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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1:33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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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北京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使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发展创新,促进国产化,争取多出口,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消化吸收与技术引进的衔接问题
1、各总公司(局)、各单位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协调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并明确一个部门抓消化吸收工作。各总公司(局)、各单位在组织安排技术引进的同时,必须提出应否消化吸收的建议,对于需要消化吸收而在总公司(局)内不能完成的工作,应建议全市统一安排消
化吸收,并提出引进单位为消化吸收提供那些条件。使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形成一条龙的管理体系。
2、各总公司(局)、各单位在申报技术引进项目时,不报消化吸收建议及计划的引进项目,主管引进部门不予受理。
3、需要进行消化吸收的引进项目,是指引进的生产线、设备、仪器在北京和全国有大量需要,而本市又有条件进行消化吸收的项目。
4、软件技术,要由引进部门会同消化吸收部门共同批准,方可引进。
5、凡列入市级消化吸收的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和设备选型,都要请为主的消化吸收单位参与,出国考察应有负责此项目消化吸收的技术人员参加。
6、市和各总公司、局在验收引进项目时,要同时检查此项目的消化吸收工作进展情况。

二、消化吸收、国产化需要的外汇问题
1、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需要进口供解剖用的样机及关键零部件,市和各总公司(局)要优先列入技术引进计划。
2、为了解决重点消化吸收和重点国产化项目所需的国内暂时不能解决的关键零部件和引进供解剖用的样机所需要的外汇,各总公司(局)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集中留成外汇给予支持。

三、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除按转发的文件所规定的几项来源外,再补充以下几点:
1、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
2、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
3、摊入生产成本。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新产品规定的,可按市政府京政发〔1985〕82号转发的国务院国发〔1985〕21号《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办理。
4、每年从市技术开发费、市集中的更新改造费、市技术改造贷款中拿出一部分,以支持市重点消化吸收、国产化项目。

四、对消化吸收、国产化采取扶植鼓励政策
1、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样机,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消化吸收工作的研制阶段所需配套进口的少量关键零部件(价值在总体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因在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开发新产品
的生产成本难于内销时,可申请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办理减免海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程序是:企业必须持“进口样机(或零部件)批文”、“消化吸收计划”和“申请减免海关税报告”一式三份,经总公司(局)审查后,报市经委科技处审查签章,再报国家经委科技局审查,最后持国家经委科技局证明到北京
海关办理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手续。
2、凡在本市范围内,经消化吸收第一次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新产品免税待遇。引进最终产品的国产化产品,在达到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基本实现国产化率”时,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3、为消化吸收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还款问题,可按财政部有关技措借款还款规定,即在项目投产后,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4、经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销售利润率比当年按全厂平均老产品销售利润率减少的,减少部分的利润可按上级核定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提取三项基金,以不超过本产品实现利润为限。)
5、经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产品,技术性能、产品水平达到引进设备水平并批量生产的,各总公司(局)要及时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并建议国家经委今后不批或限制进口同类产品。
6、企业对在消化吸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同志(包括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对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和国产化项目,市里在评选技术开发优秀项目时将予优先考虑。



198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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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鄂州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公路建设效益,建立、健全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使村级公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路,是指经市交通部门批准建设的通达行政村(自然村)且能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附属设施。其用地范围包括村级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市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强化领导、统一监督、明确职责、分级管养。
第五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是其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筹集、安排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经费;
(四)保护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使其不被侵占、损坏,保持公路畅通;
(五)负责村级公路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公路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村级公路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全市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四)总结、推广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行业技术交流。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由区、乡(镇)、长港管理区全面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将其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日常管理范畴。建立、强化约束监督机制,推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并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的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乡(镇)财政资金;
(二)村自有资金;
(三)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集资金;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资金。
第九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应明确负责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分管责任人,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并于每年3月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水泥路面平整无破损,沥青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整洁且宽度不小于0.5米,边坡稳定无坍塌,边沟、桥梁、涵洞排水通畅,公路构造物完好。
第十一条 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可结合各自实际,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采取组建群养道班、季节性养护、流动养护、义务分段养护、村民承包养护、委托养护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村级公路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修复,保证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三条 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结合绿色通道的建设,加强村级公路的绿化、美化。村级公路绿化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必须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其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执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每年应组织一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检查,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的乡(镇)及其责任人,各区人民政府应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时扣除其相应分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鉴于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为避免一哄而起,出现混乱,在股份制试点阶段,仍要严格执行国发(1990)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暂不扩大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范围。除已批准上海、深圳两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外,凡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在近期内上报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上海、深圳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搞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使之不断完善提高。在此基础上,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报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由两市人民政
府发布实施,进一步探索搞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股份制试点的重点放在通过企业之间的参股、持股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上,以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益。严禁党政机关干部、证券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对利用职权进行内部交易牟取私利的,一经查出,要严加惩处。



199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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