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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11:54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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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废止)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 《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
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平均税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年平均税额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分别确定各等级的单位税额。省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需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凭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由江苏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注: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9日苏政发[1989]31号文印发



198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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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5年3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5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共收到全国68家动画制作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剧目共173部、25659集,长度为258314分钟。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剧目164部、24244集,长度为226585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94.8%、94.5%和87.7%。暂未批准立项的剧目9部、1415集,长度为31729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5.2%、5.5%和12.3%。
  一、实施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制度,从题材比例、制作总量、选题类别、创作倾向等方面,对申报的动画片目进行审查规划,是国家对动画片创作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初审工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扶助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二、年度国产动画片题材规划实行两期申报办法。第一期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5日;第二期起止日期为7月1日至15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三、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动画产业的发展,把国家广电总局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工作。
  四、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广泛传达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动画产业发展的各类文件精神,密切与本辖区内动画创作人员和动画制作企业的联系,对于重点动画剧目的创作生产,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扶持。要满腔热情地为动画创作人员和动画制作企业服务,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创作、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五、合拍动画片的立项和拍摄遵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2005年度全国动画片题材规划统计表(第一批)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69
      2005年度全国动画片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一批)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7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5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8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扶优扶强,加快培育我市工业企业(集团),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做强做大,拉动和支撑全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我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第二条 加大培育和扶持工业企业(集团)的工作力度。对工业企业(集团)在推进工业大项目建设、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市场开拓、地区配套等方面加大扶持、协调、服务力度,加速培育、壮大和发展一批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工业企业(集团),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府发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市排名前五十家工业企业(集团)及100家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

  第四条 “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

  第五条 “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经营者勇于开拓创新,素质高、责任心强、市场意识敏锐,经营业绩良好。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六条 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奖励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候选的工业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指标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拟奖励的“五十强”、“百优”中的工业企业(集团)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工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的条件。列入市“五十强”、“百优”的工业企业(集团),其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保持增长,实现利税达到3000万元以上,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市财政收入有贡献的工业企业(集团)。

  第十一条 奖励的标准。“五十强”工业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保持增长奖励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以上奖励1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奖励1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下企业保持增长奖励3万元,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以上奖励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奖励8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奖励10万元。

  “百优”高成长科技型工业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以上奖励1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奖励3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0%以上奖励5万元。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的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南京市“五十强”和“百优”的工业企业(集团),须按月填报生产经营情况表,及时报告工业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新品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必须将奖金全额上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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