┼───┼───┤
│岗位工资 │ 45│471 │491  │511  │531  │551      │1  │  │   │   │   │
│57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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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

 (1997年3月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厦门烟草专卖局主管本市烟草专卖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商、公安、交通、邮电、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七条 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规定做出突出成绩及检举和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厦门烟草专卖局或其指定的下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相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企业合并、分立、撤销的;
  (二)企业改变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营业范围的;
  (三)歇业或终止经营的。


  第十四条 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点和方式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应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量生产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企业印制,未经定点的企业不得印制。


  第十八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禁止销售非法进口的卷烟、雪茄烟和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跨省、跨地区烟草制品调拨、批发的购销业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跨省、跨地区进行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批发烟草制品。


  第二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购证》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第二十四条 经营罚没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和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雪茄烟的企业,必须持“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到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货。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的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应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在本市依法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企业。通过拍卖购得的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企业。
  在市场上罚没的零散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应当交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企业销售。
  罚没的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在拍卖、销售前,必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装和条包装上加贴“处理罚没走私烟”字样的标记。


  第二十六条 设立卷烟特约经营单位或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必须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运输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按下列规定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一)跨省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处理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的,应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三)跨省运输国产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进口烟草专卖品、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或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的,应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省内运输国产烟草制品的,应持有效的随货票据。


  第二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下的烟草专卖品的转送运输,依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二十九条 邮寄以及进出本市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的,处违法生产、经营总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值1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以及超量携带卷烟、雪茄烟数量较大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或超量携带卷烟、雪茄烟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节严重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托运、自运或携带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0000元或运输卷烟数量超过200件(200万支)的;
  (二)运输烟草专卖品被处罚2次以上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
  (四)运输非法进口的卷烟、雪茄烟或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跨地区进行购销烟草制品业务的;
  (二)向未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购证》的单位、个人批发烟草制品或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之外的单位、个人购进烟草制品的;
  (三)无证经营罚没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和不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点、方式或不亮证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和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雪茄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尚未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并处销售总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买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违法经营总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
  (二)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生产、销售总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
  (四)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没收尚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倒卖总值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另行制定。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非煤矿山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3.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4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在非煤矿山生产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核实检查矿山井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尾矿库、排土场、炸药库、防排水、防灭火、充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边坡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矿山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程序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5.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非煤矿山数据资料。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非煤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C。
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非煤矿山的生产、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的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
5.3划分评价单元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按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备、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和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单元。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和危险度评价。
5.4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给出引起非煤矿山重大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6安全评价结论
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归纳、整合各部分评价结果
非煤矿山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是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的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5.8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内容
安全评价依据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
定性、定量评价
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封面(参见附录D)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副本影印件
著录项(参见附录E)
目录
编制说明
前言
正文
附件
附录
8.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2)建设项目建设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批资料、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A.2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A.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设计文件
A.4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工艺等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A.5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A.6安全专项投资情况
A.7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B
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和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B.1非煤矿山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矿井设计依据
矿井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矿井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B.3矿井设计文件
矿井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中段、采区、采掘工作面、尾矿库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①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②井上、下对照图
③巷道布置图
④采掘工程平面图
⑤通风系统图
⑥井下运输系统图
⑦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⑧排水、防尘、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图
⑨井下通讯系统图
⑩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⑩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⑩井下避灾路线图
B.4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工艺等
开采中段、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B.5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矿井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生产过程有害因素资料(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说明
B.6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冒落区地面范围资料
矿井、中段、采区的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和预防冒顶、片帮的措施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尘措施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矿井气候调节措施
防噪声、振动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仪器仪表资料
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B.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B.8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9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主要通风机检验、检测及运行情况记录和数据
矿井通风测定数据
矿井涌水量记录
矿井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10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C
非煤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和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
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C.1非煤矿山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C.2采场设计依据
采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采场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采场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C.3采场设计文件
采场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尾矿库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采场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①地形地质图
②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③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④排土工程平面图
⑤运输系统图
⑥输配电系统图
⑦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⑧通讯系统图
⑨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⑩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⑩老空区、废弃巷道与露天采场平面对照图
C.4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采场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C.5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采场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资料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害因素分析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采场情况及其危害因素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害因素的说明
C.6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滑坡区地面范围资料
采场、水平、采区的安全通道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
边坡稳定及防治滑坡的措施
保障采场通风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防噪声、振动的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C.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C.8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C.9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边坡稳定情况测定数据
采场空气、防尘测定数据
采场涌水量记录
采场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C.10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D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D.1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D.2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D.1


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D.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E
著录项格式

E.1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E.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E.1和图E.2



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或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评价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E.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E.2 著录项次页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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