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40:30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珠府[1999]27号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经济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扩大经济总量,推动整体经济素质的提高,形成工业小区开发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灶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新青科技工业园、南屏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

第三条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部分经济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能是建设、管理服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第四条 工业园实行“谁投资、谁引进、谁收益”的原则,所投资、引进的项目形成的税收及其它经济指标计入投资或引进方所属区(县)、镇的额度,鼓励本市各区(县)、镇到工业园投资,引进市外国有、集体、私有和外资等类型资本。

第五条 管委会专职于工业园的开发和招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园内的社会管理由所在区(县)负责。

第二章 机构和功能

第六条 管委会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

(二)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工业园内建设用地(经营性商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

(三)接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代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能,代发有关证件证书;

(四)负责工业园内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协调;

(五)负责招商引资的组织、宣传和服务等工作,改善工业园内投资软环境;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它指责。

第七条 管委会的编制不超过15人,由市编委核定。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主任经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市政府委托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免。

管委会工作机构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

第八条 管委会在编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供给,办公经费、工资、补贴、福利参照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奖励与绩效挂钩。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工业园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委托专业规划设计机构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总体规划确有必要修改的,需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管委会以批租方式一次性办理用地手续,根据用地、报建工作规程,代行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审批权、并代发有关证照。

工业园内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广告招牌、标志的设置,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代理市政府进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工程项目必需进入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建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工业园内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管委会代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所需的《消防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收到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代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计划立项、引进外资的合同和章程审核、代办企业代码、核发外商投资证书、代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职能,实行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工业园内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定,企业可以在商号前直接冠以“珠海市"或"珠海经济特区"。

第十六条 工业园内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工业园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施和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准并公布。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指标有:

(一)引进资金总额,占60%,其中:

1。实收资本(已经到位),占30%;

2。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建设投入),占30%。

(二)税金总额,占40%。

第二十条 市工业园业绩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济状况确定上述指标的考核和奖励基数。

考核计算公式为;

奖金总额=奖励基数X实收资本总额/考核基数X30%+固定资产投总额/考核基数X30%+税金总额/考核基数X40%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及工业园管委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工业园的发展规模确定,工业园的发展规模分为三个类别(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市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委员会制订),一、二、三类工业园委员会领导人员分别比照正处、副处、科级标准执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管委会拟定委托代理行使有关职权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园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4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集中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0〕35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和《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 6号)精神,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总体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中职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未来产业大军的重要来源。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既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和德育课教学的重要内容,对于中职学生全面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增强分析形势、解读政策的意识,提升综合职业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思想:

  形势与政策教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中职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自身思想特点,帮助中职学生正确认识国内国际形势,教育和引导中职学生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认识分析形势的正确方法,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

  基本原则:

  ——方向性原则。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又要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体现时代性。

  ——贴近社会、贴近职业、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坚持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中职学生身心成长特点和职业教育的特点。

  ——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重知识传授,又要注重情感体验和社会实践。

  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要内容

  形势与政策教育要根据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针对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和面临的形势、任务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基本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教育;帮助中职学生提高正确认识和分析形势的能力。

  2011年,要按照中央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着重做好“十一五”成就、“十二五”规划纲要宣传教育,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伟大历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基本途径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要广泛运用各种方式,坚持把课堂主渠道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有机结合。

  ——使用好《时事报告》(职教版)。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教育部委托中宣部时事报告杂志社,根据中央关于形势政策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组织编写了反映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时事报告》(职教版),作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指定辅助教材。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紧密结合德育课相关教学内容,切实使用好《时事报告》(职教版)。

  ——利用好学校的宣传阵地。要充分利用校刊、校报、橱窗、校园网、电视台、黑板报等学校宣传阵地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

  ——与学校日常德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要结合重大节庆日、民族传统节日和学校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成人仪式、入党入团仪式,组织开展与形势与政策教育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

  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的指导,把中等职业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纳入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整体安排,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安排好德育课教师培训,为组织开展各种相关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要合理安排教学活动,保证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教学时间。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萍乡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2〕1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萍乡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三日

萍乡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提供有关器材和进行维修技术指导;
(三)办理警报设施拆除审批手续;
(四)按上级机关要求组织实施警报试鸣;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电信、供电、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协同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警报设施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布局方案安装警报设施时,警报设施的所有单位应按技术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负责安装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实施统控或自控形式的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七条 供电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安装警报设施时,还应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八条 电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对警报中间站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警报器控制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九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台报警频率,应不受干扰。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平时应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严重妨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或重建。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水、地震、核化事故等灾害以及需要组织试鸣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