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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23:45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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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等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制止党政机关动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已三令五申,但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我行我素。有的慷公家之慨,借此拉关系,谋取个人或小单位私利;有的凭借手中掌管的人、财、物或审批项目权力以权谋私;有的一面变换手法请客
送礼、大吃大喝挥霍公款,又一面弄虚作假,请求财政补贴经费;有的巧立各种名目设宴招待,对到基层的各类检查团和工作组,往经济活动中强拉硬靠,并把大吃大喝费用拿到所属企业摊销;有的以试穿、试用、品尝为名索要新产品;有的直接向个体户或工商企业要吃要喝,甚至不择手
段勒索钱物。有的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大量接收钱物,等等。所有这些,不仅挥霍了国家的大量资财,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影响经济建设和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声誉和威望,严重地腐蚀着党员和干部队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从根本上刹住这股歪
风,特做如下规定:
1、所有单位对省内上级党政机关来人,从省委书记、省长到一般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设宴招待。在餐桌、客房、会议室,不准免费摆放水果、香烟、饮料和其他食品,也不得馈赠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地可规定客饭标准,执行中不得突破,也不
许派人陪餐。
2、党政干部下基层工作(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到下属单位检查工作和各种检查团、组),不准要吃要喝,也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级索取礼品或暗示请客送礼。
3、各个部门特别是主管人、财、物和项目审批等实权部门和干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收受礼物,更不得利用手中特权索取财物或暗示对方请客送礼。基层单位也不得为了本部门、本单位获得某种利益,而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送礼。
4、党政机关不得以低于当地价格向基层单位购买农副产品和好少新商品;基层单位也不得为上级部门或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好少新产品补贴差价。
5、党政干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以任何形式馈赠的钱和物。
6、党政干部不得借红白喜事、生日、子女就业、升学、参军之机大肆收取钱财或礼品。
7、党政机关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摊派吃喝款。党政干部不得利用手中职权,违背财务规定,到所属基层单位和企业报销差旅费、高级滋补药品或其他物品等方面的钱款。各基层企事业单位也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得弄虚作假为上级机关或个人报销经费。
8、党政干部不得以试穿、试用、品尝等名义,接受或索取好少新商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属工作需要,亦不得接受超过规定额度之外的样品。展品要登记造册,专人保管,用后按规定价格出售,不得任意私分或送人。
9、各部门特别是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电力、信贷、交通监理、食品检疫、计量等直接与基层企事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活动有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决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不准倚仗职业特权要吃要喝、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10、党政机关在生产经营、技术交流、经济咨询等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横向经济活动中,确实需要进行招待的,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国营、集体工商业正当经济活动与不正之风的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试行)》执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今后,凡有违背上述规定的,如属初犯又情节较轻,对双方当事者除进行批评教育,经济上全部退赔外,还要在党的生活会或群众大会上做公开检查,报上级党纪政纪监察部门备案。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不但责令双方当事者公开检查,经济上加倍退赔,并要给予必要的党纪、
政纪处分,决不搞“下不为例”。对于用公款请客送礼出主意者、组织者和领导者,要加重处罚。对以招待不周或未送礼而不给办事,或利用手中职业特权直接勒索、卡脖子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重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为了保证本规定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包括省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身体力行,为刹住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歪风做出表率。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今后,出现违反规定请吃请喝、吃请受礼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还要追究本地、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此类问题不追不查的,对领导者要从重处理。
各级纪检部门和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住关口。各级纪检部门要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纪者。凡属督促检查不力,执纪不严的,要追究其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否严格执行本规定,作为考核、作用干部的一个重要内容,对那
些一惯好吃好喝,屡教不改,或专门利用请客送礼投机钻营,利用职权卡脖子的干部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调离或降职。确因考核不严而任用不当的,要追究组织部门失察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按国家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财务支出实行严格的定期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各
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请客送礼费用,无论谁花的,谁批的,都不予报销。如果领导干部强令报销,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对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请客送礼歪
风的财会人员要大力宣传,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要调离工作,不能晋升职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惩处。
要加强群众监督。群众发现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请客送礼、吃请受礼、或实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借职权之便勒索卡油等问题,可直接向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部门揭发检举。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署名或匿名,也不管涉及到谁,都要认真追查。一经查实,对揭发检举人要给予表彰。对揭
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新闻单位。
本规定从八月十日起执行,过去凡有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精神为准。各有关部门要据此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198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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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相关单位,部属高校: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自2001年开始举办以来,得到了业界的广泛重视和积极参与,带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在引导和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信息技术进步,营造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的良好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能力,2010年继续开展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

   现将2010年度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项目条件

  1.项目为国内法人单位的非保密民用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多个单位共有知识产权的,可以联合申报,其中一家单独申报的,须提供他方同意申报的声明。

  2.项目代表了国内信息技术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技术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项目技术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4.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相结合,已经进入产业化阶段,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部属单位、中央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2010版)》(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二)申报书一式六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及其电子版文档(不包括申报书附件)。

  请于2010年9月21日前报送我司(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吴 艳 史少华 陶 炜
  电 话:(010)88686232 88686235 68205243
  传 真:(010)68632927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电科大厦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750信箱15分箱
  邮 编:100040
  Email: wuyan@infoip.org
  
  附件:《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2010版)》
     
                        二О一О年八月十六日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和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切实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荆江质量奖(以下简称荆江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凡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的企业或组织均可以申报荆江质量奖。荆江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荆江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三家。荆江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或组织获奖满三年后可参加复评。荆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列入荆州市争创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的培植计划,在有效期内,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同类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再重复参加本奖项的评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荆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纳入荆江质量奖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荆江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六条 荆江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荆江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包括组织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与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八条 获得荆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该年度荆江质量奖奖项将空缺。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对当年获得“荆江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再次获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荆江质量奖奖金及评审经费由荆州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由荆州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荆江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荆州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荆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核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定结果,将荆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荆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五个专业(即:产品、环保、工程、服务、农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荆江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四)组织编制荆江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荆江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荆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九)负责对获奖企业的日常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在已列入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培植计划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中,择优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县市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开始评定荆江质量奖前,由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相关部门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荆江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荆江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市或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对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荆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荆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颁发荆江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荆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荆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承担荆江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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